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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因层次”结构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罪因层次”结构层次表示事物的结构或者运动形式具有等级次序性。犯罪现象的原因是指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宏观现象的存在,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犯罪的类型原因是指导致不同的犯罪类型的原因。犯罪行为的原因则是导致具体的个体犯罪行为的原因。

三、“罪因层次”结构

层次表示事物的结构或者运动形式具有等级次序性。犯罪原因的层次性,主要指导致犯罪的不同原因在作用性质和作用范围上存在着等级差异性,分为犯罪的根源、犯罪现象的原因、犯罪类型的原因和犯罪行为的原因,如图9-4所示。犯罪的根源是指对所有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社会现象,它在犯罪原因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是一种本原性犯罪原因,是犯罪因果链条的起始点。犯罪现象的原因是指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宏观现象的存在,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在犯罪原因系统中,它受犯罪根源的决定和影响,同时又对犯罪类型的原因和犯罪行为的原因具有支配作用。犯罪的类型原因是指导致不同的犯罪类型的原因。犯罪行为的原因则是导致具体的个体犯罪行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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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4 罪因结构(三)

无论是罪因结构1,还是罪因结构2,人们都会提出一个问题,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既然个体的犯罪意识的产生完全取决于社会环境,那么,为什么相同的社会环境下有人犯罪而有人不犯罪呢?如果我们回答“关键在于个人的主体素质和主体选择”,那么人们必然要追问,主体素质与主体选择能力不也是在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吗?这里就会出现一个“是鸡先下蛋,还是蛋先变鸡”的怪圈问题。确实,这个问题曾经难倒了许多人。有人试图通过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分别讨论外因与内因的关系,但实际上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跳出这个怪圈的关键是否定它的大前提,在每个人的成长过程中,事实上根本没有所谓完全相同的社会环境。从宏观社会环境来看,我们当然生活在相同的社会环境中,但从微观的社会环境来看,根本没有完全相同的社会环境。对此,我们可以从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两个方面来讨论。社会是一个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织成的一张网,我们每个人都是这张网上的一个结。由于我们每个人都是从自己所处的社会位置出发来编织这张网的,因此,我们每个人身上所系的网是不同的,费孝通先生称之为“差序格局”。即使是兄弟之间,他们所面临的社会环境也只是在家庭关系上有相同之处,在其他各种社会关系中都可能出现很大的不同。从社会交往的角度看,这个问题更加明显,由于社会生活中的偶然因素,人们在自己的社会生活中所交往的对象必然有所不同,从而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社交圈,这种通过后天交往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网更加不同。正因为如此,我们说每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都不相同。另外,即使在相同的社会关系中,由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因此,当人们与自己所面临的社会环境进行互动时,也会面临不同的反应。例如,即使是同一个家庭中的两个孩子,他们面临的家庭背景应该说基本相同,但他们的父母仍然可能对他们采取两种有区别的态度,比如喜欢男孩不喜欢女孩,喜欢大孩不喜欢小孩,或者相反,等等。这样,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就已经有所不同了,如果再加上邻里、社区、朋友、同事、同学等,一层层加上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环境因素差别就会越来越大。因此,可以说根本没有完全相同的社会环境。人们常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更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而人与人的差别不仅在于各自的主体因素,更在于完全不同的社会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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