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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的二元论体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部分 当代的二元论体系在德国刑法学说的影响下,犯罪理论体系已成为欧洲大多数日耳曼传统国家刑事研究的核心,中国刑事研究的状况也是如此。不过,当代理论界一致认可“犯罪和犯罪人”的二元论犯罪体系,只是对于如何界定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二者各自的概念和内容还存在诸多争议。

第二部分 当代的二元论体系

在德国刑法学说的影响下,犯罪理论体系已成为欧洲大多数日耳曼传统国家刑事研究的核心,中国刑事研究的状况也是如此。但遗憾的是,法国的刑法理论中并没有关于刑事犯罪一般理论的研究。在法国的法律传统中,刑法研究具有极强的实用主义。法国刑法学者研究的是诸如刑罚、再社会化功能、国际刑法等其他主题。

回顾过去,会发现法国的刑法学说并未太受到德国刑法学说的影响。上世纪前半叶,法国学者对德、意学说的一些观点,特别是实证主义和古典主义的争论还表现出一定的关注。如1911年德国冯·李斯特的刑法论著被译成法文,19世纪初法国学者卡罗(Garraud)在其系列刑法论著中以及多纳迪约·德·瓦布雷(Donnedieu de Vabres)在其1937年的著作中还大量参照了德、意学说,并大量引用了德、意学者的论著。然而,法国近年来关于犯罪理论方面的著作仅有达纳(Dana)于1982年[1]发表的《对刑事犯罪概念的评论》,且这篇评论与德国学说相去甚远。达纳声称:“我们所从事的研究将尽可能地具体,这项研究是严格的法律性质的研究。为具体化,我们不会采取德国法学家的方式。德国法学家关于犯罪的学说非常抽象,是一种哲学研究,虽然不失实践意义,但本身却不够清晰,难以理解。”这一论断与著名刑法典注释家埃米尔·加尔松(Emile Garçon)的观点相似。后者也认为德语系风格与拉丁语系风格无法协调[2],并主张尽量具体且完全是法律性质的研究。此外,达纳先生还提出:构建具体的犯罪概念只能从责任概念出发。他认为犯罪既是人的可归责行为,也是人的有罪行为,并以这两点构筑其文章的两大部分。其中,犯罪是人的可归责行为这一用语囊括了人类行为相异且互补的两个既定条件:首先,犯罪通过犯罪的具体事实表现出来,这一具体事实是可归责行为的表现形式;其次,犯罪又以独一无二的人为实体,说犯罪是人的有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社会保护的价值的漠视或敌视(规范性过错或故意性过错)。因此,达纳先生的观点表现为一种二元论体系,其一元是客观行为事实,另一元是对该行为事实承担责任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的新刑法典总则包括刑法、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个部分,在这三部分的名称当中没有出现犯罪和犯罪人,即便是这三部分下属的各章节也罕用犯罪和犯罪人的说法。

法国当代的理论和教科书中再没有关于犯罪理论的论述。学者们遵循的是以往将犯罪分解为要素并与责任人概念相并列的犯罪理论体系。不过,当代理论界一致认可“犯罪和犯罪人”的二元论犯罪体系,只是对于如何界定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二者各自的概念和内容还存在诸多争议。因此,下文将围绕这些内容分别探讨犯罪和犯罪人。

【注释】

[1]Adrien-Charles Dana,Essai Sur La NotionD′infraction Penale,Libr.générale de droitet de jurisprudence.1982.

[2]Jescheck,Dogmatico penale e politica criminale nuove in prospettiva comparata,inL’indice pénale,1985,p.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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