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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价值基础在法治实践中的体现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律的道德价值基础在法治实践中的体现(一)立法道德规范不断上升为法律规范,这是道德对立法最显著的影响。(三)守法法治以“良法”之治和普遍遵守法律为要件。良法推行于世,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普遍的认同和自觉遵守。

二、法律的道德价值基础在法治实践中的体现

(一)立法

道德规范不断上升为法律规范,这是道德对立法最显著的影响。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当道德上升为法律时,它就成为一种对全社会的刚性要求,道德则因此而得到强化和强制实施。如前所述,对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须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即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每个时代总是将该社会最为重要的道德准则法律化。故而思想家们在论及法律时常以道德加以定义。霍姆斯宣称:“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10]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道德法律化绝不意味着可以用法律调整取代道德调整,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在法治实践中,要注意避免把那些人们自觉自律的较高道德标准,如含有仁慈、博爱等内容的行为准则不当地上升为他律的国家标准即法律,这样的结果只会遭到人们的抵制而难以获得普遍遵守,也容易在执法司法环节造成道德名义下的权利专断和枉法裁判。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我们既要遵循道德价值取向,又要防止道德价值对法律的恣意侵入。

(二)司法

法律的正确贯彻和公平的实现,不但要求法律实现“合法性”与“合道德性”的统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者的道德水平,司法者的良好道德素养会使法律的施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而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和僵硬性。立法者为了尽量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有较大的适应性,便有意采用一些模糊性的条款,让司法者拥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如各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原则的规定,等等,就属于此类情况。在定罪量刑和行政处罚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基本原则,但这里的客观事实在司法及诉讼活动中需经过司法者的认定,才能转化为证据,亦即法律事实,进而成为是否处罚的依据。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司法者的主观能动性(内心确信)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司法者的道德水平低下,就会出现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等情况,造成冤假错案。

(三)守法

法治以“良法”之治和普遍遵守法律为要件。需要强调的是,道德也是守法的基础。良法推行于世,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普遍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在正常的社会里,道德水准的高低与守法自觉性的强弱成正比,其奥妙就在于道德与法律同出一源,即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都是社会价值的表现形式。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当大多数人对某一法律不屑一顾时,就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法律则成为一纸空文。

由此可见,法律不过是外在的形式和刚性约束,它的内核包含着道德精神。摒弃道德精神的法律是没有生命力的,它只有法律的外壳而没有感人的力量,只有一时的强制力而没有持久的生命力。另一方面,社会行为是变化多样的,再完备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正确认识道德调整在建设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中重要的意义,正确处理好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关系,以便更好地发挥两者在法治实践中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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