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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含义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有关于劳务派遣的含义。我国有关劳务派遣的称谓并不统一。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由专门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招聘,该单位以雇主的名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将劳动者分派到第三人处,由该第三人负责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和监督劳动者劳动的就业关系。

一、劳务派遣的含义

国际劳工组织(ILO)未直接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定义,但1997年ILO第181号公约《有关私营就业服务机构公约》(the Convention Concerning Private Employment Agencies,NO.181)第1条描述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之一是:“雇佣工人的服务,目的是使这些工人可供第三方使用,第三方可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下称用人企业),他们给工人分配任务并监督这些任务的执行。”这里ILO首次扩大了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行为范围,规定其可以作为服务的提供者,雇用工人供第三方使用。[1]公约打破了传统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直接雇佣劳动力、就业服务机构仅仅从事就业介绍和求职介绍服务的局面,形成了一种包括了一个服务提供者、一个用人企业和一个临时工人的三方就业关系。在此,ILO将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临时雇员(a temporary employee),规定其应当享有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相关保护性;第188号建议书(即《有关私营就业服务机构建议书》,the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Private Employment Agencies,NO.188)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和相关法律保障措施。[2]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有关于劳务派遣的含义。《德国员工出让法》第1条规定,员工出让是指雇主(出让方)以经营形式将自己雇用的劳动者(借用员工)提供给第三方(借用方)使用,由借用员工向第三方提供劳务;[3]《法国劳动法典》第L124-1条规定,临时工作承包,即将其依照约定资格招聘并为此给以报酬的受薪雇员交由用工者临时安排工作;[4]1986年施行的《日本劳动派遣法》第2条规定:“派遣劳动,谓将自己雇佣之劳工,于该雇佣关系下,接受他人之指挥命令,为该他人从事劳动,但不包含与他人约定由其雇佣该劳工在内。”[5]欧盟在综合大多数成员国法律规制的特点,界定“劳务派遣的定义是:一个临时机构的工人被该临时工作机构雇佣,然后通过一个商业合同租赁到用人企业从事劳动”;[6]欧洲基金会“有关生活和工作条件改善”的报告,题为“Temporary agency work in the European Union”将劳动力派遣界定为:被临时工作机构(the temporary work agency)雇佣的临时工人(the temporary agency worker),通过一个商业合同,出租给用人企业(the user firm)执行委派的工作任务。[7]在美国,劳务派遣一般称为“temporary agencies work”,指一种临时性的雇佣关系(the temporary employment relationship),即通过临时性工作机构(temporary work agencies)而形成的一种临时工作关系(temporary work relations);临时性工作机构传统的作用是,提供工人给那些需要临时性帮助的客户,替代客户休病假或者产假的工人,或者执行客户短期的工作任务;这些工人为同一用户一般工作几天或几周,有时是几个月,然后从一个用户处移转到另一用户处,唯一相对稳定的是与临时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

我国有关劳务派遣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实务和理论上,有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labour dispatching)、临时机构工作(temporary agency work)、临时工作(temporary work)、临时帮助工作(temporary help work)、雇员租赁(employee leasing)等;在立法上,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通过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合同法》将其称为“劳务派遣”,其三方主体分别为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由专门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招聘,该单位以雇主的名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将劳动者分派到第三人处,由该第三人负责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和监督劳动者劳动的就业关系。在此,专门委派劳动者的主体称为“派遣单位”,负责安排并监督劳动者劳动的主体称为“用工单位”,被专门机构委派的劳动者称为“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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