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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内的弱势居住群体

时间:2022-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严格意义上讲,这个小聚居区应被称为“弱势居住群体住区”。再次,从弱势群体角度,他们的社会承受力脆弱,阶层社会地位低下。作为社区内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表达自然成为我们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
社区内的弱势居住群体_城市角落与记忆Ⅱ———社会更替视角

一、社区内的弱势居住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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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是指一定地域内,按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组织起来的,具有共同人口特征的地域生活共同体。社区形态多种多样,按照社会发展程度划分,中国现实社区可分为贫民社区、中产阶级社区、富人社区等,其中贫民社区概括讲就是贫困人口在一定地域聚居并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在国外,低收入者聚居区也叫贫民窟。联合国人类居住规划署将贫民窟定义为“以低标准和贫穷为基本特征的高密度人口聚居区”。依据这一定义,在我国城市中出现的贫困阶层聚居区如“城中村”“棚户区”等聚居形态已经有一部分接近于贫民窟,国内有些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制度条件、发展条件的差异,使用“低收入住区”对此类聚居区进行界定较为合适。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并不是一个贫民社区或者是“低收入住区”,而是隶属于南京市一个普通社区的由十几户贫困居民组成的小聚居区。严格意义上讲,这个小聚居区应被称为“弱势居住群体住区”。

1.弱势居住群体

在《旧城社区弱势居住群体与居住质量改善研究》一文中,王晓鸣从城市住房发展角度提出弱势居住群体(weak dwelling population)概念。“弱势居住群体是指一类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收益贫困性、生活质量低层次性和社会承受力脆弱性的特殊社会居住群体。”(2)本文的研究对象即为这样一个群体,该群体的小聚居区位于南京市下关区方家营社区内,由十几户居民长期聚居在此而形成。这十几户居民都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从苏北农村下放回城的下放户,回城后由于没有住房,政府将他们安置在方家营社区内紧邻南京长江大桥桥洞的区域内。他们的住房是60年代为修建长江大桥的工人搭建的临时住区,经过几十年的风吹雨打,这些住房已是破败不堪、风雨飘摇。聚居区的居民除两位老人有退休金外,其余都没有工作,低保、收捡废品和做小生意成为他们生活的主要来源。结合上述研究对象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弱势居住群体的概念及其与小聚居区之特征的契合之处。首先,群体具有经济收益贫困性特征,大部分居民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无力改变现在的居住条件。其次,群体生活质量低,无论是住区居住环境还是住房建设质量都很低劣。再次,从弱势群体角度,他们的社会承受力脆弱,阶层社会地位低下。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又表现出其特殊性:即小聚居区的形成是一个时代和政策的遗留问题。在此居住的居民都是80年代曾经下乡回城的下放户,由于流动和其他原因,他们在回城后没有居住地,政府将闲置的民房分配给他们作为过渡住房。因此,除了他们个人自身的原因外(包括居民的经济能力、获取资源的能力等),特定的时代和政策也是他们成为弱势居住群体的一个原因。

2.群体内的互动

在与此小聚居区居民近距离接触过程中,笔者发现居民之间的互动并不像城市中的陌生人之间所具有的互动方式,而是更接近乡村或是熟人社会中的互动。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群体的成员在其所在社区具有相似的社会地位,他们属于同一地位群体。这种相似性表现在方方面面:他们的居住区位相同,居住条件相差无几;他们的经济收入基本处于城市的底层,经济条件差;他们的生活方式相似,消费水平属于同一层次,没有公共服务设施可以享受……由于种种的相似,他们的小聚居区成为一个凝聚力较强的住区,群体成员对聚居区有较强的归属感。聚居区内的人们彼此熟识,互动频繁,邻里之间互相照顾。在这些住户中,80多岁的老人A是位孤寡老人,他独自生活在一间破旧的砖房里,无人照顾。邻居平时会经常去看望他,询问他有什么困难并帮助他解决。住区内的人们平时会聚在一起聊天、打牌等,他们对各家的境况、人员等都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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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群体利益表达的困境

本文研究的小聚居区属于下关区方家营社区,归该社区居委会管辖。作为社区内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表达自然成为我们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居住环境脏、乱、差;住房破败甚至在天气恶劣时影响到正常生活;贫困户的经济保障及困难的生活现状,这些都成为他们面临的困境。陈剩勇、林龙在《权利失衡与利益协调——城市贫困群体利益表达的困境》一文中曾论及受到强势群体或主导群体排斥的城市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在利益表达问题上的困境,“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的经济、知识的局限性和行为风险的畏惧性,他们中普遍存在着利益受损而无处表达以及表达无用的失落、不满、无奈情绪,他们很少利用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而更多地选择冷漠和‘不了了之’”。(3)可以看出,造成弱势群体不去表达利益或无处表达利益的主要原因是利益表达渠道的受阻,那么在方家营社区内,小聚居区的成员是如何进行利益表达的呢?

在访谈过程中,笔者了解到小聚居区的居民通过两种途径反映问题:一是向本社区居委会反映住房情况,但居委会除了一句“我们会向上反映情况的”之外,毫无作为;二是居民自发组织在代表者L的带领下向区政府反映情况,但每次也是以没有结果而告终。可以看出聚居区的居民在争取自身利益方面并没有选择冷漠或不了了之,而是利用合理的利益表达渠道积极争取居住条件的改善。但是长期的表达无回应、反映无果也让他们对合理利益表达渠道产生怀疑,在利益表达上表现出退缩。L是位60多岁的老人,他曾多次组织居民反映各家的困难情况和问题,作为代表向区政府反映他们的困境,但是多次的努力并没有结果,因此L现在对利益表达表现出冷漠的态度。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是弱势群体争取自身利益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但更加重要的是渠道另一端的人以及政策的因素。表达渠道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反映问题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与其相连的一环——解决问题不可缺少,环环相扣才能保证链条的正常运转。因此体制的完善不仅体现在敞开渠道,更重要的是保证渠道的始终通畅,合理正确地解决最终的问题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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