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行李灭失或损坏的通知

行李灭失或损坏的通知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行李灭失或损坏的通知与货物一样,行李一旦离船或交还,常常难以判断损害的发生时间,导致责任认定的困难。因此,《海商法》第119条通过向旅客施加通知义务,促使双方当事人对行李灭失或损坏的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全。超过诉讼时效,旅客丧失实体胜诉权;而超过上述时限,则构成旅客完好收到行李的推定,只要旅客在诉讼时效内提出索赔,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该推定,合法权益同样可得到保护。

四、行李灭失或损坏的通知

与货物一样,行李一旦离船或交还,常常难以判断损害的发生时间,导致责任认定的困难。因此,《海商法》第119条通过向旅客施加通知义务,促使双方当事人对行李灭失或损坏的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全。按照该条款,除非行李交还时,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检验,旅客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提交关于行李灭失或损坏的通知,并应符合下列时间要求:(1)自带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应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2)其他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应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3)行李的损坏不明显的,旅客在离船时或者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应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之日起15日内提交;(4)行李发生灭失的,应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之日起15日内提交。

如果旅客未按规定提交通知,除非提出反证,否则视为其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旅客将面临难以证明行李损坏发生在行李提取之前的风险。必须强调的是,该条款中规定的时间限定不同于旅客提出行李索赔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旅客丧失实体胜诉权;而超过上述时限,则构成旅客完好收到行李的推定,只要旅客在诉讼时效内提出索赔,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该推定,合法权益同样可得到保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