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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和单位集资建房区别在哪里?

时间:2022-03-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家庭生活的水平不仅是所有家庭成员追求的目标,也是家庭功能发挥程度的标志。因此,家庭生活对于家庭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分析家庭基本状况不可忽视的部分。家庭的住房情况就是十分重要的家庭物质生活,直接反映了家庭的生活水平。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仅有13.13%的城市家庭拥有现居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而其他住房的性质也有较大的变化。可见城市家庭其他住房无论是自行修建还是购买成品房,均以自行出资者居多。
家庭生活_变迁中的城乡家庭

五、家庭生活

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其重要的功能就是个人生活的组织方式。家庭生活的水平不仅是所有家庭成员追求的目标,也是家庭功能发挥程度的标志。因此,家庭生活对于家庭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分析家庭基本状况不可忽视的部分。

(一)从住房情况看城乡家庭生活

住房是家庭的基本活动场所,所谓的家就是指居住的场所。家庭的住房情况就是十分重要的家庭物质生活,直接反映了家庭的生活水平。同时改革开放以来的住房制度改革已经对家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是观察家庭生活水平的重要方面。

通过表1.4.7我们可以看出,城市家庭现居住住房类型中单元楼占据着93.27%的份额,另外独门独院与简易平房分别各占3.75%、2.27%,而余下的仅仅0.70%的份额是花园别墅、电梯公寓、农村平房以及“其他”住房,其中的任意一项比例甚至未超过0.4%,但这并不足以说明城市家庭住房状况单一化。如果单独考察城市单元楼的状况(表1.4.8)就会发现,实际上,城市单元楼在表面单一的住房类型背后,是相差较大的住房性质与住房面积,这一方面体现了住房的来源差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住房的实际使用的方便程度。

表1.4.7 家庭现住房类型的城乡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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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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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8 城市家庭单元楼住房的住房性质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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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现居单元楼的住户家庭中,有48.99%的家庭是过去住房福利的受益者,还在享受着由单位提供的福利房,而本身带有福利性质的租用公房也占据6.19%的比例,两项比例之和为55.18%,超过单元楼性质的一半以上。这些住房主要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得到的单位福利。相对价格低廉的经济适用房占据第二高的比例(19.90%),这种经济适用房包括了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和因城市建设而拆迁所归还的住房。这种住房是得利于城市在改革开放后迅速发展的结果。单元楼为商品房的家庭比例为5.01%,而住单元楼的家庭中尚有9.12%需要花钱租用私房。另外,作为传统单位福利房替代的单位集资建房在单元楼中仅为2.64%。单位集资建房虽然带有福利性质,可由于其获取决定权在单位而非家庭,个人若想获取,除需要满足单位提出的关于资历、长期工作合同等限制性条件外,还需要支付一笔虽低于市场商品房价格但仍然数额不小的购买费用。而单位集资住房是单位在新的形势下为本单位职工谋取的利益,只是住房福利的时代已经开始逐渐远离成都家庭的家庭生活,单位的这种谋利就十分有限。同时,单位的集资建房也需要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从而限制了可以实施的单位。因此,数量有限也是必然的结果。

尽管单位福利房、租用公房可以享受少量资金投入的福利,但住房面积却是有限的。单元楼中,住房面积最大的为单位集资房,平均每户77.24平方米(标准差32.93,38人);紧随其后的是商品房,平均每户70.51平方米(标准差21.12,72人);而单位福利房平均每户为59.92平方米(标准差20.48,704人),租用公房平均每户仅为44.74平方米(标准差17.77,89人)。很显然,单位福利好,就会集资建房,不仅价格低而且面积大,其次就是商品房,而缺少经济能力的家庭只能居住在面积较小的单位福利房中,更差的家庭就只能租用公房。所以,从房屋的性质上就体现了其质量的差异,单位福利房一般都是建筑年代较长的旧房,而集资建房则是较新的建筑,所以不仅质量较好,设计较适合现代生活方式,而且面积也较大。商品房也是较好的住房,但需要有较多的资金。这种住房的价格往往是工薪阶层难以承受的,需要有较高收入的人才能购买。

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仅有13.13%的城市家庭拥有现居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而其他住房的性质也有较大的变化。自建房比例最高,占27.23%,商品房其次,占21.78%,经济适用房占13.37%。可见城市家庭其他住房无论是自行修建还是购买成品房,均以自行出资者居多。当然,在其他住房的住房性质中单位福利房仍然占据17.33%的份额,这些家庭已经搬出了单位福利房而居住到了其他的住房中。这说明单位福利房在当前成都市城市家庭中依然占据重要地位。毋庸置疑,单位福利房随着我国单位体制的变革已经成为过去,而在其他住房中,单位集资建房比例依旧很小,仅占到4.95%的比例。这说明福利性住房已经逐渐退出了住房来源,想要拥有一套住房必须要参与到市场活动中。而在“住房是安生立命之所”的观念没有明显转变的今天,这种市场活动必然会影响到家庭成员的行为与观念。

由于农村与城市属于不同的社会空间,其主导产业、地域特征、交通状况、经济水平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其家庭住房状况一定会与城市家庭相异。如表1.4.7,目前成都农村已有55.27%的家庭居住在独门独院,独门独院已经成为成都农村家庭最主要的住房类型。另外农村平房占17.75%,简易平房占9.13%,还有7.32%的农村家庭居住在单元楼中。与城市家庭住房类型以单元楼为主的单一化不同,农村家庭呈现以独门独院为主,住房类型多元化分布的特征。只是,城市家庭在住房类型单一化背后,住房性质有很多不同,而成都市农村家庭住房性质高度一致(表1.4.9)。农村住房中有91.91%均为自建房,其余各种住房性质虽然均有涉及,但都是凤毛麟角。而单位福利房、租用公房两项比例之和仅占0.6%。这体现了城乡二元制度下家庭得到的利益是不同的,城市居民可以通过单位得到福利住房,而农村却只能依靠自己修建住房。考察农村不同住房类型的住房面积时,可以发现不同住房类型的住房,在面积上并没有明显差异。占55.27%的独门独院平均每户158.09平方米,占17.75%的农村平房平均159.97平方米,占7.32%的单元楼平均163.94平方米,只有占9.13%的简易平房相对较小,平均133.74平方米。如果说城市的住房面积受到家庭支付能力和单位福利的影响,那么农村的住房面积则相差不多,73.02%的家庭住房面积都十分接近,只有少数的家庭住房面积略小。但建筑的水平会出现差别,独门独院的建筑水平会高于农村平房,更高于简易平房。一般来说,农村的简易平房都是较早的住房,而目前缺少经济能力,或者面临拆迁的可能,所以住户不愿或无力建筑新房。

表1.4.9 家庭住房性质的城乡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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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城市数据相似,成都农村家庭也仅有13.83%(139人)的被调查对象拥有其他住房,而其中自建房仍然是主要住房性质,占76.34%,另外祖传私房占9.16%。值得关注的是,在其他住房中,商品房占5.34%。现代化下,社会空间必然进一步开放、社会流动也必然增强,农村家庭也在流动和开放的空间下开始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在现有城乡社会空间的区分下,商品房尚属于城市社会空间的消费品,而成都农村已经有部分家庭开始接受并追求城市的生活方式,只要能够支付得起,农村家庭有权力与城市家庭共享住房资源。

成都市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平均每户96.08平方米(标准差67.72,2 548人,最小值7,最大值520),其中城市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平均每户58.55平方米(标准差22.11,1 546人,最小值7,最大值160),农村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每户平均153.99平方米(标准差73.37,1 002人,最小值9,最大值520)。由现有住房面积与其他住房面积所组成的住房总面积情况是:成都家庭总住房面积户均107.88平方米(标准差77.33,2 545人,最大值600),其中城市家庭均值为70.57平方米(标准差43.50,1 546人,最大值422),农村家庭均值为165.62平方米(标准差82.59,999人,最大值600)。在加入其他住房后,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家庭,住房均值均明显增大,随之标准差与最大值也相应明显增大。而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城市家庭,仅仅考察现有居住面积时尚不觉得,当加入“其他住房”考察拥有住房总面积后,标准差从22.11增大为43.50,最大值由160平方米增大为422平方米。单从住房面积来看,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不同的住房面积均需要投入不同的经济成本,故无论城乡家庭,其实均呈现出经济分化的特征。由于城市增大住房面积相较于农村需要投入更高的经济成本,因此相应数据对城市家庭经济分化更有说服力。

(二)家庭收入方式

计划经济条件下,家庭的收入方式十分简单,都是依靠劳动收入和单位的福利,而投资收入几乎没有。农村居民由于缺少单位福利,所以同时也缺少社会保障的收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家庭收入的方式开始出现多样化的趋势,不仅有劳动收入,更有投资、房租、社会保障等收入。收入来源的多元化是当前家庭收入的最大变化之一。

当前,成都家庭平均年收入为每户22 602.88元(表1.4.10),标准差高达29 562.85,这说明家庭收入差别较大,成都家庭经济水平存在贫富分化。而这种贫富分化现象在城市家庭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城市家庭平均年收入为27 514.47元,标准差达到35 640.09,而农村家庭平均收入相对较低,平均每户为14 881.76元,标准差为12 412.68。这需要我们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城市家庭收入不仅平均每户高出农村家庭84.89%,而且由于城市家庭规模小于农村家庭,这意味着人均年收入农村将会更低。对于家庭生活来说,人均收入的影响会更高。如果从现金消费看,农村的消费会低于城市。第二,城市家庭收入分化相较农村家庭更大。通过城乡家庭平均年收入的标准差反映出来,城市的平均偏离程度是农村的2.87倍。这说明城市的家庭收入差别大于农村,农村的收入差别较少。但农村家庭某些开支却是自给自足的方式,不需要现金开支。例如,食品的主要部分都是自给自足,而这个部分并没有计入收入范围,因此农村的收入分化会比现金收入的差别更小。

表1.4.10 城乡家庭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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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都,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家庭收入主要来源都是劳动收入(表1.4.11),成都市共有80.15%的家庭拥有劳动收入,其中城市拥有劳动收入的家庭占71.96%,农村的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2.61%。除此之外,同为城乡家庭共同主要的收入来源还有:家庭存款,城市与农村家庭在这一项的选择比率分别是14.18%和19.80%;子女供养,城乡家庭的选择比率分别为15.28%,13.30%。然而在成都城市家庭中确实有29.04%的家庭没有劳动收入,很明显,这一部分家庭的非劳动收入足以满足整个家庭的消费需求。这种情况的出现源于城市家庭收入来源多元化,除了劳动收入、家庭存款和子女供养外,有45.60%的家庭拥有事业单位退休金,还有13.73%的家庭拥有社会保障金。

表1.4.11 城乡收入来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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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收入来源明显少于城市,家庭收入来源高度向劳动收入集中,传统的子女供养收入占据较高份额(13.30%),更多的家庭选择银行存款的方式来保存资源(19.80%),这些都说明农村家庭收入渠道较为单一,依然以传统的收入渠道(劳动、存款、子女养老)为主。尽管房租、投资分红也存在,但比例明显较城市更低。值得注意的是,在农村有高达16.55%的家庭选择了“其他”的收入来源,遗憾的是数据中无法反映出其他究竟是何种收入,也许郊区的农村集体还有一些其他的收入,农村家庭可以得到部分的集体经营分配。只是需要有更多的调查来核实。

当前成都在城乡不同的社会空间下,家庭所享受到的社会福利水平相差很大。在城市目前有45.60%的家庭享受着事业单位退休金,13.73%的家庭享受着社会保障收入,而这两项在农村分别仅有1.87%和3.55%的家庭拥有。在城市,虽然单位退休金已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取而代之的是职工在职期间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养老保险。可以预见的是,即便随着时间的推移拥有单位退休金的家庭比例必然有所下降,但社会保障收入比例会相应上升。然而在农村社会保障要落实到每个家庭的前景并不乐观。也正是因为如此,由于各种社会保障的作用,城市家庭抗风险能力会明显高于农村家庭。农村家庭要提高抗风险的能力主要还是依靠自己家庭的能力,这就不难理解农村家庭的存款比例会高于城市。城市郊区的收入依然高于其他地区的农民,他们也具有一定的存款能力,只是这种能力变成了家庭的保障方式。

现代投资行为在成都市家庭中比较有限,仅有1.21%的家庭拥有投资分红收入,而城市在该项上情况略微好于农村,城乡该项的选择比例分别为1.62%和0.59%。房租也是一种固定资产的投资行为,略高于投资分红,占到了2.19%,城市与农村的比例分别是3.17%和0.69%。只是房租的风险较投资分红要小,所以比例相对要高一些。由于家庭要拥有投资资金,才能开始适当的投资。在目前的情况下,能够具备这种条件的家庭本身就是十分有限的,这使得投资家庭的比例较小,同时投资涉及接受投资风险的能力,资金较少的家庭承担的风险也是十分有限的,所以成都家庭的投资比例较低也是情理之中。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有较大的发展,家庭的收入分化也逐渐明显。其实这也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标志,是职业分化的必然结果。城市的收入分化显得特别明显,而农村家庭的收入分化则较小。同时,城市家庭收入方式出现了多样化的发展,而农村的家庭收入方式仍然比较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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