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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不愿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则的理由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大陆法系国家不愿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则的理由(一)封闭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决定了其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和严密性。对于构建严密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倾向使得大陆法系国家无一例外地采用成文法对管辖权问题作出严格的规定。希腊法官为了不受上述指责宁可对所有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进行审理。

四、大陆法系国家不愿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则的理由

(一)封闭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决定了其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和严密性。对于构建严密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倾向使得大陆法系国家无一例外地采用成文法对管辖权问题作出严格的规定。

荷兰学者认为,对于控制过宽的管辖权实际上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通过民事诉讼法严格地规定管辖权依据,原则上不给法官留出自由裁量的空间。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其自身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决定了它们大多采用这种方法。另一种方法则是对于管辖权依据采用宽泛的、原则性的规定,而给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行使管辖权。普通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后一种方法。

(二)适当的管辖权依据

大多数不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则的国家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它们不存在过宽的管辖权。并且它们也通常有另外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保证了其行使管辖权的适当性。例如,根据现有的法国法,基本上能够保证案件与法国有密切的联系,如果没有这种联系,法国法院根本不具有管辖权。比利时关于国际管辖权的规则也注重对外国被告人的保护。希腊法也认为其管辖权规则的充分性和具体性保证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两方面的因素得到考虑,并且由相对严格的管辖权依据构成的完整的管辖权体系保证了每个案件都能在最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依照瑞士法规定和法学理论,它的管辖权规则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被告必须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地被诉,被告的暂时存在并不构成管辖权基础。[105]

(三)不存在挑选法院的问题

在许多国家不存在挑选法院的问题,因此它们也就没有必要引入非方便法院原则这一解决挑选法院问题的法律规则。阿根廷、芬兰、德国、希腊都属于这类国家。但为什么在这些国家里挑选法院不成为一个问题,各个国家的原因又不尽相同。在阿根廷,管辖权的依据原则上只有被告的住所地一项,这就防止了有人将与阿根廷没有联系的案件带到阿根廷起诉的可能性。在芬兰,只有一个人有正当理由他才可以在法院提起诉讼。

即使有一些国家认为挑选法院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它们也倾向于运用其他手段而不是非方便法院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法国关于国际管辖权的规则保证了法国法院只有当案件与法国有较强联系时才具有管辖权。在日本,挑选法院问题是在适用国际管辖权规则阶段解决的,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注意不要偏向于某一类当事人。

另一种解决挑选法院问题的方法是统一冲突法规则。德国认为统一各国的冲突法规则是解决挑选法院问题的最好方法,而不仅仅是限制管辖权依据。意大利学者同样持这种观点。而且,在欧共体内实际上已经有这方面的尝试。1980年关于合同义务准据法的罗马公约统一了欧共体各国关于合同准据法的冲突法规则,它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布鲁塞尔公约所允许的挑选法院现象。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统一各国冲突法规则只能解决那些企图利用某国实体法上优势的挑选法院现象,对于那些想要利用某国程序上优势的挑选法院现象,这个方法显然是无法奏效的。

(四)法官的地位

在不同法系国家,法官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普通法系国家通常给予法官极其崇高的地位和相当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不仅适用法律,还能解释法律,甚至创造法律。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通常只能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很少有自由裁量的余地。由于严格的分权学说的影响,解释法律和创造法律的权利只能掌握在国家立法机关的手中。法国严格地限制法官的权利,不给予他们以自由裁量权。瑞士法律也不承认案例法或法官立法。德国害怕一旦给予法官过宽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会以不方便的名义拒绝管辖那些比较麻烦的涉外案件。希腊法官为了不受上述指责宁可对所有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进行审理。

(五)成文法缺少灵活性

绝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是不承认案例法的,而非方便法院原则的发展又是建立在案例法不断对这一原则加以完善和补充的基础上的。从普通法系国家非方便法院原则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非方便法院原则从最初的原则性规定到拥有严格的适用程序和考察标准,它的每一步发展都是在更新的案例推动下完成的。其实不仅是非方便法院原则,普通法系国家的成文法规则都必须通过案例的解释才具有现实的可适用性。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建立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对任何问题都做出严格的、周密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从非方便法院原则的性质来看,它本身就是为了给予管辖权规则以更多的灵活性而出现的,而大陆法系国家严密的法律体系恰恰不允许这种灵活性的存在,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的特点决定了它与非方便法院原则是不相容的。在这方面唯一的例外是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区,它是唯一在成文法典中规定非方便法院原则的国家。但考虑到魁北克地区是一个混合法地区,成文法和案例法在它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我们所说的法律体系缺少灵活性的问题在魁北克并不存在。

(六)宪法障碍

许多国家在考虑是否引入非方便法院原则时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宪法上的障碍。在德国,保证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是一项宪法义务。这项义务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可预见的确定的法院都不能被人为操纵而改变。同样,希腊宪法也规定希腊法院不能改变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意大利宪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在法律规定的天然法院受审的权利。”

(七)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而非方便法院原则强调的是法律的灵活性。尽管非方便法院原则能够带来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并且由此还会带来诉讼费用的增加和没有必要的延迟,基于这些原因,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不愿接受这一原则。

(八)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正如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是国际管辖权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一样,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同样也是国际管辖权制度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作为管辖权协调制度的一种,非方便法院原则本身就会带来管辖权的消极冲突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与其自身的性质所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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