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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助残日活动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进行了修订。“全国助残日”是根据这一精神,确定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具体落实和开展救助活动的具体日子。1991年5月19日是我国第一个“全国助残日”。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将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同级财政、地税部门。
全国助残日_现代节日解读

(5月第三个星期日)

“残”的小篆,左边从“歹”,像残骨之形,右边从“戋”,像残杀之后骨肉细碎之意。所以“残”引申为受到损害就变得残缺了。“疾”的金文,像一个人中了一箭之形。隶变后楷书写作“疾”。“疾”的本义为箭伤。后来泛指一切疾病。残疾连称,指一个残缺不完全的人,意思是说一个人受到了伤害,或得了大的疾病,本身就已经痛苦不堪了,理应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帮助。

1982年12月4日通过,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有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来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利。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进行了修订。

根据《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助残”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全国助残日”是根据这一精神,确定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具体落实和开展救助活动的具体日子。每年助残日活动的主题都要依据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开展工作。

1991年5月19日是我国第一个“全国助残日”。“全国助残日”活动主要内容是:宣传残疾人政策、工作,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服务,帮助残疾人就业、组织慰问等活动。

设立助残日的目的是:通过活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设立助残日的意义是:旨在提高全民扶残助残的意识,通过开展以扶残助残为中心的主题活动,弘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形成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营造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

助残日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了各种具体的服务与帮助,活动的规模和声望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入人心,既提高了全民的助残意识,也是精神文明创造活动的一个重要形式。

根据《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保障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目前残疾人工作其他法律及法规

1.《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6章30条。此条例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而制定的。

其重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残疾人教育条例》:由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其重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二条 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于2008年3月28日发布。

其重要条款摘录如下: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4.《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06年1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

其重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持《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经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并缴入同级国库。

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将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同级财政、地税部门。

5.《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2008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其重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十一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给予下列优惠:

(一)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优先安排经营场地;

(二)依法减免税收;

(三)按照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免收三年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规定的其他优惠。

第十五条 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行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第十八条 残疾人申请廉租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计划并给予补贴。对农村残疾人免收房屋、宅基地权证工本费。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由拆迁人协助搬迁。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九条 残疾人免费参观、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但举办体育比赛、大型商业性活动时除外。前款规定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有关部门和行人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通行提供方便。

我国目前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机构性质及组织架构

残疾人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领导体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的工作机制。

2006年4月在原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基础上更名成立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相应建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残疾人工作机构体系。同时《残疾人保障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保证。

残联是群团组织,实行主席团领导下的执行理事会负责制。设肢残人协会、盲人协会、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5个残疾人专门协会。残联主席团主席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席由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和5个残疾人专门协会主席担任。

残联机构职能

为残疾人服务,维护残疾人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体、用品用具使用、福利、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组织、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依法征收残疾人保障金;承担政府工委日常工作。

附:历届全国助残日活动主题

1991年第1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宣传残疾人保障法

1992年第2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走进每个残疾人家庭

1993年第3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扶助共进

1994年第4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我们同行——为远南残疾人运动会献爱心

1995年第5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一助一,送温暖

1996年第6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预防残疾,增进健康

1997年第7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助残与自强

1998年第8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扶贫解困

1999年第9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无障碍与视觉第一

2000年第10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志愿者助残

2001年第11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宣传贯彻保障法,携手迈入新世纪

2002年第12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关注基层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2003年第13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发展残疾人事业,共同奔赴小康

2004年第14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情系我的兄弟姐妹,帮扶贫困残疾人

2005年第15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平等共享,促进残疾人就业

2006年第16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真实的了解,真挚的关爱

2007年第17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共建和谐社会

2008年第18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牵手残疾人 走进残奥会

2009年第19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关爱残疾孩子 发展特殊教育

2010年第20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关爱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

2011年第21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改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残疾人权益

2012年第22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关注基层残疾人工作 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2013年第23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帮扶贫困残疾人

2014年第24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关心帮助残疾人,实现美好中国梦

2015年第25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关注孤独症儿童,走向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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