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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类型

时间:2022-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及文化传统等的差异,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尽相同,从而形成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政府禁止滥用社会保险基金,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限制和推迟某些社会福利费用。德国社会保障总的监督部门为联邦劳工与社会事务部,政府的监督只对社会保险机构是否守法、经营管理和会计工作等方面进行监督。1935年由罗斯福总统签署的《社会保障法》通常被认为是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的标志。
当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类型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上卷)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19世纪80年代建立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在这个发展历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由单一项目的制度安排,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包含多个子系统及众多保障项目在内的社会安全体系。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及文化传统等的差异,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尽相同,从而形成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大体上可分为四种类型。

一、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

1.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

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式是最早出现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亦被称为“传统型”社会保障模式。它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后来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引进,包括美国、德国、法国等在内的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

在19世纪80年代,普鲁士德国处于俾斯麦当政时期,被称为“铁血宰相”的俾斯麦基于德国当时的社会背景,首创了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从而开启了现代社会保障发展的大门。德国创建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德国历史学派和德国政策协会的“国家干预主义”,以弗里德里希·李斯特为先驱的旧历史学派强调国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19世纪70年代,由旧历史学派演变而成的新历史学派,进一步强调国家的超阶级性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决定作用,主张由国家通过立法进行自上而下的改良。1873年,由德国新历史学派成立的“社会政策协会”主张实行“社会政策”,强调通过举办诸如社会保障、缩短劳动时间、改善劳动条件以缓和阶级矛盾。俾斯麦在对日益高涨的工人运动采取镇压措施的同时,在内外交困的严峻形势下,采用了这种理论,于1883~1889年间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三部社会保险法令,由此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并迅速被其他国家仿效,进而成为许多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内容。

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社会保险制度被欧洲某些国家和美国等进一步发展成比较完善的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如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就是在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它不仅继承了德国社会保险制度所采取的理论,而且吸取了凯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和依靠政府干预经济来摆脱失业和萧条的理论和建议,同时进一步确立了“保险费用部分由雇主、部分由雇员交纳,国家给伤残和养老保险提供津贴”的原则,追求的社会目标是使受保者不致陷入贫困。这样,雇主与个人投保为主、义务和权利的有机结合构成了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工业化的产物,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就并有较雄厚的经济基础,以及单位和个人都有了一定经济承受力的情况下实行的。它的目标是以劳动者为核心,通过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社会成员在疾病、失业、年老、伤残以及由于婚姻关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别援助的情况下得到经济补偿和保障。

2.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代表国家

(1)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最先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自创建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德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在直接继承俾斯麦时期创建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与战后德国所奉行的“社会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在德国,市场效率与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之间的结合被视为缺一不可、互为条件的发展基石。这种以经济效率兼顾社会公平的目标更有利于效率的发挥和充分体现公平的一致性。在实践中,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模式表现为享受者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每个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均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政府禁止滥用社会保险基金,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限制和推迟某些社会福利费用。

不仅如此,德国还把社会保障与其他经济、政治措施结合起来运用,如把“自助”的社会保障同保持货币的长期稳定联系在一起,以防止消费和投资的膨胀,从而保持稳定的经济秩序。在社会保障方面,德国虽然也存在资金紧张等难题,但与“福利国家”相比并不严重。在保障内容方面,基本上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等为主体的广泛的社会保险体系,以及社会抚恤、社会救济以及青少年救助和住房补助等;二是以“共同决定权”和劳动保护为主体的雇员保护政策体系。第一部分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在五大保险项目中,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开支最大的项目,也是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障项目。在社会保障的管理方面,德国实行由雇主与劳动者高度自治、政府加以监督的管理体制,其管理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包括不同保险机构、基金会或部门所属地方机构管理和实施;除失业保险外,社会保险机构均由劳资双方共同参与,实行自治管理,政府不插手干预,但对社会保险机构的运行进行相应的监督。德国社会保障总的监督部门为联邦劳工与社会事务部,政府的监督只对社会保险机构是否守法、经营管理和会计工作等方面进行监督。

(2)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头号经济大国,其社会保障制度亦有着自己的显著特色,但总体而论,美国仍然属于这种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国家。1935年由罗斯福总统签署的《社会保障法》通常被认为是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的标志。此前虽然也有部分社会保障措施,但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才真正使美国政府认识到建立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社会保障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是当时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动的结果,其中罗斯福总统的社会保障社会化主张和对联邦政府责任的认可,则为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自《社会保障法》实施后,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又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形成了比较健全且范围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主要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大部分构成。其中,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老(年)残(障)遗(属)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福利按照发放形式则可以分成“现金福利”和“非现金福利”两类,前者主要包括“家庭补助”和“补充性保障收入”两个项目,后者主要由以下六类项目组成:医疗补贴、食品补贴、儿童营养、住房补助、就业培训、贫困家庭子女教育。在上述社会保障项目中,老(年)残(障)遗(属)社会保险构成美国社会保障开支中的最大项目,甚至美国官方及一些人士通常将其等同于“社会保障”。此外,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私人保险的作用突出,保险公司在寿险、医疗保险等领域提供的商业保障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欢迎,各种非营利机构亦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保障管理方面,美国实行州政府管理为主、联邦政府支持的管理方式,联邦政府、州和地方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及团体分层次设有管理机构,并尽可能把权限下放到地方和基层,以提高效率。但多层次管理机构亦存在机构臃肿的现象,且行政管理费亦较为庞大。

(3)日本

日本是亚洲第一个推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从20世纪20年代到50年代,日本建立起了以健康保险、雇员年金保险和国民年金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战后,日本政府的发展策略是首先发展工业,其次是成倍增长国民的收入,使国民过上富裕的生活,最后再增加福利费用的支出。当时,日本理论界认为,国家应把财政资金更多地投向经济生产部门,由企业家和家庭成员负担福利所需要的开支,只有当他们做不到这一点时,才由国家来代替他们承担这一责任,日本当时社会保障政策的原则之一是国家只保障人们的最低生活水平。凡申请生活补助的人,其工资收入必须低于厚生省所规定的最低生活费。原则之二是强调企业发挥内部互助作用。即各企业分别制订面向本企业员工的福利计划,国家尽量避免直接参与。这些理论、依据和策略原则使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有自己的特色,尽管日本的社会保障水平较高,但给国民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不像福利国家那么严重。日本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面向一般国民的环境政策、公共卫生政策、儿童补贴,属于社会福利范畴的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生活保护和老人福利,面向一般高龄者的老人保健,以及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医疗保险(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其中,社会保险制度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与主体。日本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是模仿西方建立的,但也带有鲜明的亚洲特色,如重视个人、家庭的保障作用,强调劳资关系的和谐等,企业福利计划相当发达。在社会保障管理方面,日本奉行行政与业务分开、管钱与管事分开的原则。日本社会保险分别由立法、行政管理、监督执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等机构分管。立法由参议院负责,中央一级行政管理由劳动厚生省(地方政府中仍然是厚生与劳动分设)等机关负责。

由于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既适应了工业社会的需要,又避免了福利国家的某些缺陷,从而受到了多数国家的重视。但各国的社会保障发展实践也表明,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差异仍然是很大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亦并非总是占据主体或核心的地位。有的国家确实继承了德国模式,但有的国家却只是采取了“俾斯麦模式”社会保险制度的部分做法而已,有的国家甚至完全将这种模式蜕变为其他模式。

二、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

1.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与基本特征

“福利国家”一词出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贝弗里奇在1942年完成的一份社会保障研究报告《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它在社会保障领域是全民福利的象征。

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福利经济学”。1920年,英国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庇古出版《福利经济学》,这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作的问世,为确立福利国家奠定了相应的理论基础。在该书中,庇古认为经济政策的目标在于使社会福利总和的最大化。国民收入的总量愈大,社会福利就愈大;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国民收入的分配愈是均等化,社会福利也愈大。因此,他主张国家通过累进税政策,把富人缴纳的一部分税款给低收入者享用,以增加社会福利。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正是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确立了福利普遍性和保障全面性的原则,它以国家为直接责任主体,以国家为全体国民提供全面保障为基本内容,以充分就业、收入均等化和消灭贫困等为目标,以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取代了建立福利国家之前的雇主与雇员、领主农奴及社团伙伴之间、家庭亲属之间的责任关系。

1948年,英国在通过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法律并加以实施后,正式宣布建成福利国家。随后,西欧、北欧等一些国家也纷纷宣布建立了福利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也迈向了福利国家。福利国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达到很高层次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在世界上风靡一时,20世纪60年代达到鼎盛时期。福利型模式及其所推行政策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方面。

(1)累进税制与高税收

国家通过确立累进税制对国民收入所得进行再分配,使社会财富不再集中于少数人手里;同时,为维持福利国家高水平的福利支出,也必然需要高税收来支撑。因此,高税收不仅充当着福利国家的财政基础,而且构成了福利国家的重要特征。

(2)普遍覆盖与全民共享

“普遍性”和“全民性”构成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其目标不仅使公民免遭贫困、疾病、愚昧、肮脏和失业之苦,而且在于维持社会成员一定标准的生活质量,加强个人安全感。各种保障制度,不仅限于被保险者一人,而且推及其家属;不只限定于某一保险项目,而且推及凡维持合理生活水平有困难和经济不安定的所有事件,以最适当的方法给予保障。

(3)政府负责与保障全面

在福利国家,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责任主体,不仅承担着直接的财政责任,而且承担着实施、管理与监督社会保障的责任。同时,福利型社会保障项目众多,待遇标准也较高,保障项目设置涵盖了每个社会成员“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福利保障需求,而个人通常不需缴纳或低标准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福利开支主要由政府和企业负担。

(4)法制健全

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均依法实行,并设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法律监督体系。

(5)充分就业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来促使人人有就业机会,通过消灭各种导致失业的因素来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

2.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代表国家

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选择福利型模式。包括英国等西欧国家,还有北欧国家,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其中,英国是福利国家的起源国,瑞典被称为福利国家的橱窗,北欧五国被誉为福利国家的天堂。

(1)英国

福利国家起源于英国,是与英国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分不开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战争破坏,社会矛盾激化,迫切需要在战后建立缓和社会危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套社会稳定机制。于是,在1941年,英国政府委托著名经济学家贝弗里奇负责制订战后社会保障计划,这个计划于1942年年底以《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又称贝弗里奇报告)为题发表,报告提出在战胜法西斯德国后,建立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

贝弗里奇报告提出社会保障应当采取三种方式,即满足基本需要的社会保险、对特殊情况的国民补助和作为补充基本保障的自愿保险。同时,贝弗里奇报告还认为,英国的社会政策应以消除贫穷、疾病、肮脏、无知和懒散等五大祸害为目标,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国民保险制度。该报告提出了社会保障的六项原则:第一,按统一标准发放补助金,不论接受者在失业、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前原有的收入是多少,一律提供相同数量的补助;第二,按统一标准缴纳保险捐,投保人员无论贫富,无论从事何种职业,一律缴纳相同的保险捐;第三,将负责的行政部门统一起来;第四,领取的补助金的数额应当适当,并及时提供,补助金的数量应当充分;第五,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险的对象要逐步扩大到全国人口;第六,类别原则。上述原则其实是对公平性、强制性、福利性等的追求,它随之成为所有选择福利国家模式的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贝弗里奇报告的基础上,英国政府在短短数年内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如《国民保险法》(1944)、《社会保险法》(1946)、《国民卫生保健服务法》(1946)、《家庭补助法》(1945)、《国民保险法》(1946)和《国民救济法》(1948)等。这些社会保障法律的颁布,使英国成为当时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最完备的国家,并于1948年正式宣布第一个建成“福利国家”。经过此后20年的改进完善,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成为面向全体社会成员、高福利、统一管理体制、为公民提供“一揽子”预防性保障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作为责任人承担着最后责任。

根据英国工党1945年在竞选宣言中所表示的,福利国家就是“使公民普遍地享受福利,使国家担负起保障公民福利的职责”。因此,英国的“福利国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全民医疗保健、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全民医疗保健包括农民(和在英国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内,基本上由国家负担。而社会保险主要是发放退休金、失业救济和家庭补贴。退休金有基本退休金、补助退休金。失业救济分失业救济、失业者额外津贴和额外补助三个部分。家庭补贴包括孕妇补贴、儿童补贴、低收入家庭补贴、寡妇补贴、住房补贴和圣诞节奖金等。社会服务则是一个发达的个人生活照料系统,满足着社会成员的生活服务需求。不仅如此,为实施“福利国家”政策,英国政府还建立了一个庞大的管理机构,其中的中央管理机构是保健和社会保障部,有工作人员8000人,还有上百万的工作人员在各地区及地方社会保障机构中服务。英国的社会保险是通过中央、地区和地方的共529个机构开展工作的。家庭医生则由90个家庭医生委员会组织服务。

(2)瑞典

自1948年开始,瑞典致力于建设“福利国家”。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大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针对所有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二是在此基础上提供的与收入相联系的保障,前者项目多、内容繁杂,后者则主要同少数保障内容相联系。因此,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本质上奉行公平原则。

就保障内容而言,瑞典的社会保障项目繁多,对人们生、老、病、死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保障,除生育、疾病、伤残、失业、养老保障外,还有儿童、遗属、单亲家庭、住房、教育和培训津贴。除现金津贴外,还提供医疗、护理等多项服务。这种全民性保险和广泛而优厚的补贴制度,使瑞典获得了“福利国家橱窗”之称。

为了管理庞杂的社会保障事务,瑞典成立了统一的社会保障委员会。在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的领导下,形成了由国家、州市各级政府社会机构与服务处所构成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

瑞典奉行的这种“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政策,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干预经济和财政,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力度大,财富在各家庭之间的分配趋于平等,这对于消除贫困和维持社会稳定与繁荣起了保障作用。据统计,瑞典的公共开支占GDP的比重在1960年时为31%,1982年上升到67%。但是,当时瑞典的经济成就却引人注目,失业率只有2.7%,通货膨胀率仅3.3%,低于欧洲也低于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平均水平。到20世纪末,瑞典在维持高福利的同时,其经济形势依然良好,瑞典仍然是欧洲生活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也是保持了经济发展活力的国家之一。

不过,过于优厚的社会保障待遇,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例如,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过快,导致社会保障在财力上的收不抵支;同时,由于国家包得过多,标准过高,导致用于生产的财力减少,社会成本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相对下降。此外,由于社会保障项目多、范围广、水平高,使社会保障收入同劳动收入的差距逐渐缩小,这种现象必然会使部分人产生过分依赖社会和国家的思想。正是因为福利国家在快速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学术界(主要是经济学界)亦对福利国家模式多有批评,认为它是造成公共福利开支不断膨胀,税收负担加重,影响经济增长与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福利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起也在调整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总体而论,包括西欧、北欧国家和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内的福利国家模式不会从根本上改变。

三、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

与前面几种社会制度有着巨大区别的另一种社会保障模式,是新加坡等国创立的公积金制度及后来变种的智利养老金私营化模式等,它们实质上都是一种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1.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

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曾经长期不被国际社会保障界认可,因为它缺乏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互济功能。不过,自新加坡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在以往的社会保障模式确实未能很好地解决养老等问题时,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得到了重视,一些国家在改革或建立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时,亦会考虑借鉴和吸收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优点。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除具备国家立法规范、政府严格监督等特点外,还具有如下鲜明的特点。

(1)强调自我负责,缺乏互济性

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国家立法的规范下,采取强制手段扣除劳动者的一部分工资储存起来,完全用于劳动者自己养老等。它不存在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共济功能,从而也无法让风险在群体中分散。可见,这种制度强调的自我负责而不是追求互助共济,这一点与其他社会保障模式所追求的目标是相背的。

(2)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

在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下,每个参与其中的劳动者均拥有一个账户,雇主与劳动者自己缴纳的费用均直接记入该账户,并逐年积累,直到劳动者年老退休时才领取。因此,这种模式实现的其实是劳动者自己一生中的收入与负担的纵向平衡。

(3)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

由于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是完全积累的财务机制,每个劳动者在劳动期间积累在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是不断增长的,从参加强制储蓄到领取相应待遇,往往间隔数十年,期间必然遭遇基金贬值的风险。因此,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最大压力在于如何使个人账户上积累的基金实现保值增值,这就必然要求积累基金与资本市场相结合,才可能在参与社会财富创造的过程中避免贬值的风险。

(4)在保障内容上主要是养老保障

从当代世界采取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国家来看,这一模式主要适用于具有长期积累性的养老保险。因此,所谓的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并不等于采取这一模式国家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而只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部分。

(5)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特殊

在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下,政府通常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对个人账户上积累基金的投资运营的监督是重点。同时,不同国家政府承担的责任亦是有区别的,如新加坡是设立中央公积金局来集中运营公积金并由政府确保相应的收益率,智利则采取私营化办法,政府仅仅承担监管责任。

正是因为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具备上述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障模式的特点,它才有了自己鲜明的个性。这种模式在激励劳动者自我负责和减少政府责任方面是有效的,对应付人口老龄化亦具有相当正面的效果,但其缺乏互济性的缺陷,不利于风险的分散,从而并不是值得所有国家仿效的制度。因此,迄今为止,真正实行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国家只有新加坡等小国家,或者类似于智利只在养老保险等个别项目中实施。

2.新加坡、智利是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代表国家

(1)新加坡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新加坡获得独立后即考虑建立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经过对工业化国家已有社会保障模式的全面考察与评价后,新加坡放弃了简单模仿他国的做法,而是根据自己的国情,创设了独特的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所有雇主、雇员依法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公积金局缴纳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加上每月应付的利息,一并记入公积金会员的账户,专户储存;会员享受的待遇,只在其账户存续期间累积的公积金额度内支付。新加坡的公积金最初只是一种简单的强制养老储蓄制度,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发展成包括养老、住房、医疗在内的一项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会员除在达到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之外,退休前还可在特准范围内用于购买住房和支付医疗、教育费用等。因此,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公积金制度为主体的,公积金制度之外虽然还有部分救助与福利事业,但在保障国民生活方面的作用均弱于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强调劳动者自食其力、自力更生、自我保障,采取的是统一的个人储蓄而不是分散的个人储蓄,资金来源于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并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征收后记入个人账户。在资金筹集方面,由雇主和雇员按规定的一定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工资收入及公积金储蓄比例等作相应调整。由于实行个人账户与完全积累,公积金制度虽然具备积累财富的功能,并能够起到激励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也有积极作用,但这种模式并不具备再分配和互助调剂的功能,从而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不过,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经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从单一功能发展到多功能(综合功能),进而成为新加坡国民主要的社会保障措施,说明它符合新加坡的国情并具有生命力。

(2)智利

除新加坡之外,另一个采取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代表性国家是智利。智利曾经是拉美国家中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与新加坡相比,智利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别在于:一是雇主不缴费而只由劳动者个人缴费;二是由私人机构管理养老基金的运营;三是个人账户上的强制性储蓄只能用于养老而不能像新加坡那样可以用于医疗保健与住房开支等。可见,智利的养老金私营化较传统模式而言,显然走得比新加坡更远。当然,智利的强制储蓄制度事实上还需要其他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配套。

①智利养老金私营化的特点。智利现行的养老金私营化制度规定,职工必须按工资收入的10%按月缴纳保险费,并存入个人退休账户,企业不缴费。在基金的运行中,智利采取的是由相互竞争的养老基金公司负责管理个人账户基金,注重基金的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保险金待遇主要取决于个人退休账户积累额及投资收益状况。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通过不同方式领取退休养老金,如购买年金保险或从个人账户上逐月支取。智利在推进养老金私营化模式时,政府从立法、运行机制及监控体系等方面发挥作用,以确保基金的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

智利养老金私营化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a.专人专户,一家公司负责一项基金计划,实现基金运行的简化、透明,并强化监督管理作用。b.将养老保险基金的营运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通过规定最低准备金、年金基金资产的投资限额,将相互投资公司的投资营运限制在一定幅度之内,以维持养老保险基金的总体平衡。c.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和制定严格的投资规则,以确保基金营运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②政府的责任。为了保障基金的安全,政府加强了间接调控的职能,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a.通过立法,规范指导商业经营性年金基金公司的运作。b.由政府保证实现对低收入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障及对公司营运的最低担保。c.由政府出面帮助实现新、旧模式的顺利转轨,它采取的措施是通过发行认购退休债券的方式由政府承担部分原有体制下的未决债务,使新、旧模式的转换成为可能。

③智利养老金私营化模式分析。将公共养老金制度改为养老金私有化管理以来,智利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一些纯经济组织的高度重视,但在国际社会保障界却并未得到高度认可。因为智利毕竟是在特有的政治、经济背景下,将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改变为养老储蓄基金制度的,虽然这一创新值得肯定,但智利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其他国家却不一定全都适用,实际上也并没有哪个国家是完全照搬了智利模式,都不约而同地根据本国的情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当然,从它的变革中,也确实体现了一些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前景的特质,即在传统的以公平为主的社会保障领域中引入了市场机制,在传统的国家责任领域增加了更多的个人责任,在传统的政府垄断性管理的领域加入竞争性经营等。

四、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前苏联创建并在20世纪中期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仿效的社会保障模式。这种模式以公有制为基础,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由政府统一包揽并面向全体国民,因而又被称为政府统包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

国家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过的社会保障模式,因为脱离实际,超越了国家的经济承受力,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逐渐随着前苏联的解体与东欧国家的剧变而被摒弃。我国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改革这项制度,并代之以能够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化社会保障制度。

如果不是以社会保障制度主体内容为依据,而是从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出发,那么,许多国家选择的或正在改革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实是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与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乃至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并存、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乃至完全积累并存的混合型保障模式。例如,我国在摒弃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国家保险模式后,经过20多年的改革正在逐渐形成中的即是一种混合型社会保障制度,其中既有个别全民性福利,也有社会保险,还引进了个人账户制,社会救助亦因需要者众多而与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几乎同等重要的地位,从而只能是混合型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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