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特征

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特征

时间:2022-03-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将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提前到14周岁,既能使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下限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保持一致,也能使预防社区青少年犯罪工作与刑事司法处置有效衔接起来。因此,这部分人群理应纳入社区青少年群体的范围。
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特征_青少年群体结构理论:社区青少年群体构性风险研究结构及其结

二、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特征

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特征,是从年龄区段的角度来具体考察并界定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的又一项重要标准。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区段,是考察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的一个重要视点,对其界定既要考虑一般青少年概念中关于年龄区段的共识性规定,也要结合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其他特征,更要符合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现实需要。换言之,界定社区青少年的年龄区段,不仅要基于通说的青少年概念中的14—25周岁的年龄区段,而且也要把社区青少年居住特征中的居住性质,生存状态特征中的“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以及目前上海市青少年犯罪低龄化、非沪籍低龄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能力和需要等等因素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量。在我们提出的社区青少年新概念中,年龄区段从原来社区青少年概念中的“16—25周岁”改为“14—25周岁”,也即新的社区青少年概念,其年龄区段已经与一般青少年概念中所规定的年龄区段相一致,它既包含原来社区青少年概念中16—25周岁的那部分社区青少年,也包含14—16(不含)周岁的社区青少年。这一改动,一定会使现在的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大于原定的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

原来,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区段被设定在16—25周岁之间。其中,25周岁年龄上限符合学界和实务部门对一般青少年年龄上限的基本共识,且与我们规定的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上限一致,因此,这里不予赘述。而当时为什么要把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下限设定在16周岁,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16(不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正处我国法律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因此,不应该存在“没有进一步就学”问题。我国《义务教育法》(2006)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11]上海市属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教育资源相对丰富,教育能力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能保证所有6周岁适龄沪籍儿童顺利入学。这样,根据我国义务教育的9年时限,上海市所有适龄沪籍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后,年龄都应该是15周岁。[12]因此,16(不含)周岁以下的沪籍未成年人,因不具备“没有进一步就学”这一社区青少年群体的主要特征而不能成为社区青少年。二是16(不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未达法定工作年龄,因此,也不应该存在“没有稳定工作”问题。我国《劳动法》(1995年)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3]这就意味着,16(不含)周岁以下的沪籍未成年人不应该成为用人单位的招用对象。虽然,他们已经具有了劳动能力,但并不具备法定的劳动行为能力。因此,16(不含)周岁以下的沪籍未成年人,因不具备“没有稳定工作”这一社区青少年群体的主要特征而不能成为社区青少年。

总之,原来的社区青少年概念将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下限规定为16周岁,虽比一般青少年概念中的年龄下限(14周岁)相差2年,但根据当时确定的“具有本市户籍”、“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就学”等社区青少年群体特征以及上海市义务教育和劳动监督的具体落实情况等,这种规定是比较合理的,也是符合当时现实需要的。当然,当时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资源有限、能力不足、经验缺乏,难以承担更多、更复杂、更大范围的社区青少年工作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但是,上海的很多情况,包括上海经济社会结构、青少年群体结构、青少年犯罪现象、社区青少年工作等在过去10年中都已发生很大变化。因此,关于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下限是否需要提前,引起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关注和讨论。通过探讨并经过深入调研和认真思考,我们认为,目前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下限,应当提前至14周岁。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概念界定的基本原则,下位概念与上位概念在共性内涵上必须保持一致。否则,下位概念就缺乏依据。社区青少年概念是一般青少年概念的下位概念,而年龄区段又是它们的共性内涵。因此,两者在年龄区段上必须保持一致。也就是说,把社区青少年群体年龄下限提前至14周岁,与一般青少年概念中规定的年龄下限保持一致,符合概念界定的基本原则和理论逻辑。

其次,根据目前社区青少年工作的资源、能力和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将社区青少年工作覆盖所有具备社区青少年群体特征的人群。原来我们将社区青少年群体年龄下限设定在16周岁,除了前述两个方面的考虑外,资源有限、能力不足、经验缺乏是一个重要原因。现在,我们的社区青少年工作已趋成熟,上海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也已具备足够的财力、能力和经验来开展更多、更具体的社区青少年工作,应对更多、更复杂的社区青少年问题,因此,把社区青少年群体年龄下限提前至14周岁,将社区青少年工作及其成果覆盖并惠及上海市所有具备社区青少年群体特征的常住人群,可以说是一种顺势之为。

再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即14周岁,我们也应该将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下限提前至14周岁。大家知道,管理、服务、支持社区青少年群体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应成为考量和指导我们具体工作的依据之一。因此,将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提前到14周岁,既能使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下限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保持一致,也能使预防社区青少年犯罪工作与刑事司法处置有效衔接起来。

最后,目前在上海市常住的14—16(不含)周岁非沪籍“没有就学”的未成年人逐年增多,沪籍未成年人中也存在“没有就学”的现象。[14]这部分人虽然处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目前却处于“没有进一步就学”的状态。因此,这部分人群理应纳入社区青少年群体的范围。况且,这部分人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现象不容乐观。另外,这部分人因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遭受侵害的问题也相当突出。因此,从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角度看,把社区青少年群体年龄下限提前至14周岁,将上海市常住的14—16(不含)周岁“没有进一步就学”的未成年人纳入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并将其作为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工作重点关注对象之一,实属形势所需。

说明一下,我们在研究中,还特意将14—25周岁的社区青少年群体分成14—16(不含)周岁和16—25周岁两个年龄段。这种区分,只是为了比较研究的需要,并非概念界定所必需。因为,我们在研究中发现,14—16(不含)周岁和16—25周岁两个年龄段的社区青少年虽同属于一个群体,但他们之间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具有相互联系的各自特征。因此,把社区青少年群体具体分成14—16(不含)周岁和16—25周岁两个年龄段,不仅有利于比较研究,而且还能让我们根据比较研究所得出的客观结论,来进一步丰富社区青少年概念的内涵,并为调整、完善和创新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结构和运作机制,提出更为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决策建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