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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预设与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在罗尔斯所建构的社会契约论之中,理论探究的最终归宿不是某种制度框架的设计及其合理性论证,而是正义原则的建构及其合理性论证。
价值预设与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_论证与解释:政治哲学导论

“事实”的反面是“价值”,如果以“事实”为基础的论证性概念框架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理论困境,因而难以让人感到满意,那么反过来以“价值”为基础建构论证性的概念框架,似乎就是非常自然的一种理论选择。当然,“价值”是否能够成为政治哲学合理性论证的充分依据和基础,也不能预先地加以判定,而是只有在对以“价值”为基础的论证性概念框架进行一番考察之后,才能做出权衡和判断。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以“价值”为基础的论证性概念框架。这种论证性的概念框架也是社会契约论的一种类型,但是,罗尔斯所重构的社会契约论,与西方近代的社会契约论,尤其是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和区别。正如第二章的论述所说明的,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乃是一种以“事实”为基础的论证性概念框架,但是,罗尔斯所建构的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论证性的概念框架,却是以“价值”为依据和基础的。因而,我们以下就首先从这两种社会契约论的具体理论差异的分析入手,来揭示和呈现罗尔斯所重构的社会契约论的特质。

简单地说,罗尔斯所建构的社会契约论,包括“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的构想和解释、正义原则的推导及其合理性论证两个理论构成部分,其中前者是后者的理论基础。这里需要附带指出的是,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版本之中的“原初状态”,并不能简单地看作近代社会契约论之中的“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的对应物;实际上,他所建构的“原初状态”,同时包括了近代社会契约论之中的“自然状态”和“原初契约”两个环节或部分。而且这一理论上的变化,乃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对于罗尔斯版本的社会契约论而言,“原初状态”的构想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应该达成什么样的“原初契约”,乃是相互约束和限制的关系;借用罗尔斯自己的一个说法,就是两者之间乃是一种“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的关系。同时,在罗尔斯所建构的社会契约论之中,理论探究的最终归宿不是某种制度框架的设计及其合理性论证,而是正义原则的建构及其合理性论证。这种理论修正的缘由并不难猜想,因为任何制度框架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性设置,而哪种制度框架能够最为有效地实现某种目的,是一个需要时间和政治实践来加以检验的问题;同时,由于历史的情境和条件是变化的而不是静止的,在不同的历史情境和历史条件下,作为实现某种目的之工具性设置的制度框架也应该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因此,即便目的是给定的和保持不变的,政治哲学家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完成能够最佳实现某种目的之制度框架的设计。而在目的给定的前提下,能够最佳地体现某种目的的正义原则,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不过,正义原则还是要体现和落实于制度框架,或者说,要通过制度框架来实现,因而以正义原则的构设及其合理性论证为归宿的论证性概念框架,也并不排斥制度框架的设计和讨论。

在说明了两种社会契约论之间的这些较为次要的理论差异之后,现在我们可以转向对罗尔斯所说的“原初状态”的分析。在第二章的第一节的讨论中,我们分析和解释了近代社会契约论之中的“自然状态”的观念建构的理路和方法,那么罗尔斯是否依据同样的理路和方法,来建构其“原初状态”呢?不是这样的。我们知道,近代社会契约论之中的“自然状态”的观念建构,是为了确定和呈现人们在“无政府的”条件下会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生活状态,这种生活状态的观念建构,乃是一种以“自然的人性”的“事实”为基础的事实推断和想象的结果。而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观念建构,并不是为了思考和回答,人们在“无政府的”条件下,“事实上”可能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生活状态这样的问题;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不是人类生活的一种“自然的”状态,或人类在“无政府的”条件下“自然地”会进入的生活状态。“原初状态”乃是在观念层面建构的一种“公平的状态”,或者说,一种能够完备地体现“公平”之价值理念的状态。“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1]这样的一种“公平的状态”的观念建构,首先依据的并不是“自然的人性”之类的“事实”,而是人的平等的理念。即这里的“平等”,并不是近代社会契约论所理解的,在“自然状态”之中人所具有的“自然的平等”的“事实”,而是这样一种“公平的状态”的观念建构的根据。因为,为了保证“原初状态”的公平性,“原初状态”之中的人必须是平等的,人的平等乃是公平性实现的一个必要条件;反过来,“原初状态”的观念建构应该完备地体现人的平等的理念。所以,罗尔斯说:“假定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的平等是合理的,也就是说,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都有同等的权利,每个人都能参加提议并说明接受它们的理由等等。那么显然,这些条件的目的就是要体现平等———体现作为道德主体、有一种他们自己的善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的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平等。”[2]

在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的概念框架之中,公平的“原初状态”之观念建构的指向,在于正义原则的推导及其合理性论证。但是,为了保证“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能够理性地讨论和选择正义原则,正义原则必须是公开的,人们对正义原则的讨论和选择必须以自愿同意为基础,这也是罗尔斯对近代社会契约论之中的“原初契约”之含义的理解和解释。不过,正义原则的公开性和自愿同意,虽然是正义原则的建构和选择的程序公平性的一个约束条件,但仅有这一约束条件却并不足以保证“原初状态”中的人们选择的正义原则的实质公平性。因为人们之间的天赋、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和社会关系等之间的差异或不平等,都会影响和干扰人们对正义原则的推导、讨论和选择,从而有可能使人们通过公开讨论和自愿同意的方式所选择的正义原则,偏离实质的公平性。而为了保证人们所选择的正义原则的实质公平性,处于“原初状态”之中的人们之间就应该是相互对等的或实质平等的,而这只能通过在纯粹思想操作中,排除或“减去”干扰和扭曲正义原则的讨论和选择之公平性的相关因素来加以实现,这就是罗尔斯提出“无知之幕”的假设之缘由和目的之所在。当然,为了保证“原初状态”的绝对公平性、程序公平性和正义原则的实质公平性,还必须再在纯粹的思想操作中,“减去”一些因素或者增加一些约束条件和假设,诸如“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mutually disinterested)之类。在“原初状态”的观念建构完成之后,罗尔斯的政治哲学的论证性概念框架,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对“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到底会合乎情理地选择什么样的正义原则的探讨、推理和论证。不过,对于罗尔斯的这些精细而又严密的道德几何学式的推理,我们就不再进行分析了。

回头来看,我们可能会有这样的疑惑:为什么要进行诸如“原初状态”之类的观念性建构呢?对此,罗尔斯是这样回答的:“我们之所以引进一种像原初状态这样的理念,是因为,似乎还没有任何更好的方式,能从作为自由平等公民之间的一种持续而公平的合作系统之基本理念出发,为基本结构详尽论证一种政治正义观念。”[3]那么,为什么没有诸如“原初状态”之类的观念性建构,人们就做不到这一点呢?因为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人们的政治思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具体情景、条件和个人的社会地位、能力、财富状况等等因素的干扰和扭曲;同时,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政治思考,也常常很难达到正义原则的推导及其合理性论证所需要的系统性、严密性和纯粹性。因此,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的场景中,正义原则的推导及其合理性论证,所要求的绝对公平的状态、程序的公平性之类的条件和情景,都不可能被满足。而罗尔斯的以“原初状态”为核心的社会契约论的政治哲学概念框架,就是人为建构出来的一种理想的和纯粹的系统性政治思考的场域或舞台,而只有在这种纯粹的思想场域和思想情境中,正义原则的推导、讨论和选择的公平性,正义原则之合理性论证的系统性和严密性等,才能够被满足并得以展开,也只有在这种理想而又纯粹的思想场域中,才能建构出绝对实质公平的正义原则。

理解和把握了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建构的理路和初衷,现在让我们转而追问和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原初状态”的观念建构的依据和基础是什么?我们知道,近代社会契约论之中的“自然状态”的观念建构,依据的是“自然的人性”和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的状况之类的“事实”,那么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观念建构是否也以这样的“事实”为依据和基础呢?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回顾以上对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论证性概念框架的分析,可以明显地看出,“原初状态”的观念建构,依据的不是这样的“事实”,而是诸如平等、公平、公开性、程序公平性等这样的价值理念;反过来,“原初状态”的观念建构,就是为了完满地体现和落实这样的价值理念。我们看到,罗尔斯之所以提出诸如“无知之幕”、相互冷淡之类的假设条件,正是为了保证“原初状态”的观念建构能够做到这一点。而“原初状态”是否完备地体现和落实了这样的价值理念,则是我们判断这种“原初状态”的观念建构和解释是否合理的标准。所以,总体上看,不仅是“原初状态”,而且罗尔斯所建构的社会契约论的论证性概念框架,都是以这样的价值理念为依据和基础的;换言之,罗尔斯为我们提供的,乃是一种以“价值”为依据和基础的论证性概念框架。那么,诸如此类的价值理念之合理性是否需要追问和考量呢?回答是:没有这个必要。对于罗尔斯的论证性概念框架的理论建构而言,这些价值理念乃是预先设定的。最后,应该指出的是,虽然罗尔斯的论证性概念框架的建构是以预设的“价值”理念为依据和基础的,但是“事实”也作为约束性的背景和条件,存在于罗尔斯的论证性概念框架之中。这一点集中地表现在,罗尔斯主要依据休谟对人性和人类生存环境之状况的“事实”确认来界定和解释的“正义的环境”这一概念[4]

罗尔斯所建构的以“价值”为基础的论证性概念框架,虽然并非无可争议,但是如果其他政治哲学家都接受了其中预设的“价值”理念,那么这种争论最多也只是一种“家族内部的争吵”,一种只是关涉论证细节的精致化的讨论而已。不过,这样的前提却并不存在。我们看到,诺齐克所建构的政治哲学的论证性概念框架,虽然同样是以“价值”为依据和基础的,但是它所预先设定的“价值”理念却并不相同。这种价值预设方面的差异,也导致了以“价值”为基础的论证性概念框架的多样化,为了思考和理解这种多样化的理论现象及其呈现的问题,我们就转而考察诺齐克的政治哲学的论证性概念框架吧。

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论证性的概念框架,这一论证性概念框架的出发点或逻辑基点也是“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不过,诺齐克的论证性概念框架却并非一种社会契约论,而且对于其政治哲学的趋向和主张的合理性论证而言,社会契约论也是一种相当不利的概念框架。抛开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追问的是:诺齐克怎么知道“自然状态”是什么样子?对于这个问题,诺齐克的回答是,我们根本没有必要知道人类历史上的“自然状态”是什么样子,我们只要在观念层面设想和想象一种具有可能性的最理想的“自然状态”或“无政府状态”就行,因为“自然状态”的观念层面的想象和建构是为了反驳“无政府主义”。而如果诺齐克所想象和勾画的“自然状态”或“无政府状态”是无政府主义者可以接受的,那么他接下来在这样的“自然状态”的基点上,展开的对“最小国家”产生的“看不见的手的解释”(invisiblehand explanations)和论证(在诺齐克的政治哲学中,解释就是论证),就是对“无政府主义”的一种有力的反驳。对此我们甚或可以说,如果诺齐克的论证性概念框架只是限于反驳“无政府主义”,那么他就已经大功告成了。但是,他的真正论辩对手并不是“无政府主义者”,而是罗尔斯;不是“无政府主义”,而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此相联系,诺齐克所勾画的“自然状态”,也是他批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基础,但是他并没有在“自然状态”的勾画和解释层面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解释进行批判,也根本没有试图证明他的“自然状态”的勾画和解释比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解释更为可取。而如果诺齐克试图内在地批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他本应在观念层面勾画和想象一种罗尔斯完全可以接受的“自然状态”或“原初状态”,然后他们两位才可能有一个共享的论辩平台;在此基础上的论辩和反驳,也才算得上是真正意义的思想交锋。但是,诺齐克却并没有这样做,他所勾画的“自然状态”,虽是“无政府主义者”可以接受的,却并非罗尔斯可以接受的。那么诺齐克为什么要这样确立自己的“自然状态”的勾画和解释呢?原因在于:以“无政府主义者”作为假想敌的“自然状态”的勾画和解释,最有利于个体权利的确认和拓展。同时,以“无政府主义”为假想敌的国家形成路径的想象和解释,必然使国家成为“最小国家”,即个体权利得到最为充分的肯定和保护的国家。但这也反过来说明了,诺齐克的“自然状态”解释和国家形成的“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是以个体权利的价值理念为前提的,即个体权利的排他性的首要价值预设,成为诺齐克的政治哲学论证性概念框架建构的依据和基础。另外,诺齐克还把个体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说成是人和国家(政府)的行为的“道德边界限制”(the moral side constraints),并认为他所说的“道德边界限制”反映了康德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道德法则。不过,把“道德边界限制”说成是康德的道德法则的体现和反映,并没有为“道德边界限制”的合理性提供一种有力的根据,这种根据最终被诺齐克说成是捉摸不定的“生活的意义”。他说:“一个人按照某种整体计划塑造其生活,就是以一种方式来赋予他的生活以意义;一个人只有拥有如此塑造其生活的能力,才能够拥有富有意义的生活或者为富有意义的生活而努力奋斗。”[5]但是,不管诺齐克为个体权利排他性的首要价值原则所提供的进一步的道德根据是否无可辩驳,这也只不过是一种价值递退式的论证,这种论证的最终根据也只能是无法非循环地加以论证的某种价值或道德原则的预设。所以,诺齐克的论证性的概念框架最终还是以预先设定的某种“价值”(原则)为基础的。他的论证性概念框架的这种性质,在其唯一的政治哲学著作的“序言”第一段话中,就明白地呈现在我们眼前了。他说:“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它们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如此重要和广泛,以致它们提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够做什么的问题,如果有这类问题的话。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了多大的空间?国家的性质、它的合法功能和它的证明是本书关注的中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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