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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现行《刑法》第212、220条明确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情况。第212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第212、220条明确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情况。第212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212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单位和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有区别的。对自然人犯罪使用自由刑和罚金刑;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处以罚金,对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自然人犯本罪的刑罚标准处罚。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亦即在假冒注册商标过程中起到决策、领导作用的领导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参与决定、策划或直接参与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人。

第二,本罪有两个量刑档次: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实践中应当抓好以下几类重点案件:假冒出口商品注册商标和国内外驰名注册商标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抄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窝点”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案件等。

第三,正确掌握罚金刑和双罚制的适用。实践中处理具体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应注意区别对待,因事而异,要把在经济上制裁犯罪和注重刑罚打击结合起来。

第四,法定刑完善问题。①社会因素在形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类经济犯罪的原因当中所占比重较大,由于制度原因、市场管理原因,行为人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较强,惧怕刑罚的心理较弱,因此正确的做法是扩大打击面、增设罪名、广布法网,同时减轻法定刑,减少不必要的刑罚,更合理的分配司法资源。②对这类犯罪应在司法中加大罚金使用,这是由经济犯罪的性质决定的,也同时顺应了轻刑化和以罚金为主的国际潮流。③完善资格刑是一种很好的遏制途径。应该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或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营业这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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