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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的创建与自由新闻体制的确立

时间:2022-04-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华民国的创建与自由新闻体制的确立1911年10月10日,武昌新军率先发动起义,打响了辛亥革命的第一枪。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革命党人进一步通过立法手段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建立起与西方先进国家接轨的自由新闻体制。

一、中华民国的创建与自由新闻体制的确立

1911年10月10日(清宣统三年辛亥八月十九日),武昌新军率先发动起义,打响了辛亥革命的第一枪。两个月后,全国24个省(或地区)中有14个省起而响应并宣告独立。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

辛亥革命爆发后,取得胜利的革命党人立即在其所控制的地区,按照言论出版自由的理念,创建自由新闻体制。11月9日,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颁布《鄂州约法》,其中明确规定:“人民自由言论著作刊行并集会结社”,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公安之必要,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1]。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革命党人进一步通过立法手段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建立起与西方先进国家接轨的自由新闻体制。一是将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中。1912年3月11日颁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庄严宣告:“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第2章第6条第4款)这一自由权利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第2章第15条)此外,南京临时政府还颁发了一些有利于新闻事业发展的新法律、法令,如有关核减新闻邮电费的法令等。二是废止亡清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旧法规。1912年3月4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通电全国新闻界知照:“查满清行用之报律,军兴以来,未经民国政府明白宣示,自无继续之效力。”[2]至于前清的《著作权章程》,因其没有同民国国体相抵触的内容,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决定在未颁行新的著作权法前暂时援用。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令的颁行,确立了以言论出版自由为本的新闻法制原则,标志着自由新闻体制在中国的建成。这一自由新闻体制,与封建文化专制制度是完全对立的,对于强化言论出版自由等资产阶级民主观念,促进中国资产阶级新闻事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进步意义。

对于这一新创建的自由新闻体制,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新政府领导人在实际行动中也予以高度的尊重与关注。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始终自居为国民公仆,恪守言论出版自由原则,认真接受报纸和舆论的监督,平易近人地接受记者的采访,并经常参加报界的会议,热情鼓励报刊在共和建设中发挥舆论监督与指导作用。独立各省新政权的领导人,尤其是原革命党人掌握政权的地区,也大体上实行言论出版自由的政策,对报刊出版持鼓励态度。老同盟会员陈其美任沪军都督期间,十分尊重当地的报刊出版工作,优礼报馆与报人,在有关呈文的批示中多次表示欢迎报纸对军政府的“箴规”,“庶足以保言论自由,俾为政者得闻其失”[3]。对上海某些报纸有关都督府的一些明显失实的报道,也未多加指责,只是平和地函请更正。都督府还经常邀请各报开会座谈,“共同讨论,商榷政策之进行”[4]。江西军政府及其都督李烈钧也很尊重报界,曾聘请当地革命报纸的主笔任顾问,支持设立“报界俱乐部”,定期与报界接触沟通。即使在一些由立宪派分子和旧官僚掌权的地区,也不得不在原则上尊重新闻界。如大汉四川军政府,在所颁《独立协定》中规定:“巡警不得干涉报馆。”四川都督府政务处每次开会时,还在旁听席上用红布围成一个女记者室,以便于女记者旁听采访。省内外往来电报,可以发表的,也都油印得清清楚楚,分送报馆。

为了恪守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还理智地解决了因《中华民国暂行报律》的颁布而引发的一场风波。1912年3月2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发布《中华民国暂行报律》,同新闻界约法三章:“(一)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兹定自令到之日起,截至阴历四月初一日止,在此限期内,其已出版之新闻杂志各社,须将本社发行及编辑员姓名呈明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二)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三)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出诉讼时,得酌量科罚。”

但是,《暂行报律》的电文一发布,立即遭到新闻界的一致反对。3月6日,中国报界俱进会和上海《申报》、《新闻报》、《时报》、《时事新报》、《神州日报》、《民立报》、《天铎报》、《大共和日报》、《启民爱国报》、《民报》等报纸联名致电孙中山并通电全国各地,反对《暂行报律》的颁行。3月7日,章太炎撰写的《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一文在上海《大共和日报》上作为社论发表,对《暂行报律》三条逐一加以批驳,攻击南京临时政府“钳制舆论”、“欲蹈恶政府之覆辙”,还提出“民主国本无报律”的观点,否定新闻立法的必要性,“观美法诸国,对于杂志新闻,只以条件从事,无所谓报律者。亡清诸吏,自知秕政宏多,遭人指摘,汲汲施行报律,以为壅遏舆论之阶”。同日,上海各报均破例予以转载。对此,孙中山持明智的态度,虚怀若谷地接受了新闻界的反对意见,3月6日复电明确表态:“民国一切法律,须经参议院议决发布,乃生效力。此次内务部所布暂行报律三章,未经参议院决议,应作无效。”3月9日,孙中山正式发布《大总统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

从孙中山的上述文电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孙中山对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认识和对《暂行报律》的基本态度。首先,言论出版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原则。清末中国人民追求自由、民主的心路历程,先是效法英国,接着是效法日本,最后是效法美国。孙中山等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以美国为师,在民主自由权利方面赋予国民以较大的自由度。因此,制定报律的行为,与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基本理念是相违背的。其次,法律的创制须慎重与合乎程序,孙中山在担任临时大总统期间曾多次阐释过这一观点。1912年3月3日,孙中山在咨复参议院弹劾吕志伊违法文中说:“惟查法律最重方式,苟方式一有不备,即不能发生效力。”[5]《暂行报律》既然未经参议院议决,当然没有法律效力。第三,内务部制订《暂行报律》的本意并非如新闻界所说的那样是为了压制言论出版自由,而是出于“补偏救弊之苦心”。因此,由《暂行报律》引发的一场风波,积极的一面是加深了人们对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不得滥用法律加以限制的认识,但消极的一面则是放弃了革命政权对新闻事业的必要的管理与约束,为敌对政治力量利用报刊破坏革命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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