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两大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的比较

两大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的比较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事实根据方面,两大法系国家基本上是共同的,检察官所提量刑建议通常都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其基本的事实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尤其美国通常以判例法作为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法律根据。同时,大陆法系国家的多数检察官都戴着法律正义和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光环,以此履行其职责,包括提出量刑建议。在此情形下,德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具有约束力。这是两大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的最大共性。

三、两大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的比较

基于上述两大法系国家量刑建议的简要介绍,我们可以发现,两大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各有特色,又在量刑建议的提出根据、具体程度以及量刑建议的效力等方面有着许多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一)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根据

量刑建议的提出根据包括事实根据、法律根据和理论根据三个方面。在事实根据方面,两大法系国家基本上是共同的,检察官所提量刑建议通常都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其基本的事实根据。不过,受实证主义刑罚观的影响,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两者之间,检察官或缓刑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更偏重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考量。除此之外,关于被告人的婚姻状况、社会背景和健康状况等法外因素,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并不将其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事实根据,而在美国,这些法外因素(extralegal factors)往往促成检察官与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并成为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事实根据。[45]在法律根据方面,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以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或法院法规定的检察官的角色和任务作为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英美法系国家尤其美国通常以判例法作为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法律根据。在普通的量刑程序当中,美国检察官和缓刑官又以《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的规定为依据。在理论根据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以刑事诉权理论、法律的正义理论和检察官的角色理论等作为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理论根据。而在美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主要以法律的正义论和诉讼的经济论为其理论根据。[46]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权当然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提出量刑建议属于行使量刑请求权的表现。同时,大陆法系国家的多数检察官都戴着法律正义和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光环,以此履行其职责,包括提出量刑建议。在美国,检察官不同于警察,以“人民”的名义履行法律职责,并且有追求正义的“附加责任”(an additional responsibility of seeking justice)。[47]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前,检察官还要在公正与效率两者之间作出权衡,并且常常以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为优先考虑,为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不惜牺牲实体公正,而通过辩诉交易程序提出量刑建议。

(二)关于量刑建议的具体程度

量刑建议可以分为概括的量刑建议和具体的量刑建议。概括的量刑建议是关于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一般原则、轻重程度的抽象描述。具体的量刑建议则是关于法院应当判处被告人何种刑罚、在何刑罚幅度内判处刑罚以及应否免予处罚和应否判处缓刑等具体的量刑主张。在英国,缓刑官原则上不得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但是对于缓刑判决和社区命令判决,法院当以缓刑官提出该种具体的量刑建议为前提。在美国,缓刑官可以提出任何形式的量刑建议。在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中,检察官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这不仅常见,而且对于获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往往成为前提条件。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检察官不享有起诉与否的决定权,在法庭上甚至可以提出对于被告人免予起诉的具体建议;德国检察官享有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提出概括的量刑建议,也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而在俄罗斯等国家,检察官则不被允许提出法院应当判处何种具体刑罚的建议。总体来看,检察官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这是多数情况;检察官只能提出概括的量刑建议,这只是少数情况。

(三)关于量刑建议的约束效力

在量刑建议对于法院量刑判决的约束效力方面,两大法系国家有着共同之处,即原则上量刑建议对于法院没有当然的约束力。[48]但是,其中也存在某些特例。在英国和美国,如果缓刑官没有提出缓刑建议和社区命令的建议,法院就不得作出缓刑判决和社区命令的判决,这就意味着缓刑官的这种量刑建议对于法院具有约束力。在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中,“法官必须按照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刑罚。尽管法官的角色要求他们维护公共利益,但法官并不原意干涉辩诉协议”。[49]据此可以认为,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提出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依交易程序作出的量刑判决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否则,美国的辩诉交易就无从开展。另有资料表明,[50]在美国加州,其法律甚至规定,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案件,如果检察官没有提出判处死刑的量刑建议,即使陪审团认定一级谋杀罪成立,则法院也不得判处死刑,而“只能判处有期徒刑”。[51]这就是说,在美国加州可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作出死刑判决具有约束力。在德国,法院依通常程序审判,若要判处比起诉书和庭审调查中控方表明的法律观点更重的刑罚,则必须有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并且必须给予辩护方以重新辩护的机会。在此情形下,德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具有约束力。

有如上文所述,两大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在提出主体、是否有利于被告人方面也存在着差别。美国检察官受对抗制诉讼的影响,在被告人作无罪答辩的普通程序中通常倾向于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而在辩诉交易程序中常常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作为“社会利益的维护者”的法国检察官还是作为“法律真实的维护者”的德国检察官既可以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又可以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两大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的这些细微差别并没有昭示出量刑建议制度的主流,通过上文之介绍和比较来看,量刑建议制度的主流是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这是两大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的最大共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