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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难言的爱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居生子难言的爱■案例概述张芳与王成于2000年相识,当时在不知道王成已婚情况下迅速发展恋情,并于2001年8月给他生下了儿子小波。张芳探望儿子并没有不利于他的身心健康,法院也没有终止张芳探望的权利。因此,张芳和王成签订的探视协议有效,张芳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王成的妻子由于与小波共同生活,故有和王成一起协助张芳探视儿子的义务。

同居生子难言的爱

■案例概述

张芳与王成于2000年相识,当时在不知道王成已婚情况下迅速发展恋情,并于2001年8月给他生下了儿子小波。2006年1月,张芳与王成协议分手,并签了一份协议,约定小波的监护权、抚养权归王成及其妻子刘某,张芳每3个月可探视儿子一天。然而3个月过去后,张芳按协议约定去探视儿子,却吃了闭门羹。随后,张芳和王成夫妻交涉,他们却百般阻挠,说张芳要求探视权的行为其实是想以探视小波为由借机破坏他们夫妻感情,探视小波对他的成长没有好处,因而拒绝张芳与儿子见面。

■分析建议

本案中,私生子是无过错的,故法律要保护他享受亲生母亲探视的权利。但我们也要提醒像张芳这样未婚同居的女性,一定要慎重对待婚姻大事,特别是千万不能抱有生下孩子逼迫男方结婚的幼稚想法。否则,受伤害的不仅是自己,还有孩子的一生。张芳探望儿子并没有不利于他的身心健康,法院也没有终止张芳探望的权利。因此,张芳和王成签订的探视协议有效,张芳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王成的妻子由于与小波共同生活,故有和王成一起协助张芳探视儿子的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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