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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自称打骂妻子天经地义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丈夫自称打骂妻子天经地义■案情概述1997年初,林某与徐某相识,双方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不到一个月就同居了。徐某听后立即火冒三丈对林某破口大骂。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的行为给林某的身心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且二人的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林某与徐某离婚。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法院应予判决双方离婚。

丈夫自称打骂妻子天经地义

■案情概述

1997年初,林某与徐某相识,双方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不到一个月就同居了。同年底,女儿欢欢降生,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这对夫妻经常为琐事吵架。林某性格内向,不善交际。而丈夫徐某工作之余就迷恋于麻将,有时甚至整夜不归,回家后还对林某讽刺、挖苦,埋怨其赚不到钱。不仅如此,他甚至对女儿欢欢的生活、学习也不闻不问。林某除了忍让以外,别无选择。2000年2月的一个下午,林某带着女儿欢欢上医院看完病回家,正好碰到徐某外出打牌回家,就埋怨了几句。徐某听后立即火冒三丈对林某破口大骂。双方争吵加剧,平时徐某一向不服输,今天见林某敢顶嘴反抗,就顺手拿起水果刀向林某刺去,林某由于躲得快,面部只被划伤一条小口,可鲜血把女儿吓得惊恐万分。忍无可忍的林某一气之下吃下鼠药,幸好被及时赶来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在林某住院期间,徐某每日下班后依然与牌友相聚,女儿欢欢无人照料,饥一顿饱一顿,衣服也无法换洗。林某出院后想到了离婚,但由于徐某在亲友及厂领导的劝说、批评下,对自己的言行有所收敛。林某为了不让女儿没有爸爸,也就放弃了离婚的念头。2002年3月,林某所在的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全厂职工买断工龄下岗。林某东拼西凑,在县城做起了卖水果的小生意,艰难地维持着这个家。起初,徐某还与妻子一起经营,但由于竞争激烈,生意不好做,成天守在水果摊上也赚不了几个钱,徐某没有耐性了,又迷恋上了麻将。林某一人照看水果摊,每日早出晚归,便要求徐某照料女儿的饮食起居,但徐某不仅不尽父亲应尽的责任,反而动辄斥骂欢欢,有时打麻将输了钱回家也拿欢欢出气,轻则大骂,重则劈头盖脸地动手打她。2002年11月16日,林某进货回来见徐某又在打麻将,便不快地唠叨了几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经人劝说才平息。客人走后,余怒未消的徐某用刀将林某的手砍伤,这一次林某对丈夫的残忍和粗暴伤透了心,遂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徐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的行为给林某的身心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且二人的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林某与徐某离婚。

■分析建议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从法律规定来看,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间的行为,虽然当今的家庭暴力以丈夫打骂妻子、父母打骂儿女为多,但家庭暴力的范围不仅仅限于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儿女的暴力。家庭暴力的特征包括:(1)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等。(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3)分割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各个方面的人身权利。(4)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5)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例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回家、不给治病等等。如果家庭暴力是经常性的,而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构成刑法中的虐待罪。但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未造成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可以视为平常的家庭纠纷,而不是家庭暴力。

本案中,徐某平日里就经常辱骂妻子林某和女儿欢欢,不仅如此,他还两次用刀致伤林燕,给林某的心灵和身体都留下了创伤,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法院应予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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