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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责任链条亟待“大修”

时间:2022-03-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年轻妈妈向柳娟在湖北荆州“7·26”电梯事故中不幸离世,引起公众对电梯安全的高度关注。近年来,电梯事故已成为经常发生的安全事故。维保是确保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重要一环。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是各地质监部门的法定职责。电梯事故发生后,往往涉及人身伤害带来的大额经济赔偿。而受害者由于未能及时获得赔偿,延误治疗现象时有发生。作为垂直交通工具的电梯,可效仿机动车交强险,建立起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电梯安全责任链条亟待“大修”_社会热点大聚焦

年轻妈妈向柳娟在湖北荆州“7·26”电梯事故中不幸离世,引起公众对电梯安全的高度关注。

近年来,电梯事故已成为经常发生的安全事故。在特种设备监管体系中,电梯因涉及乘客、物管、维保等多方因素,所处地位尤为特殊。

在现实运营中,电梯由于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维保、检验权)和具体使用者涉及多个主体,往往造成安全责任链条不明晰。一旦发生事故,围绕谁来赔付,物业、开发商及维保公司往往互相扯皮、推卸责任。

维保是确保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重要一环。然而,当前电梯维护保养属于完全市场化竞争的行业,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又偏重于对电梯制造、维保单位进行事前资质管理,而对日常工作并没有考核机制,部分维保单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质次价低”的维保公司充斥市场,形成“劣胜优汰”效应。一些物业公司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倾向于选择价格更低的维保公司,对电梯维保缺乏监督动力。

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是各地质监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如果电梯通过了年检却出现问题,地方质监部门就面临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政府监管“大包大揽”也造成电梯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没有压力和动力去承担电梯安全工作,产生“政府依赖症”“年检依赖症”。特别是随着特种设备数量的快速增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数量却明显不足,传统监管模式已渐渐走入“死胡同”。

来自质检总局官方网站的信息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电梯总量已达360万台,并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电梯保有量、年产量、年增长量均为世界第一。但与此同时,我国的电梯由于维修、保养、零部件等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老化的时间也更快。

电梯公司通过对故障事故的总结发现,电梯故障存在“三高三低”现象,三高为:电梯关人故障率高、电梯能耗高和维持原有性能的成本高;而三低为运行效率低、备件及时供应率低和用户满意率低,而因此造成的故障呈逐年上升趋势。

实际上,由于原厂维保具有规模大、技术力量雄厚、信誉度高等特点,欧美发达国家原厂维保率非常高,美国高达80%,而我国原厂维保率仅占20%左右,生产厂商无法成为维保市场的主体力量。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有关部门有必要将电梯维保工作纳入电梯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畴,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维保体系。

针对政府监管职能错位问题,地方质监部门应在定期检验的基础上,建立监督抽检检验机制,工作重点从定检转向按比例实施的监督抽查,完成从“运动员”向“裁判员”的角色转变。以广州为例,广州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共安排1900万元专项抽查资金,重点安排监督抽查举报投诉较多、使用年限较长及公众聚集场所等电梯,覆盖电梯制造、维保、使用各个环节,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定期向社会通报。

电梯事故发生后,往往涉及人身伤害带来的大额经济赔偿。我国绝大部分电梯维保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均属小微企业,动辄百万元的经济赔偿很可能让企业破产。而受害者由于未能及时获得赔偿,延误治疗现象时有发生。作为垂直交通工具的电梯,可效仿机动车交强险,建立起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在广东试点中,参保主体只需为每台电梯年投保100元,便可享受每台电梯累计300万元,每人累计100万元的保险保障。

新华社评论

实际上,电梯监管改革涉及多方责任,在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电梯监管体制改革应充分发挥协会、企业、社会等多方力量。只有通过“多元共治”,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才能建立起有效的电梯安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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