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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中的社区自治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利益冲突中的社区自治自2007年8月9日开始的北京金海国际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渐渐升级,从10余名业主的车辆被砸到大家将车停在四环辅路抗议开发商,再到百余名业主聚集在小区楼盘找开发商和物业理论,直至数十业主将小区内近400根路障砸得一干二净,事情变得越来越复杂。这意味着社区自治的水平处于低位,也暗示着维权事件发生时存在着事情激化的因子。

利益冲突中的社区自治

自2007年8月9日开始的北京金海国际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渐渐升级,从10余名业主的车辆被砸到大家将车停在四环辅路抗议开发商,再到百余名业主聚集在小区楼盘找开发商和物业理论,直至数十业主将小区内近400根路障砸得一干二净,事情变得越来越复杂。

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已经是当下社会中司空见惯的现象,类似情景几乎可以在所有发达城市中都能看到,而且城市越发达出现这种矛盾的可能性越大。以北京为例,除了上述新闻中提到的小区,美丽园、美然动力街区、富泉花园等小区与物业以及开发商之间的纠纷,都是近年来比较有影响的典型案例,甚至在纠纷过程中,京城33个小区的业委会主任曾联署签名致信,对美丽园业委会表示声援。

这样的事情一再发生是历史与现实因素交织的产物。

改革开放前的城市社会微观结构中,是把每个人都装进一个组织里,即每个人都是单位的一员,个人进了单位几乎等于进了万能箱,老养病死、结婚产子等都与单位息息相关,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单位的管理。其中的个人住房问题也是如此,大家要按资历、职称、官位等各种因素排队等房。这些单位供应与管理因素后来被总结为“单位办社会”。改革开放后,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日渐消解,单位管理的权威逐渐流散,社会流动性增加,住房商品化日益普及,人们只要有钱就可以买到房子。原来一个单位的职工都住在一个院子里的居住模式发生了变化,用自己的辛苦钱在一个小区购房的人分属于不同的单位,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但是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即因生活其中而共同关心的小区利益,以及由此延伸到的个人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大家需要联合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而不是再依赖单位。由此,就产生了社区治理形式的重大变化,原来单位管理家属院的模式,慢慢地被社区自治所代替。但是这种模式在现实中面临很多问题,一是业主参与的自治意识,二是业主维权的手段和方式,三是利益博弈的力量失衡,四是业主维权的制度建构。如果说前两者需要时间和持续的实践启蒙,后两者却是当下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从法律上讲,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实际上三者在利益博弈中的力量失衡非常明显。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是事实上的利益同盟,而这是引发业主暴力维权的重要诱因。因为在面对强者怠慢的时候,弱者如果不是保持沉默,铤而走险的可能性就非常之大了。

显然,这就需要在平衡社会利益的制度建构中,对业主的现实处境具有足够的考虑,并在实践中引导他们以合法形式争取或保卫自己的利益。可是,目前的状况是,很多小区仍然是一盘散沙,在利益受损之时的组织缺失,不仅给维权制造了困难,也给暴力维权添加了动力。有数据显示,北京的新建小区只有约12%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这意味着社区自治的水平处于低位,也暗示着维权事件发生时存在着事情激化的因子。如果说这样的情况任由其自然发展,自发地走到一个较高水平,这个社会需要支付的成本实在太高了。所以,如何让社区自治的步伐走得更快些,让力量失衡的状况扭转得更快些,是制度建构中应对现实的关键。

社区自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是一个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体现。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是社区公民财产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的觉醒,也是社会运行中草根民主的体现。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就曾阐述过社区自治作为民主学校的作用,指出了社区自治对公民参与地方公共事务的教育作用。社区自治说到底是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它的启蒙作用不容忽视。文明社会的发展方向是个人自治程度越来越高,业主维权是中国城市公民社会建构中的重要形态。构建和谐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出的响亮口号,而这个口号的落实需要制度层面的更多观照,需要更为有效的力量平衡。

(本文发表于2007年8月20日《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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