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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是绝对意义的相对自由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新闻自由是在西方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和宗教神权的斗争中产生的,是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新闻界来说,新闻自由是维护、保持其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对于公民来说,新闻自由是公民实现其他自由权利的基本条件;对于国家来说,新闻自由是维护其民主政治的基本手段;对于社会来说,新闻自由是维护社会自由的基本保障。新闻自由有助于保障公民权利。

“近现代以后,世界上任何政府、政权、国家或社会,没有一个不把自己的政治制度说成是民主的、共和的或自由的。即使事实上是独裁统治,这些政府也总是标榜自己是如何的民主和自由。”[2]换言之,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政府都宣称新闻是自由的,不管其实质上是否是自由的。但是到底什么是自由?什么是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包括哪些内容?新闻自由有什么意义?这些都是新闻自由需要回答的问题。

自由与新闻自由的内涵。自由,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令人神往的话题。人们都知道自由很重要,都渴望自由。人们对自由进行了无数的探讨和争论,而且这种探讨和争论还将继续进行下去。正所谓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人们对自由的理解也是如此,所以给自由下定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总体来说,学者们对自由的界定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的,一是哲学层面,二是社会层面。

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1632—1677年)的伦理学思想被看作是对资产阶级自由的论证,他眼中的自由是典型的哲学层面的自由,他关于自由的概念是被经常引用的自由概念。他对自由的界说是这样的:“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作自由。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便叫作必然或受制。”[3]他是理性主义的先驱,他的自由是建立在自由与必然性的关系基础之上的,包含着辩证法的因素,主要是强调对必然性的认识,自由就是被意识到的必然性。

而社会或政治层面的自由,主要强调自由就是摆脱强制的束缚。其代表如洛克,他在论奴役时谈到“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任何其他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4]洛克是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代表,代表了近现代政治思想发展的方向,美国独立战争的《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都受到他的自由观的影响。他认为,自由就是免于强力的约束。他的这个看法已成为人们对自由内涵的基本理解。

“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5]这是英国政论家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1644年)中的经典表述。实际上,新闻自由是在西方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和宗教神权的斗争中产生的,是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弥尔顿经历了不幸的婚姻生活,于1643年2月未经当局审查就出版了《离婚论》,国会为此于1644年11月传唤他接受质询,他为此作了长篇答辩词,他在答辩词中力陈审查制度的弊端,第一次提出了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口号。他的答辩词结集成《论出版自由》,成为西方新闻自由思想的奠基之作。300多年以后,1946年的联合国大会宣布,新闻自由是当今世界的基本人权之一,且属于联合国致力维护的一切自由的关键。

那么什么是新闻自由?根据《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的解释,“新闻自由也就是出版自由,属公民民主权利中的一种,是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1980年发布的《麦克布莱德报告》中强调:“人人都应享有搜集和传播新闻信息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新闻人员需要行使这些权利,作为他们有效地进行工作的基本条件”[6]。在新闻自由的众多定义中,日本新闻协会对新闻自由的界定在学术界有较高的认可度,他们认为新闻自由是两个自由:“第一,任何势力也强制不了符合事实的报道和评论的自由;第二,为此目的而接近新闻出处,采访新闻的自由”。[7]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新闻自由就是采访报道和评论事实的自由。

国际新闻学会在1951年提出的衡量新闻自由的标准比日本新闻协会做出的定义更为全面和系统,他们认为新闻自由应当包括:“1.采访自由,即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具有采访、了解、调查并发掘新闻事实的权利,政府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个人应当给予便利,而不应该进行阻扰;2.传递自由,即无论新闻事件发生在什么地方,记者在采访后所形成的新闻稿件必须传递到其所属的新闻机构,才能够进行新闻传播的其他程序,如传递受阻,将被视为侵犯新闻自由;3.出版自由,即报纸(广播电视)可以自由地出版发行或播出,不应受到发行前的限制或者检查;4.批评自由,即每个公民都有思想、言论自由,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自由表达各种意见、评论时政,批评政府政策和官吏的不法行为。”[8]

新闻自由的界定是多种多样的,本研究认定的新闻自由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出版自由权在新闻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具体地说,就是新闻采访、报道、出版、传播以及评论新闻事实的自由权利。

新闻自由的社会价值。在现代社会中,新闻自由一直被放在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扮演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新闻自由不仅要维护整个新闻行业的自由运行,而且要保障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利,更要维护国家和整个社会自由价值的实现。对于新闻界来说,新闻自由是维护、保持其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对于公民来说,新闻自由是公民实现其他自由权利的基本条件;对于国家来说,新闻自由是维护其民主政治的基本手段;对于社会来说,新闻自由是维护社会自由的基本保障。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新闻自由的价值和功能主要包括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国家民主政治、实现社会自由等三个方面。

新闻自由有助于保障公民权利。新闻自由并不仅仅是新闻媒体或者新闻从业者所独有的权利,它还是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自由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法律保障、制度保障并不是同一层次的保障,它是超越了法律规范和具体制度而存在的,它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影响也是法律规范和具体制度所不能够比拟的。法律规范和具体制度是从某种权利的某个具体方面来影响公民的权利,或者对其加以保护。而新闻自由则是从整个权利体系、整个权利发展的进程以及权利所处的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全方位来影响公民的各项权利,对其进行保护。新闻自由可以说是公民权利保障发展的“助推器”,它从整个权利体系的架构和发展进程来推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正如对隐私权的保护一样,在新闻自由的发展和推动之下,隐私权逐步被人们所认识;在新闻的呼吁和宣传下,隐私权的保护逐步得到社会的重视。新闻自由不断引导着人们探索新的欲求,不断扩展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完善公民的权利体系,让没有被发现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发现;让尚未得到重视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重视;让没有得到法律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由此可见,新闻自由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其影响超越了法律规范和具体制度。

新闻自由有助于维护民主政治。首先,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政府。新闻的舆论监督是对政府权力监督中极为重要的监督方式之一,它能够发挥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发挥不了的作用。新闻舆论监督信息覆盖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信息透明度高、社会影响力大,这些都是其他监督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虽然新闻舆论监督并不像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那样直接给予被监督者以惩处,但是由于其公开性、广泛性和较大的影响力能够引起重视,从而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不怕上告,只怕登报”,直白地说明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效果在某些情况之下甚至超过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等监督方式的效果。通过新闻自由,公民不仅能够对国家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还可以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实行有效的监督。“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实质是,限制和约束国家任意使用权力压制人民意见的表达,同时保障人民可以以表达意见的方式来影响国家权力的实施。”[9]新闻自由因此成为自由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成为民主政治的标志之一。第二,新闻自由有助于促进法治。新闻媒体对于政府权力行驶监督的过程,有助于人们对于现行制度的思考,促进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前文举例的“孙志刚案件”,经过新闻媒体的报道,使得公众对当时的政府收容遣送条例进行了强烈的批评,从而导致了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办法》,颁布了《救助管理办法》。试想如果没有新闻自由,就不可能有新闻的介入,就不可能有舆论的推动,就不可能有这样的法治进程。第三,新闻自由有助于弘扬民主。民主国家要求公民能够参与到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去,但是公民能够直接参与到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去,或直接行使决策权的渠道和方式并不多,参与方式大多数是间接的。而新闻自由正是最有效的参与渠道和方式。因为新闻自由,公民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能够及时了解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并通过新闻媒体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态度,对决策机关加以影响,从而参与到间接决策中。

新闻自由有助于实现社会自由。实现社会自由是新闻自由的主要任务,也是新闻自由的功能和价值所在。首先,新闻自由的主要任务就是实现社会自由。新闻自由属于一种公共权利,而公共权力的立足点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公共权利的新闻自由,其立足点就在于要维护社会公益,实现社会的自由。第二,新闻自由本身就是社会自由的一部分。“言论自由原则并不是源于某种假定的‘自然权利’,而是源于以普遍性投票的方式实行自治的需要,是公众对有关公共利益事项的思考和讨论。”[10]从新闻自由的内容来看,新闻自由是社会自由的内容之一。使用新闻媒体的自由就是社会成员为了满足自己的文化需求,是在追求自身的幸福。从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主体来看,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是由社会中的人来完成的,其行使权利最主要的目的是追求社会的自由。从实践价值来看,新闻自由作为社会自由的组成部分,在新闻实践中将自由的内涵不断扩大,使其所受的限制进一步减少,社会自由也因此进一步实现。第三,新闻自由的实现是社会自由实现的保障。梁启超说过,“若立法、司法两权之独立,政党之对峙,皆其监督之最有效者也。犹虑其力薄也,于是必以舆论为之后援。西人恒有言日: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为一切自由之保障。”[11]新闻自由的实现,能够促进宪政,完善法治,有利于公民行使知情权与监督权,能够更好地了解社会各项事务的发展,能够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能够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使社会和国家的运行处于一个良好的状态,从而保障社会自由的实现。

新闻的绝对自由与相对自由。新闻自由究竟属于绝对自由还是属于相对自由?这是探讨新闻自由不能回避的问题。本研究认为,新闻自由是不可剥夺的,是绝对的新闻自由;而新闻自由的实现是有限度的,新闻只能是相对自由的。换言之,新闻自由是绝对的,新闻是相对自由的。

新闻的绝对自由说主要存在于欧美国家理论界,是早期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在反对专制过程中的激进观点。他们认为,新闻自由是一种不能够加以任何限制的权利,新闻自由是公民自治的重要保障,是不能够打折扣的,不能够被扣减的。“新闻自由保障的是公民参与自治的权利,而自治的权利是不可以克减的,是政治代理人绝对不可以限制的,所以言论自由就是不可以限制的,绝对的。”[12]在欧美国家的社会实践之中,一些法律的条款规定也意味着新闻自由的绝对性。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剥夺言论或者新闻自由。这样一个简单的规定,就确定了新闻自由的绝对性。因为在这个条款中并没有其他的附加条件,并未说明宪法保护的只是那些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言论。而当今现实的美国社会,只要言论不属于泄恨、挑衅、淫秽等类型,都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如果政府要限制某种言论,就必须证明这种言论对社会具有明显的实质的危害。“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是新闻自由唯一的法定限制条件。

新闻相对自由说在我国学术界的认同度较高,欧美社会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社会责任传媒理论也认可新闻的相对自由说。他们认为,新闻的自由是相对的,是应该被限制的。新闻自由是与新闻的责任联系在一起,密不可分的,新闻是自由的,但是新闻自由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宇宙可谓大矣,但是星球必须各循其道,才有运行的自由,否则后果可想而知。新闻自由也是要严守规范的,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这一点资产阶级也不能不承认。除了少数资产阶级报人,为了自身的特殊利益,鼓吹过无限的、绝对的新闻自由的口号外,整个资产阶级并不相信这一口号,总是把新闻自由与新闻的‘社会责任’联系在一起。”[13]因此,如果新闻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新闻自由必须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限制。

那么,新闻自由到底是一种绝对自由还是一种相对自由呢?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先要清楚理解绝对与相对的关系,特别是要理清几个概念的区别:绝对的新闻自由与新闻的绝对自由,相对的新闻自由与新闻的相对自由。

先看绝对与相对的关系。绝对与相对属于哲学的范畴,绝对与相对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二者是相互区别的,“相对是指事物的不确定性、时间性(阶段性)、非决定性和有条件性,绝对是指事物的确定性、永恒性和无条件性。”[14]另一方面,二者又是相互依存的,没有绝对就没有相对,没有相对也不会有绝对,二者互为前提而存在,只有在对方存在的情况下,二者才会有意义。

再看绝对的新闻自由与新闻的绝对自由。绝对的新闻自由可以理解为新闻自由的绝对性。这种绝对性是指新闻自由作为一种不可被克减、不可被限制的权利是确定的、永恒的、无条件的,始终要被公民所享受的,这是绝对的,不容置疑的。在新闻自由的国家里,新闻自由事实上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拥有这一权利是绝对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公民享有绝对的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是通过国家体制的具体运行来体现的,不同社会、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运行体制存在差异,因此新闻自由的体现方式也会存在差异。但是在种种差异之中,新闻自由始终保持着某些稳定的、不同社会所共有的东西,这也是绝对的新闻自由。而新闻的绝对自由则不同,它指的是新闻是完全自由的,新闻的采访、报道、出版、传播以及观点表达都是自由的,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相对的新闻自由与新闻的相对自由同理可推。相对的新闻自由指新闻自由这一种权利是不确定的、时间性的、非决定性的、有条件的;换言之,公民的新闻自由的权利是在一定条件下才享有的。新闻的相对自由指新闻的自由是有条件的,新闻的采访、报道、出版、传播以及观点的表达,都是有限度的,都是受到一定条件制约的。

本研究认为,新闻自由是一种绝对意义下的相对自由,新闻自由是绝对的,新闻是相对自由的。这样说并不矛盾。绝对意义下的新闻自由指的是绝对的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是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无条件享有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是不能够被否定的,是绝对的。而新闻的相对自由则是说新闻自由是有一定条件的,只有在限制范围之内新闻才是自由的。之所以认为新闻是相对自由的,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社会现实决定新闻是相对自由的。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有着不同的观念和信仰,有着不同的社会运行机制,因此对新闻自由的理解也不同。由此,新闻自由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就存在着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新闻自由不尽相同。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自身环境、社会、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就自然造成新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相对自由。而且,新闻实践中,从采访、编辑制作到出版、发行、传播,各个环节的自由权的实现,是受到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条件制约的。第二,新闻自由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新闻自由是由法律来保障的,同时也是由法律来限制的。我国的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新闻的自由是法律框架之内的自由,新闻自由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不能脱离法律体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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