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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与普通法系国家非方便法院原则的比较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与普通法系国家非方便法院原则的比较一方面,魁北克新民法典第3135条所确立的比较灵活的做法更接近于美国的非方便法院原则,而不是像英国那样通过Spiliada案形成了一套适用规则和两阶段考察程序。严格地说日本的特殊情势原则并不是非方便法院原则,但它的确与非方便法院原则有很明显的相似之处。

三、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与普通法系国家非方便法院原则的比较

一方面,魁北克新民法典第3135条所确立的比较灵活的做法更接近于美国的非方便法院原则,而不是像英国那样通过Spiliada案形成了一套适用规则和两阶段考察程序。另一方面,它所确定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实质上又和英国和英联邦国家是一致的。具体来说,美国认为十分重要的公共利益因素在魁北克却几乎不起什么作用。[102]同时,魁北克与美国、英国、英联邦国家、以色列在这个问题上还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它们都认为,尽管有管辖权,法院也有权利拒绝行使。

严格地说日本的特殊情势原则并不是非方便法院原则,但它的确与非方便法院原则有很明显的相似之处。它们都采取比较灵活的态度,并且日本在适用特殊情势原则时考虑的因素与美国所考虑的私人利益因素十分接近,有时候甚至是完全一致的。然而,日本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不考虑公共利益因素。正因为这一点,可以说日本的特殊情势原则更接近于魁北克而不是美国的非方便法院原则。[103]

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日本的特殊情势原则在三个重要的方面与上述地区的非方便法院原则有着显著的区别。第一,日本并不一定要求在国外存在另一个更合适的法院。第二,日本法院只能撤销一项诉讼而没有权力中止或附条件的撤销一项诉讼[104]。这限制了它们灵活处理案件的能力。第三,当案件以特殊情势为由被撤销时,法院就会宣布其没有管辖权,而不是说有管辖权但是拒绝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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