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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的农奴制_李景煜诗文选

时间:2022-07-11 名人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耿马的农奴制_李景煜诗文选(一)农奴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按照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农奴制产生于奴隶制社会的后期。在西藏、新疆和云南的一部分地区,农奴制一直被保存下来,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还可看到完整的形态。(二)耿马农奴制的原始探索新中国成立以来云南考古工作地下发掘取得的大量资料使滇中高原是人类发祥地之一的这一科学推断的线索逐步明朗化了。耿马在元代属于孟定路的景麻甸。

耿马的农奴制_李景煜诗文选

(一)农奴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按照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农奴制产生于奴隶制社会的后期。而在各个不同的地区,则又各有其不同的具体情况和内容。例如,在中世纪的西欧各国,农奴制是产生于蛮族入侵使罗马帝国的奴隶制崩溃以后,逐渐在各个地区重新组合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制度,即新的封建主以奴役性条件分给农民一份地,把他们世代束缚在土地上,这些农民对于封建主处于人身依附关系,不同于封建社会后期的实际意义上的农民,故称之为农奴(他们被迫向封建领主交纳实物或货币地租,并提供无偿的劳役)。他们比奴隶有较大的自由。领主不能像奴隶主对奴隶般地任意加以杀害他们。

在中国自夏商周以来就形成以华夏族的王权为轴心,在运转中不断吸收四周民族“蛮夷戎狄”等大量参加到自己的机体中来。像滚雪球似地不断壮大、巩固和提高华夏族的地位,春秋战国政治上的分裂局面之所以不像欧洲蛮族国家那样长期存在,其主要原因是列国都在华夏文化的哺育下发展壮大,它们以大并小,最后剩下秦、楚、齐、燕、韩、赵、魏七国,统一于秦始皇。北方民族历来为华夏族的大患,但它们不能像欧洲蛮族灭亡罗马帝国那样把中国分而治之。每次入侵的结果,都是带着他们的优秀血统融合于华夏族中。他们的入侵,并没有先进于华夏族的文化来从根本上改变华夏族固有的按自己的内在规律发展着的文化。这就是中国的历史背景不同于欧洲各国,在农奴制的产生和发展上也与欧洲各国有异的客观因素。

中国的农奴制,产生于周人“百亩而辙”[6]的井田制。三家分晋后,商鞅去魏入秦。他在秦国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废井田,制辕田”[7],也就是授田制。秦统一六国后,在全国实行了“民二十受田,六十归田”“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8]。汉承秦制,授田制度在中国延续下来。(www.guayunfan.com)授田制的重要特点在于,土地是属于国家诸侯或封君的,农奴得到的份地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农奴除按时按量向领主缴纳贡赋外,还要负担徭役,应征入伍,轮流远戍。农奴的身份既不同于奴隶是等同于奴隶主的财产,也不同于有独立人格和各种人身自由权利的农民。他们对农奴主有人身依附关系,被世代束缚于自己的份地上受领主的剥削。

我国的农奴制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和波澜壮阔的无数次大规模农民起义的冲击推动而渐变着。新兴地主取代了领主封君的地位,而农奴也不断变成更自由的农民。这种情况对于边缘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土司地区的影响就比较慢。在西藏、新疆和云南的一部分地区,农奴制一直被保存下来,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还可看到完整的形态。

(二)耿马农奴制的原始探索

新中国成立以来云南考古工作地下发掘取得的大量资料使滇中高原是人类发祥地之一的这一科学推断的线索逐步明朗化了。在文献记载上,中缅印结合地区即今云南的德宏、临沧、思茅、西双版纳等地区与缅甸的南北掸邦及印度的阿萨密地区,都是古代滇越——百越集团之一的古代越人生息之地。他们在周秦时期就建立过乘象国[9]。乘象国和掸国是今中泰印缅泰族的先民[10]。从汉末至宋的一千年间,云南有过西爨及南诏、大理地方势力的相继兴起,隔绝了中原与这一地区的联系,故史书对此方记载几付阙如。在此一千多年中,中原对云南有过三次大的战争:一次是汉武帝略通西南夷,一次是诸葛亮对南中的平定,一次是唐天宝对南诏的征伐。三次战争都主要在滇中地区进行,最远不过大理。对于滇越故地居住的古老民族没有因为战争引起的大规模迁徙,也未改变这一地区百越、百濮、氐羌三大族系的居住层次。

对于云南经济的开发和政区的建制具有决定意义的时期,无疑是从元世祖荡平大理政权后建立云南行中书省,统辖云南诸路府州县开始,并继之以明清两代的不断大量移民开发。

耿马在元代属于孟定路的景麻甸。明洪武后为来自勐卯的傣族贵族罕、南、宋三氏集团所统治,历经明、清、民国到新中国成立前均为罕氏土司领地,它在国内介于德宏与西双版纳两个较大的傣族支系之间,在国际上则为中缅掸傣地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南诏大理政权的存在和整个傣族地区的发展息息相关。

唐宋时期南诏大理政权近六百年的存在和对广大傣族地区的统治,必然在各个方面给这些地区以直接的影响。南诏大理相继在傣族地区设立过永昌、镇西、银生、开南等节度,这些节度不但向所辖地区征收贡赋,还征发兵丁,把这些地区牢牢地置于自己控制之下。而南诏大理政权在“宫室楼观言语书数以至冠婚丧娶之礼,干戈战阵之法,虽不能尽善其美,其规模服色动作云为略本于汉”[11];我们知道,大理国时期是领主制得到发展并逐步产生地主经济的时期。

公元1世纪掸国王雍由调向东汉王朝进献幻人一事说明掸国王是拥有巨大权力和物质文化财富的一国之君,而不是一个部落长,从那时起傣族地区就已进入奴隶社会,到南诏大理时期又从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农奴制。元、明、清三代对广大掸傣地区实行以土人治土事的土司制度。由于这一地区气候炎热,是令人望而生畏的瘴疠之乡,内地官员不敢长驻,“事有所督,则委官以往,冬去春回”[12]。七八百年以来,虽曾在靠近内地的一些傣族地区连续进行了改土归流的措施,而在沿中缅边界地区,则仍维持土司制度,没有改变土司统治的格局。以耿马而言,民国时期推行过设治局乡镇保甲制度,但只徒具虚名,对于古老的土司制度没能丝毫触动。作为土司制度的基础的农奴制也就安然无恙地保存下来了。

(三)耿马农奴制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中的实施

耿马是一个多民族的地区,主体民族为百越遗裔的傣族,其次为百濮遗裔的佤族崩龙(德昂族),再次是氐羌系统的拉祜、傈僳、景颇、彝族等。汉族的大量迁入是在清中叶以后的事。这些民族按照地理海拔不同的高度居住,形成各民族居住地域上的不同层次。傣族向来耐湿热,喜居近水,聚居于海拔1200米以下的耿马坝、勐撒坝、勐永坝、勐简坝到海拔600米的孟定坝。佤族、崩龙(德昂族)、一部分山傣族(傣族支系)及汉族多居住在半山区的中间地带。拉祜、傈僳则居于高寒陡峭的深山老林之中。这样的居住层次,形成主要以地理环境为区分也兼及民族成分不同的几种农奴制实施方式。因为坝区都是水田,以种植水稻为主;山区则有少量水田而以山地为主耕种杂粮;高寒山区全无水田,只有山地,大部分靠刀耕火种轮流丢荒。这样,在耿马的农奴制中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负担情况。

耿马的农奴制,是以耿马境内的一切皆属土司所有为前提的。人们世代都传诵着“南诏领浑”——“水和土都是官家的”一句话。人们所有的一切都是土司的恩赐。每个人都是土司的子民,土司在这里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所有的耿马境内居住的人都得按土司的制度缴纳贡赋或服劳役,向土司提供各种形式的负担。这里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写照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推行着。

除了土司是全耿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外,无论在坝区或山区,每个村寨都有自己的地界。这种地界不容侵犯,每个村社成员都知道自己村寨界线的四至在哪里。这样看来,这里的土地实际上是两级公有制

各村寨在自己的界线范围之内,根据本村社的人户分配土地,各寨之间,绝对禁止越界开荒,本寨土地不够种而要到邻寨开荒时只有通过两个途径:一是搬家到土地多的寨子请求头人分给一份田地;一是备礼向邻寨伙头请求以交纳少量租谷为条件而获得同意开荒。

本寨居民自愿搬走时,除了动产部分可以带走外,土地交还村社。园地上所种的果木,也为村社所有,房屋是“来时修,去时丢”。在半山区有的迁出户与伙头关系好或为亲戚而又与迁入寨距离较近时,可将屋料拆走。出卖是没有人要的。也从未发生过迁走卖房子的事。在坝区的竹楼两年要换一次草片,更无搬走价值。

外地或外寨逃荒人民要求迁入本村社居住时,事先备薄礼——一包茶叶或一只鸡、一包糖之类,也有不送礼只凭口头向村寨头人说明要求的。得到村社头人同意后,即可成为本村社的成员。由村寨头人分给一份土地,并由村社成员义助修盖简单茅屋居住。

各村寨内部的土地如何分配,土司府不加过问。除非发生村寨间的边界争端或者户与户之间出现霸占土地的争端而告到土司府时,土司府才加以过问,据情判断。

村寨的土地分配有一定的老规矩。村寨头人不能推翻老规矩而另立章法。因为这些老规矩为全村社成员所熟知,特别是一些年老的村民和粮户,村寨头人在处理与全村有关的事件时必须得到他们的同意。各村寨分配土地的原则有两种约定俗成的模式:

1.把全寨土地都按好坏程度搭配分为相当于本寨人户的份数,不管各户人口多少,劳动力强弱,每户都给一份。土司派下来的一切负担,也就按户平均摊派。不够种的人户,可以通过私人商量,从人少田多的户中分得土地来耕种。其条件是帮助一定数量的负担。在孟定下城,每家无论人口多少,分得三担种的面积,在遮哈每家分得六担种的面积,田差的分得八担种。

2.原定份地的数量不变动,而按各户人口劳力多少,决定份地的数量,一家可以种两份,也可种半份,不种也可以。对土司府的摊派按照所种份地负担。有些寨子又按男劳动力计算分田,如弄应寨,一个男劳动力可以分得三担种、两个四担种、三个五担种,照此类推。允养寨因田多人少,每家有三个以上男劳动力可以分到二十担。

对于土地的调整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定期的打散重分,每年于犁田栽秧之前一月,由大伙头决定日期通知所属人户到免寺集中,每户一人同到田边查看四至,用傣文书写坐落及原耕份田人户的姓名在纸上,卷起放入竹筒,到免寺在大伙头的主持下以拈阄办法由各户代表伸手拈取一个纸卷,拿着哪份种哪份,每年如此。采取此法的村寨,多在地处南定河边的孟定坝子,这里每年都有一部分靠近河边的水田被淹没田埂,需要重新清理埂子,又因孟定土地多,如不定期重分,就会促使一些人家外迁或不种门户田而去种薪俸田,这种通过在免寺佛前拈阄的办法意味着佛的意旨和人的信用,谁拈着哪一份田,不管好坏都必须去种一年,拈阄而不种会受到全社会的歧视。首先是对佛的意旨的违背。故从未发生过拈着坏田不种的事。在孟定采取这种办法的有弄养、那永、哈塞、蛮蚌、哈很、曼弄、含邦等十多寨及勐撒坝的丙令寨等。

另一种分配土地的方法,也是在每年犁田栽秧之前,由大伙头决定日期通知所属每户一人按时集中于大免寺内,在大伙头主持下对土地进行调整,一般都不动原有门户田,只采取个别少量的抽补,以解决新出现的以下情况:

1.外寨人要求迁入本寨居住的;

2.过去不种田现在要求种田的;

3.因种种原因而新立门户的;

4.因以前分到的田不好而要求调整变动的;

5.上年有人迁出后交还的门户田谁人愿种的。

除了每年打散拈阄重分的村寨外,都采取个别抽补的办法,实际上各家所种的份田份地是很少变动的。因为各寨都有多余的公田公地,只要有迁出户,就有寨公田,寨公田可分给人手多的人家去种,再有人户迁入时,即将寨公田分给他。如果迁出户交下的寨公田无人种时,就由它荒着,有人迁入或新立户时,再交他去种,所以,耕地变动并不大。

以下按坝区、山区、高寒山区三种类型来叙述耿马的农奴制实施情况。

1.傣族居住的坝区农奴制——份田制度

份田是指坝区80%以上的分给每家农户耕种的门户田。此外,还有寨公田及多种的薪俸田。

甲、门户田:又叫百姓田,傣语叫“那哈滚”,是土司在几十个具有大量水田的坝区如孟定、耿马、勐撒、勐永、勐简等处通过各寨头人分给百姓种的水田。门户田不属私有,死绝迁徙时由头人收回作寨公田。不够或过多时,由头人另行分配。一般每户可分到好田五担种,坏田六七担种。不交还的,世代使用,也可短期出租,年租额每担种15元。

门户田的分配方法各地有些大同小异,总的说来,凡愿耕田的农户都能分到一份水田,凡种门户田的农户,都要负担实物贡纳和货币负担。两种负担的计算以土司府在1917年抄存的注有“世代相传,不得遗失”字样的分派到全耿各地的大粮银子底簿为标准。

实物贡纳的正粮叫“毫堵”。全耿负担为2194堵,折合35104斤,还有一项惩罚性实物负担叫“毫寒”,意为“惩罚懒人出的谷子”,汉语叫“懒谷”。全耿计有28.75卓1268堵,折合31788斤。两项共66892斤。

实物贡纳的另一名称叫银尾谷——尾随大粮银子贡纳的谷子和山尾谷——尾随山水银子贡纳的谷子,按每两大粮银子尾随银尾谷和山尾谷各一担,例如勐永的大粮银子为380两,全勐应贡纳谷子760担,约合30400斤。向官家贡纳的粮食一般占产量的1/10。孟定下城达1/5,也有略低于1/10的地方,如勐简。按全耿马的大粮银子底数12280两推算,银尾谷和山尾谷两项应为24360担,合974400斤,再加毫堵、毫寒,共计1041392斤。

货币负担——门户款也由耕种门户田的农奴担负。每年派三次,一次叫大粮银子。农历腊月初三派;一次叫山水钱,农历二月派;一次叫杂派,在农历八月。最主要的一次是派大粮银子,各圈、勐的头人,届时到土司府接红票(用红纸写的分派负担的数字)。按土司府每年开支预算,以大粮银子基数为比例照加减。进入民国后,有加无减,最多时达到基数12280两的九倍。山水钱底数为266.8两,原来只由勐撒、勐拱等八个地方负担,以后普遍分配。杂派的多少,以土司府开支除去大粮银子及山水钱之外不敷多少而定。

耿马坝区农奴,每年还要承担把土司府发出的几千斤棉花纺成线,织成土白布交回的一项劳役。

各坝区规定寡妇不种门户田。悉宜大寨规定寡妇每年要给佤族王子做一双布鞋。

坝区农奴除了上述几项负担外,一般不再出劳役。但遇到抵抗外敌入侵,土司府下达括地令时也须应征。此类情况几十年也遇不到一次。

在坝区居住而不种门户田的人家,不出任何负担。此类户口极少。

乙、寨公田:傣语称为“纳当来”,是各寨分配的机动田。有些寨子多些,如勐简占全寨面积44%,芒抗占36%。有些寨子少些。也有的寨子没有寨公田,如遮哈。一般情况是各寨在每年分配水田时,都要有意地留下几担种的水田作为机动田,以备有外来人户时便于安排。凡属村寨中有绝业或迁出等情况而交回的水田都并入寨公田。在不需要调整土地的情况下,由头人向本寨或外寨有劳动力的人家出租,租谷由头人经管,用于修盖免寺、抵门户款或修路整沟等公益事业。租额按各地条件不同情况而定,耿马城区为种子的十倍,有的为八倍,最少不下五倍。凡种寨公田的只交租,不附加其他负担。

丙、差役田:土司府按照封建特权在各方面的需要而给在他所领有的土地上的子民们分派各种专项劳役负担。这些承担劳役的村寨及民户,大都从土司府里得到数量不等的若干专项差役田来世代耕种。他们也不再出实物及货币负担。如扎木寨专门轮流煮菜放炮,有煮菜田十份,放炮田五份(每份五担种,每担三亩面积);狠那寨煮饭,南掌挑水,有煮饭田、挑水田;甘东寨搓蜡条及管土司府的杂务有搓蜡条田;法贺寨煮茶有煮茶田;允楞寨也有一家专门煮茶的耕种煮茶田一担种。耿马的法贺,孟定的波公专给土司做菜侍食;遮哈村给土司府守门;贺戛、得党两寨专司执刑管理监狱;恩洪、遮华两寨专抬轿子;洛阳、南掌、安民村、芒等四寨专门送信当差;芒回、弄巴专抬土司府及太爷的棺材;磨烟、那民专为耿马城四大免寺打扫清洁及挑水砍柴;芒坑、芒弄专为土司出巡时侍从。服这些劳役的人都有专门拨给的差役田。差役田各有伙头掌握。这些人除了所规定的专项差役外,他们不再负担任何实物及货币的摊派。

丁、亲兵田:耿马过去没有亲兵。平时由各勐调少数人到城戍守,战时则调用民兵称为“调练”。从1901年发生波边牙事件后,在1902年筑耿马土城,设城门碉堡才实行亲兵制。由耿马、勐撒、勐永三坝的傣族中调出200名亲兵,每人给一份亲兵田。这些亲兵田分布在三个坝子的村寨中。出亲兵的村寨各有大小什长管理亲兵的征调及亲兵田的分配等事项。亲兵田不负担官家的任何摊派。在本人当亲兵期间,亲兵田可以出租、典当,不当亲兵时,即交回亲兵什长。其他民族不能当亲兵。

戊、薪俸田:为土司府对下属各级官员酬劳的田。从掌太爷、太爷、宣爷、朗爷、圈官、陶孟、大、女官到大小伙头、亲兵什长、和尚朗都有专门的薪俸田。各级官员的薪俸田多少不等,大抵太爷最多,小伙头、什长最少。多的到几卓种,少的也有三四担种(每卓400斤,每担40斤)。凡属薪俸田都不负担任何摊派。薪俸田只在任职期间享受,停职即收回。这些属官虽无世袭的规定,但多为罕氏官族及南宋两家担任。只要没有大错,多为终身任职,整个属官形成了一个政治上十分巩固的特权统治阶层。实际上是一个不世袭的官僚集团。有几个属官实际上是世袭的,如大寨圈和芒茂圈的佤族圈官不但世袭相传,而且有在他辖区内处理人犯时先斩后奏之权。老掌勐宣爷南耀彩有大功于罕氏土司,死后无子,土司将其薪俸田赐予他女儿南珍玉世袭占有。当然这些都是极少的例外。

己、宗教田:有免寺田及色树田两种。耿马傣族都是南传上座部佛教的虔诚信徒。各个坝子的村寨大都建有佛寺。佛寺除野免寺外[13],都有佛爷和尚住持。历代耿马土司都崇信佛教、每个免寺都拨给膳食供赕的田,称为免寺田。由所在村寨人户代耕代收。也有出租的。傣族除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外,又信仰原始巫教。在每个村子的后面都有一丛神秘幽静的古树林,称为色林或林,即勐神或寨神的所在。每年要杀牲祭奠一次。大多寨子都有色树田,归免寺长老或和尚朗掌握,向外出租。租谷一般交产量的五分之一。此类田不负担贡赋。

庚、待客田:耿马的九勐十三圈,各有一份八担种的待客田,作为招待过往官员的宿食费用。有些由圈官大或各勐的宣爷直接掌握,有的交给站口的大伙头管理。此类田不负担任何摊派。

辛、公务田:管理一寨或几寨公共事务的专职人员,如每寨都有一个管水沟的人,由土司府给一份田,叫“靠南纳”,谁管谁种。又如管寨内群众做好事、赕佛、办丧事、念经等需要一个内行人来提调指挥。此人称为和尚朗,需当过和尚能读能写经书的人才能胜任。他有一份和尚朗田,也不负担任何对土司府的贡赋。还有一个管理妇女事务的女官叫“法引”,有一份法引田。

壬、开荒田:有两类,一类是开熟荒,即别人无力耕种或因故未耕而变成荒田者,开荒人必须事先征得丢荒人的同意,并交纳一定租谷。原主需要,随时收回。另一类是开生荒,对从来没有人种过的土地,谁开荒就归谁种。头三年不交贡赋,三年后随便出一点负担。只要不迁出本寨,可以一直占有。离开本寨时,不能将此田送人、出卖或出租,必须交还伙头作寨公田。傣语称开荒田为“那咪”。

癸、私庄田:土司为酬劳他的有功之臣而专门赐给较高一级属官的田。如掌太爷罕华文有私庄十八寨,私庄田遍及耿马、勐撒、勐永几个坝子。种私庄田的村寨对土司府没有任何义务,只向享有私庄田的主人负责。他们除了耕种田地,按规定交出贡赋外,还要对自己的庄主尽许多劳役义务。种私庄田的人,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程度比种门户田的人要大得多。

子、官田:官田指在耿马城附近,既未分给农奴作门户田,也未赐给属官为私庄田,而为土司府直接掌握活动使用的水田。这些田都在耿马城附近,规定由附近各寨出工出牛耕种、管理、收获入仓。种收时土司府杀牛招待参与收种的百姓,并送给黄牛两头,买草银子76.8两,白线团115团,盐174团,此类官田的收入,连同稻草都交给土司府供一年之用。

2.汉族为主居住的半山区的农奴制——户地制度

耿马全境按政治区划,向来称为九勐十三圈。九勐皆为大小不同的坝子,十三圈则全部在山区或半山区。山区坡陡林深,水源不足,只能种山地杂粮。在水利条件较好地区,也开辟了少量水田,但为数甚少。有些地方终年吃不到一次大米。这些山区也包括山傣(傣族支系)、佤族、崩龙(德昂族)、布朗等民族的大部分。

在这类山区,按自然山水为界划定各村寨土地的界限。在此界限内划定本村的份地。份地的名称为“户”。户有等级,为山区承担赋税的计算单位。例如,芒茂三圈的岩溜大伙头所管的地界内共划分为五个头户,三个二户、两个三户、八个四户、两个五户。按照户的等级占有数量不等的土地。承担户的义务叫作“抬户”。每个户的土地是自古以来就划定了的,谁也不能改动。“抬户”的人须有一定财力来负担土司府分派的钱粮赋税。一无所有的贫民不敢单独抬户,特别是不敢抬两个户。他们只能投靠头二户“当亲身”,从户主那里得到吃用抵垫去开垦户主的荒山荒地。收获时按照产量与户主分享收获物。常规是户主贴牛贴种三份分,户主得一份;户主贴牛贴种平半分者叫“跟锅亲身”,对户主要服一些劳役。

这些抬户的各族山区农奴,是耿马门户款的主要负担者。门户款都按照各村寨划定的户数来分派。只认户的等级,不问人的穷富。可以一家人抬两个户,也可以几家共同抬一个户。

在负担门户款的算法中,有一个从古以来未改变过的规定:逐级按8%向下类推。例如,头户负担100元,则二户为80元,三户60元,四户50.04元,五户40.32元。大约两个四户等于一个头户。五户以下不算负担,名为帮丁户,只随便负担一点烧柴吃水钱,每年不过几块钱。当亲身的一般不负担派款,有的大户分给亲身负担一部分门户款,但不论该亲身如何富有不能超过一个五户的负担。分派门户款时,要经过详细的计算,做到分文不爽地按比例算合才行。凡是实行抬户的地区都按此办理。除特殊情况外,此类地区,不再负担劳役。

山区土地,从来无买卖典当的习惯。大家都只知道土地是官家的,穷人富人都是官家的百姓,大家都是一个样,没有贵贱之分。在本寨范围内搬家无人干涉,如果迁出外寨,抬户的要交清门户款,交还户地。什物锅仗牛马猪鸡可以带走。要拆取房屋,必须通过头人粮户。如系亲身,则要通过户主,不能违反“来时修,去时丢”的规矩。

山区抬户制度有两面性。一方面是稳定性,表现在每个村寨的“户”不可更动。不能因该村的人口增减而增减。如原户无人抬时,可以向上报告减少负担,此类情况极少,故世代在一个村子居住抬户的人家几代人还是抬着一个老户。在各该户的范围内任凭开荒扩大面积。只要不欠款,子孙相继,世代不绝。另一方面也表现为竞争性。如果一个户因为种种原因而拖欠门户粮款长期不能完纳时,伙头有权动员本寨或外寨的人来夺户,将本户土地转给新来户使用。原有户除享有自己的房屋园圃地外,不能再种原耕土地。只有去投靠大户降为亲身。此类夺户的事虽然发生不多,但确曾有过。故抬户的人,不敢拖欠门户粮款。

在原定户数等级不可改变的同时,抬户的人家可以根据财力人力升降等极。升降时有换户地的,也有不换土地而由伙头给上升户指定增加一块土地的。

有劳动力或有财力的人家可以在自己的份地内开挖水田,不另加负担。亲身也可开田,向户主交租。在不当亲身时,水田就为户主所有。此类水田,可以出租、典当。典当规矩,说定典价和期限,田无租,银无利,还钱归田。如在典当期内转户,新户主只认地,不认钱。原发生的典当关系,不涉及土地的使用权。

在山区和半山区各圈之内也有数量不等的私庄地。这些私庄地是以人身结合土地直接隶属于庄主的形式表现的。是把农奴和土司府的贡赋转嫁到私庄主手中。庄户平时约七八户要轮流一个白工给庄主服劳役。庄户有为庄主畜养母牛、骒马和母猪的义务。惯例是娘下儿时庄户得一脚(1/4),儿下儿时庄户得一半。养猪则20斤以下的平分,超过本子一倍部分归庄户。饲养母猪生仔,养到五斤以上庄户得两个。庄户为匪抢人或因仇杀人,要由庄主缉获或击毙了案,如不犯法,权益受到庄主保护。

3.拉祜族及部分佤族居住的高寒山区——劳役制度

拉祜族及一部分佤族、傈僳族居住在山高坡陡林深草茂的高寒山区。他们宁可每天走20里路到坝子上种了田又回家,也不愿把村寨搬到坝子边上住。世代的刀耕火种方法年复一年地重复着。居住在简陋的茅草屋里,每人除了既是生产工具也是生活用具的一把刀及少量锄头之外,几乎没有其他生产工具。他们聚族而居,保持着原始氏族社会的浓烈气氛:各村有严格的边界;老人受到特别尊敬;伙耕伙种,打猎分配、处处表现绝对平均主义的信念;互助建屋和在办理婚丧大事时都表现出原始互助的优良传统。他们除了盐、酒、烟需向外购置外几乎都靠自己的耕作来解决极端贫困的吃穿住的需要。但他们是那样地无忧无虑,吃了早饭没有晚饭米下锅也全不着急,照样地吹芦笙打歌。

对于这样的高寒山区,没有实行抬户的制度,而规定他们每年服一定的劳役。如党帕、曼母、军养等寨及其他山村民族每年每户送一柴到土司府及指定的官府。石灰窑、石洞寺,贺回沟、弄抗等寨的拉祜族,送草片给衙门及部分太爷盖猪厩牛厩的草棚用。安牙村每户送3~4挑木疙瘩,党帕、蚌弄的佤族每年年节给土司府送300~400挑青松毛。弄抗为寺奴,专为耿马城四大佛寺服役。平时每寺一人,做挑水洒扫杂役,到年节或做大赕时,出50根大竹做幡杆,全寨出动到免寺做杂活。回窝、回秀、类向等佤族寨,官家有大事时,专门挑水。上下四排山的佤族拉祜族寨子都分别负担挑水、舂碓、拉磨、犁田、做佚等劳役。弄抗拉祜寨每年还要到岩蜂洞去背腐殖土给衙门栽花。这些是专门服劳役的部分。此外,根据各地的物产,也要承担一定的实物贡纳。

在土特产实物贡纳中,如岩溜大寨有一户每年要交两对藤篾官箩,还有一户要交官蜡200两。有13个寨子每年要贡交大竹鼠、松鼠、田鼠干肉若干挑。有9个寨子贡鹞鹰,16个村寨贡土靛2300斤,10个寨子贡蜂蜡4360两。据不完全统计,在103寨中有77种贡纳,贵到金子,贱到篾子,生活所需的土产,什么刺竹笋、大龙竹、盐酸果、土锅、酸猪肉、酸鱼、荞子、萝、官桃子、官李子、官麻、官香面等等无所不有。

土司府对于各寨送来贡品时要给以赏赐,赏赐的东西有银子、大米、食盐、酒、肉、茶、土布、衣服、砂糖、广子、银烟袋等。赏赐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贡物少,赏赐多;第二种是赏赐与贡物相等;第三种是贡物多,赏赐少;第四种是不给实物赏赐,只由土司接到贡礼时说几句吉利话。土司府对贡纳者的赏赐的制度化,也是维护贡纳制度的永久性的巧妙办法,它在剥削关系的实质上披上一件华丽的礼尚往来的外衣。

(四)与农奴制有关的几个问题

1.从耿马的土地制度看土司统治的封建性及其历久不衰的原因

耿马土司制度的特点在于充分体现一切王有的性质。它不像内地的土地关系已经从王有的领主制蜕变为地主的完全私有。前面谈到我国古代的井田制是按户分田。秦行商鞅之法推行了按夫授田的授田制,在历史上是一个进步。经过汉唐上千年的发展的授田制早为地主庄园所取代。而在耿马保存下来的土地制度却基本上保持着土地王有的性质。从它的坝区不论人口多少按户得一份门户田(份田)及全由农奴代耕代收的官田这一点看,有点古代井田制的残余;而在实行门户田的大部地区,又以人口多少分定门户田并辅以在每年调整一次的办法,很有秦汉时期实行的授田制的遗意,但不是按年龄来授田和归田,而改变为按份规定贡纳数量的门户田制度。在山区实行的“户地”制度和对一些民族保持各自的氏族公社制度也体现为一切土地皆属土司所有的王有制度。这种土地王有制是封建社会前期农奴制的根本所在。

在土地王有的前提下必然产生的人身隶属关系是耿马农奴制的第二个特征。不论居住在坝区接受份田或居住在山区接受份地以至仍然处于残余的氏族公社制度的高寒山区以服劳役为主的少数民族,都共同地体现了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在耿马境内的坝区,傣族称呼土司官为“按哑诏”,意为发命令之王。称太爷为“召法弄”,称八老宣爷为“召法陶”,称宣爷为“召法”,称朗爷为“召朗”,总称这些官为“召波”即“阿爹官”,自称为“卡耗”,即“我们奴隶”之意,或称“顷卡”,即“我是奴隶”。佤族、景颇族等都沿傣语称呼,汉族则称“土司大人在上”,自称“小的在下”。这些称呼,体现了整个耿马土司辖境内保存的一种强烈意识。耿马有句谚语:“我们头顶的天是官家的,脚踩的地也是官家的。”在耿马居住的各族人民都是土司管辖的百姓。百姓的一切财富和幸福都是土司的赐予。百姓对土司的意志只能绝对服从,惟天为大,惟王为大,惟土司为大。把人身隶属关系从政治经济到思想意识都溶合为一个整体。从内地迁到耿马居住生息的人,就得放弃某些自由,以农奴的身份接受土司制度的治理。这也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

王有制的人身隶属支配下的贡纳和力役是体现耿马农奴制的第三个特点。前边谈到的实行份田份地制地区的农奴除了定期向土司缴纳定额的实物及货币赋税外,还要根据各地区出产的东西及土司府的需要按时贡纳。贡品种类的繁多已经包括了生活领域各个方面的需要。山区农民服劳役也是变相的贡纳。这与在封建地主形式统治下的一切地区绝无共同之处,尽管这些贡纳制度与只有一线之隔的缅宁、双江、云县、镇康等县相比显得多么落后而不合理,但生活在这个农奴制下的人民还感到土司为他们负担了责任,给他们带来了安定的生活,既不出征兵,又得种大烟。从现实主义出发,在农奴制下纳贡赋服劳役比之内地各县人民在国民党政府征兵征粮征税的重重压迫剥削下生活更好得多,这就是农奴们安心于这个制度的特定历史条件。

这个农奴制之所以能够保持下来,历久而不衰,原因何在?第一,历史的因素。雍正时期云贵总督鄂尔泰在云南厉行改土归流,只在靠内地实施。对于西南沿边,仍采羁縻政策,沿用土官土司。直至民国时期的龙云统治云南时期,倾全力应付重庆的蒋介石中央政府,对西南边疆土司,采取安抚绥靖政策,以稳住后方。20世纪40年代改置设治局的措施是明清以来改土归流政策的继续,在耿马此举仍是有名无实,对土司制度并未触动分毫。第二,地理因素。一是地处极边,毗邻外国,当局者怕改革惹是生非,宁可惜事怜人。二是地处湿热炎徼,瘴疫疟疾丛生,内地人望而生畏,有志问津者少。偶有几个敢在耿马打雨水的汉人,都是日与大烟为伍的烟客。他们对于经济的开拓和政治的影响都不大。第三,时代的因素。中国百年来受到帝国主义列强的宰割欺负,内政不修,外交腐败,辛亥革命在云南换来的是军阀混战与独裁,谁上台都要稳住四周边区,以保证自己势力的巩固。唐继尧如此,龙云也不例外,他们根本无意于彻底整顿边境吏治,一仍其旧,使一些土司得以坐大。此外,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央军在耿马留下的大量军火仓库,全部落入耿马土司之手,就大大加强了后期的统治实力。第四,人为的因素。耿马土司自罕华基以来都是些有才干的人继位。从罕华基到罕富廷,一直都能招揽人才,延用大批汉族知识分子参加军政决策;收容笼络闲散的中央军官兵,加强完善其军队的训练及储备。对省专来耿的委员,不论大小,总要送一笔可观的厚礼作路费。以致能长期种植大烟,得到免征兵役的优惠。这些都是土司善于运用政治手腕的结果。四方面的因素结合在一起,使这个本不可能保存的农奴制社会保存下来了。

2.生产力的缓慢发展与生产关系的缓慢变革

(1)整个云南西部傣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比之滇中要缓慢得多。据李思聪、钱古训于洪武年间亲眼见到这一地区的情况是“地多平川,土沃人繁,村有巨者,户以千百计,然民不勤于务本,不用牛耕,惟妇人用锄之,故不能尽地利”[14],是较大的锄头,在明代初年还不用牛耕而只用锄进行耕作,当然不能尽地力。不过,这些地区土壤都是很肥沃的,不必花很大力气就能得到丰收,这也是自然条件过于优厚给人的惰性而不勤于务本的原因吧,这种情况大概一直延到明中叶王骥三征麓川前后。明朝廷对于这一地区军政管理的加强,陆续有内地汉族移民进入傣族居住地区,带来了内地的先进生产工艺与技术,使用牛耕,使本地区的农业和手工业得到一些缓慢的发展。耿马于清初在悉宜大寨开办银矿,有很多内地人来当矿工,但他们只住在矿山,不敢住坝区,故对坝区原有的农业生产没有多大促进。另外,坝区的土地多而肥沃,人口又少,随便耕种就可自食有余,在粮食还不具有商品性质的社会中,提高粮食产量不是社会的需要,所以,这一地区生产发展缓慢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变。也是这一地区农奴制的生产关系能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

(2)红白旗乱事迫使邻近的云缅镇等县居民进入耿马山区避难,使山区得到开发。例如,缅宁西区就有一批人避难定居在大兴区。这些断续迁入的汉族居民,带着较为先进的工具和生产方式,进入耿马后接受耿马农奴制的生活规范。生产力虽有一些提高,却也不能促进社会制度的根本改变。

(3)20世纪初期,随着英帝国主义者对缅甸殖民地统治的稳定,在上缅腊戍、蛮暮及密支那、九谷等地开辟商场,收买紫胶、牛皮、茶叶等工业原料及倾销其工业制品;英国商人在缅甸的商业活动,促进我省沿边各县马帮商人应运而生,内地商人把各种对路的土产运到腊戍,又换回各种洋货。如布匹、毛毯、香烟、火柴、罐头、衣服、呢料、洋刀、洋锄、洋镐、肥皂等等。耿马地处极边,有四条商道直通缅甸。四排山自古盛产紫胶,又因民俗喜食牛肉,家家都有牛皮,这些廉价的土产品,到腊戍可获两倍以上利润,回头货又可获两倍利润。以耿马官家的掌帮锅头为首及各太爷、宣爷与民间商人共同凑合组成的武装马帮商队于每年旱季去缅甸做一二次生意,谓之“走腊戍”。这种对外贸易的活动,直接刺激了部分商品生产的发展,如紫胶、牛皮、茶叶,使耿马这个古老的农奴制社会里产生了商人这个新的社会阶层。

(4)20世纪30到40年代在全省都禁绝大烟生产的时候,耿马土司几次巧妙地获得种大烟的默许。这在全省没有几个县,确是千载难逢之机,耿马每年种大烟约在50万两以上,约值银元400万元,按10%计算,土司衙门就收入40万元半开。这笔收入使耿马土司和百姓都利益均沾,在那些财政拮据的友邻各县看来,真要垂涎三尺,羡慕不已。再加抗日战争中耿马得到免出征兵的特权,两个特权加在一起,使耿马成为西南边疆的天之骄子,产生一股巨大的对外吸引力。吸引附近各县人民成村成寨地迁入耿马。据不完全统计,1935年耿马人口为35832人,到1949年达到62985人,十多年中,增加27153人,达75%。实际上远不止此数。既成倍地增加了开发耿马山区的人力,也大大增加了耿马的物质财富特别是土司府的财政实力。使土司官有可能大量购买步兵武器来扩充军事力量,把耿马土司推到历史上空前繁荣强大的为所有土司瞩目的时期。但是这一切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奴制性质。

(5)在汉族移民大量进入耿马、大烟市场空前繁荣、抗日军队大量屯驻全境战略要地、抢修滇缅铁路的大批包工沿南定河一线集结、勐撒开辟为军用机场等一系列重大事件的推动影响下,具有新时代信息的生活形态和文化知识开阔了人们的视野,导致耿马这个古老的根深蒂固的农奴制社会不能不受到一些冲击。借贷关系从低息借贷转化为高利贷剥削,货币借贷的年利为120%,谷物借贷对本利息。此外,到1949年已出现遮哈寨的大郎根,允景寨的尚暑,芒海寨的布莫罕等人都以经商致富而收买部分私田、水牛出租给农民收取田租牛租。这就为耿马农奴制社会带来了要逐步向地主经济转变的信息。如果全国的解放时期向后推迟,耿马社会也会完全冲破古老的农奴制的桎梏而向前发展是毫无疑义的。

(五)农奴制与土司统治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有其必然产生的客观需要和主观因素。从社会经济形态看来的农奴制是如此,从政治统治的政权结构关系看来的土司制度也不例外。农奴制是从奴隶制走向封建社会的第一步,它必然要通过土地高度集中的庄园制向地主经济发展。而土司制度是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政治组织形式。

关于土司制度的沿革及其产生的历史条件与在耿马的统治情况,另有专章论述,这里只想简单地谈农奴制经济与土司政治的关系。二者具有不同的内涵,也不是共生的东西,但当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由相辅相成的关系进而变成消长兴衰密不可分的关系了。土司制度是为适应落后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而形成的制度,它属于上层建筑。这种上层建筑与各个后进的社会形态结合以后就产生不同的效果。表现在奴隶社会中实行的土司制度具有巩固奴隶制社会的功能;在农奴制社会实行的土司制度具有巩固农奴制社会的功能。显而易见,耿马地区农奴制之所以能长期保存到20世纪50年代,是由于土司制度在充分发挥其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服务的作用。反过来说,在现代看来已是十分落后的土司制度也只有在这些后进的社会制度——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封建社会前期的各个阶段才能存在。在这里,农奴制是土司制度赖以存在的土壤,而土司制度又在各方面巩固了农奴制,二者的存在互为因果,互相适应,相得益彰。当然,二者最后也必须要消除于人类社会的历史舞台。

还有必要说一下土司制度在历史上的积极意义。对于任何历史陈迹,只能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实事求是的客观分析,才能得出公允的科学结论,而不能用今天的现实去要求过去的历史。在今天看来土司制度是落后的、不合理的。如果有人在今天主张复辟土司制度,是对时代的反动,也没有人去理他。但对历史上的土司制度则必须承认它有过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土司制度适应于各后进民族的社会发展阶段。它从各地区社会发展的不同现状出发,尊重各民族地区的传统习惯和民族感情,不以统治民族的意志强迫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状况。在接受统一于中央的大原则下,允许各民族保存自己的生活、习尚、风俗、信仰、社会制度等等,使这些地区的民族能在本民族领袖的领导下消除疑惧,长治久安,无论对于内地及边疆的稳定都起到积极的作用。其次,土司制度限制了地方势力的崛起。土司地区都是后进的边徼之地。由于确立了承袭、等级、考核、奖惩、贡赋、征发等一系列简单易行的制度,划定了疆界,每个土司只能在其辖区内行使其权力,不得侵凌邻境,就大大限制了地区势力的崛起。六百年间,在西南边区只出现过一次麓川王国的事件,而且得到及时的处理。最后,土司制度巩固了边疆领土。元明清三代特别是清代在西南地区推行的土司制度,基本奠定了中国领土。清代在西南地区设置的文武土官很多,在滇川黔桂四省区文官土知府以下、武官土指挥使以下共有648名。这些土司、土官服从中央政令,世袭镇守领地。靠近内地条件成熟的在明清时期先后改为流官,沿边地区仍因其制。在英法帝国主义者侵略缅越祸及中国的时候,一部分边远地区被攫夺,最后一道防线,就是紧连内地的土司地区。这些世袭土司对巩固边界做出过不小贡献,应该给以充分肯定。

1984年到耿马调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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