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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法制协调的财政保障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司法协调财政保障支出方面,主要用于司法案件的调查取证、证据和财产保全、司法强制执行等。3.除第一和第二部分以外需要协调的事务经费保障。

四、中部地区法制协调的财政保障

国家的建立是以一定的财政保障为基础,现代国家更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基础之上,“从根本上说,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之间的内在关联,乃是由国家作为一种组织机构的物质依赖性所决定的”。(27)因此,国家这台机器的正常运转,离不开其所赖以支撑的物质保障——并最终表现为一定的财政经费。在区域协调中,要实现立法、执法和司法协调的统一性和有效性,需要相应的财政保障——这是衡量区域协调能力的一项客观指标。(28)

在我国现有的财政体制下,各级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保障区域协调的正常、有效运作。在泛珠三角区域成员中,湖南省为加强区域协调能力,1994年专门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湖南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工作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各项工作经费。(29)在区域协调中,根据协调事项和参与协调主体的不同,由相应级别的政府在本政府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区域法制协调的财政保障大体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会务性经费保障;第二部分,行政执法和司法协助性事务经费保障;第三部分,除第一和第二部分以外需要协调的事务经费保障。

1.会务性经费保障。这项财政支出主要用于保障立法协调联席会议、行政协调联席会议等会务性事项。在目前区域协调实践中,长三角专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会议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30)也有学者撰文建议采取各参加单位分摊办法或者接受社会捐助解决。(31)我们认为,在目前区域协调中,宜通过各成员相互协商,以协议的方式解决会务性经费支出问题。各成员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各成员方承担的会务性经费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2.行政执法和司法协助性事务经费保障。在行政执法协调财政保障支出方面,主要包括联合执法、协助案件的调查、证据保全、采取行政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等。在司法协调财政保障支出方面,主要用于司法案件的调查取证、证据和财产保全、司法强制执行等。在司法协助领域的财政支出和行政执法领域协调的财政支出相似,可以适用同样的原理。

在国外,行政协助费用支出主要有两种:一种采取法定主义原则,如德国(32)韩国(33);一种采取协定主义原则,如西班牙(34)。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情况下,采取协定主义方式比较可行。原因有二:一是目前我国的财政体制现状;二是在区域协调中,各成员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彼此请求协助的可能。并且实践中已有较好的先例,(35)采取协定方式,要求各协约方对于协作区域内要求协助查办的执法案件,协作区各方要在人员、经费、车辆上重点保障,优先安排。

3.除第一和第二部分以外需要协调的事务经费保障。这部分费用不发生彼此偿付问题,也不存在协商承担的可能,由履行协作各方自己承担,该费用纳入所属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之内,由所属政府提供财政支出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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