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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整理鸡足山寺产案_谭茂森文存

时间:2022-07-12 名人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时期整理鸡足山寺产案_谭茂森文存云南迤西宾川县属之鸡足山,奇峰异石,飞瀑流泉,古刹林立,浮图高耸,向称滇中名胜,秀甲天下,素与四川峨眉、山西五台、浙江普陀、安徽九华等山齐名,号为国中五大佛教名山。

民国时期整理鸡足山寺产案_谭茂森文存

云南迤西宾川县属之鸡足山,奇峰异石,飞瀑流泉,古刹林立,浮图高耸,向称滇中名胜,秀甲天下,素与四川峨眉、山西五台、浙江普陀、安徽九华等山齐名,号为国中五大佛教名山。鸡足山佛教,始传于唐,发展于宋,盛于明清,可谓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千百年来,鸡足山以其山势之奇、佛事之盛,吸引着无数的中外游客、高僧名师、军政显要、文人韵士等,前来观光览胜、朝山拜斗、吟诗作画、著书立说,其声誉不仅传遍于省内外,尤其远播于东南亚!

鸡足山自开辟山林、建造寺院以来,由于历代朝廷之重视、官府之扶掖,以及僧众之耕耘、信徒之捐赠等因,曾经筹得相当一批田产,每岁收取丰厚租息,以供寺院香火、僧尼斋食之需。然至近代以后,随着佛教之衰微、政局之紊乱、社会之动荡、管理之不善,以及不法僧人之挥霍、少数佃户之作梗等,鸡足山寺产日趋萎缩,乃至“菩萨之供奉缺乏,苦行之衣食不济,佛门无福,清规不清,险恶环陈,盗贼侵扰”。天造地设之名山,一派荒凉;祥云缭绕之古刹,满目疮痍!

云南省鸡足山全景图(www.guayunfan.com)民国时期,为了改变鸡足山之破败衰落局面,以重振其昔日之声誉,再铸其当年之辉煌,各级政府曾经对其寺院田产,多次整理。其重要者,共有两次,为了叙述之方便,姑且称为“第一次重要整理”和“第二次重要整理”。兹据有关资料,将其敷衍成文,供治鸡足山史和治佛教史者以为研究之参考。同时,其整理过程中的某些内容和计划,窃以为对于今日鸡足山,乃至宾川县、大理州经济建设之进行、旅游资源之开发,均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一、第一次重要整理

民国时期第一次重要整理鸡足山寺产案,始于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终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

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悍然发动了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侵略者之铁蹄迅速踏破了我国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北三省。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随着大片国土之沦丧、大好河山之破碎,我东北地区的大批名胜古迹横遭破坏;大批文物古物损失殆尽!此一人类之浩劫和历史之惨剧,引起了国家当局的相当重视。

1934年初,国民政府行政院内政部(部长黄绍)召集会议,做出了加强保护全国各地名胜古迹、文物古物之决议。会议后不久,内政部即“训令”各省民政厅:希其“转饬各属(地方州县),急将辖境内之名胜古迹、文物古物,无论已、未调查登记和填报者,就各该地方实际情形与需要,拟定《军事时期保护方法》汇呈”。未几,内政部又颁布了《名胜古迹古物保存会条例》和《名胜古迹古物调查表》,并令各省民政厅:“转发各属,调查填报。”云南省民政厅接获上述“训令”、《条例》、《调查表》等项之后,当即遵令转发各属,冀其照办。

宾川县时任县长郭廑襄接省民政厅之令后,也转饬县教育局局长王复宇,望其“认真查填,办理具报”。但是,该教育局长竟然不以为事,敷衍塞责,草草“办理”之后,具报云:“宾属境地,前遭回匪之乱(笔者按:指清咸同年间之杜文秀回民起义),人民已十室九空,业经博访周谘,认真考查,实无名胜古迹古物可考。至成立‘保存会’,亦因之无从成立。”云云。而该县长也人云亦云,虚应故事,将其所呈转呈省民政厅,并云:“县长复查该局长所呈各情,尚系实在……敬祈钧厅代为声明。”真乃“失职”障目,不见鸡足山!官场之弊,一致于斯!

省民政厅接郭廑襄呈文之后甚为不悦,遂于1934年5月14日发出“指令”,直谓:“查该县向为迤西名胜区域,全国皆知。来呈所云,显系有意推诿。仰仍查遵前后迭令,从速成立‘保存会’,并拟具《会章》、《办法》,缮具二份,呈送来厅,以凭转报。”“指令”还严饬宾川当局:“事关部案,毋再推延干议!”郭廑襄县长经此严饬之后,不敢再事推诿,“当即转催教育局长王复宇查办”。教育局长王复宇也不敢再事搪塞,即邀约人士,进行调查。结果查得:“宾属境内,名胜古迹有鸡足山及瑞泉寺等处。”并于次年,即1935年,着手组织“保存会”、制定《条例》、填具《调查表》等项事宜。该《条例》和《调查表》之内容、格式,尚为丰富全面,切实可行,兹特分别赘录于下。

宾川县名胜古迹古物保存会组织暂行条例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宾川县名胜古迹古物保存会。

第二条 地址:附设于宾川县教育局。

第三条 组织:本会以委员十一人组织之。设主任一人,委员十人,由教育局长兼主任,五区区长及五学区教育委员兼委员。内分征集、保存二部,每部会员各五人。

第四条 职责:主任负督促、征集、保存、奖惩暨一切会务之责。

征集委员五人负左列各条之责:

一、碑碣类:如碑碣坊表、摩崖造像及一切古石刻板片之属。

二、金石类:如钟鼎泉刀、宝印玉玺及一切古金石之属。

三、陶器类:如陶瓷各器、砖瓦土模之属。

四、植物类:如秦松汉柏及一切古植物之属。

五、文玩类:如书帖图画及一切古文玩之属。

六、武装类:如刀剑、戈矛、鍪铠及一切古代武装之属。

七、服饰类:如镜奁簪珥、冠裳锦绣及一切古装饰品之属。

八、雕刻类:如佛像雕物及一切镂刻之属。

九、礼器类:如古代礼器、乐器之属。

十、杂物类:如农工用具及一切不属于各类之物。

保管委员五人负左列各条之责:

一、湖山类:如名山名湖、山林池沼及一切有关地方风景之属。

二、建筑类:如古代名城关塞、堤堰桥梁、坛庙园圃、寺院庵观、楼台亭塔及一切古建筑之属。

三、遗迹类:如古代陵墓壁垒、岩洞矶石及一切古胜迹之属。

第五条 经费:本会经常费,每月由县教育经费支给现金一百元,约分配如左:

一、设置费:约现金五十元。

二、征集费:约现金三十元。

三、保存费:约现金一十元。

四、临时费:约现金一十元。

第六条 奖惩:

一、古代坟墓:能于附近种植树株围绕周廊,或建立标志禁止樵木者,宜斟酌情形以嘉奖之。

二、名胜遗迹及建筑:能商同地方团体,筹资随时修葺者,宜斟酌情形以嘉奖之。

三、名胜古迹及古建筑:足资历史考证,或渐就湮没遗迹仅存,能树碑记以备查考者,本会应酌予嘉奖。

四、历代碑板造像、画壁摹崖之属:能责成地方团体,或其他适当之人,认真保护者,应斟酌以嘉奖之。

五、古代植物之属:能责成所在地方适当团体,或个人,加以防护,严禁剪伐者,应酌嘉奖。

六、湖山风景之属:非于必要时,不得任意变更,致损本来面目。违者,应受惩罚之。

七、名胜古迹古物:如因保护疏忽,致毁损或消灭时,各负责人员应受惩戒处分。

八、对于名胜古迹古物:有毁损、盗窃或侵占等行为者,应依照刑法所规定最高之刑处断。

九、金石、陶器、雕刻等各类古物:应调查收集,就地筹设陈列所,或就公共场所附入陈列,并制定管理规则,俾免散失。违者,应受惩戒处分。

第七条 凡在本县境内,所有名胜古迹古物之保存,除法令别有规定者外,应依本《条例》行之。

第八条 本《条例》有未妥善处,得随时呈请修改之。

第九条 本《条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九月  日

宾川县古物保存机关调查表

续 表

民国二十四年九月  日

宾川县教育局调查  

同年,即1935年9月30日,宾川县府将上述《组织条例》和《调查表》,一并呈报省民政厅。10月11日,民政厅“指令”宾川县府:“《组织条例》及《调查表》均已收悉,应予分别转存。”并冀“该县长自行呈送(各一份)行政院,以符通案,勿误为要”。该郭县长旋即照办。

第一次重要整理至此基本结束。此次整理历经年余,由于宾川县府当局认识不足、行动消极等,因此,除了查得名胜古迹“有鸡足山及瑞泉寺等处”和制定了《组织条例》及《调查表》等外,多系公文往来,而少实际行动,但也为日后之整理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二、第二次重要整理

民国时期第二次重要整理鸡足山寺产案,始于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终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1944年初,云南省民政厅和财政厅遵奉内政部令,联合“训令”宾川县时任县长杨琅、第二十五区财政督导员周汝彦:“将鸡足山寺产,就便切实清理具报。”杨、周二员接令之后,当即并驾齐驱鸡足山,请其长老、云南省佛教会鸡足山分会理事长元空法师,召集各寺院住持等,举行宣讲会议。杨琅县长尤为强调:政府下令清理鸡足山寺产,其唯一之目的,“纯为保持滇西名胜,而维僧众日常生活”。会后,二员即行查考实情,结果令人大为震惊:有住持者,“久不回山,日事吹赌,租息不敷滥费,复敢当卖庙产”;寺僧人等,“衣被褴褛,形同乞丐,厨屋炊具,破滥不堪”;更有甚者,“殿宇倒塌,佛像被雨,等于露立,以致损坏”……好好一座名山胜景,竟是一片残破景象,致使二员,“目睹情伤,殊堪痛恨”!

1944年3月19日,杨琅县长和周汝彦督导员遂将查考鸡足山情形,择其要者撰写成文,经署县长之名后,以县府之名义呈报省民政、财政两厅。呈文一本“修学好古,实事求是”之精神,不文过,不饰非,而是开门见山,起首即云:“窃查鸡足山不独是宾川名胜,实为全滇及中国有数之名山。乃近数年来,一般人士对鸡足山印象太坏、舆论不雅者,缘为该山,距县府两日途程,鞭长莫及,管理不易,以致人坏事覆,所以使然。县长到任后,偕同地方公正,亲赴该山考察。”结果,呈文认为:“寺僧中善良者固多,而卑劣者尚复不少。”各寺院住持多不能驾驭管庄,致使管庄在外“结纳不良分子,制造恶劣势力,内而对付师父兄弟,外而吹赌嫖淫,无所不为”。尤有甚者,“佛教会不能行使其职权,诸良师不能管束其子弟”。简直成了佛门无佛、禁地无禁的堪虞之局!呈文针对种种不法行为,积极地提出了初步整理之意见。即第一,“欲以整理,必先正人”:由县府保证公正僧人立当住持,约束本寺僧众,若有违犯清规、估抗住持者,由佛教会查明,转请惩处;第二,“次及理财”:各寺财政归各寺住持统一,一切租息概归常住正用,按照奉颁机关之《管理寺庙十三条》,恪遵办理;第三,“庙宇之修理”:根据财力,分别先后缓急,逐步推行。呈文最后写道:整理之目的,则在于“力从革新,冀其恢复名义”。

对于以上所呈,省民政、财政两厅认为:呈文尚属实在,唯须再依实情,详为计划,尔后推行。据此,杨、周二员再组人力,前往鸡足山,复做深入细致之考察。

1944年8月10日,杨琅县长和周汝彦督导员又将考察所获实情,详为呈报省民政厅(厅长陆崇仁)。呈文具体写道: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与三十一年(1942年)相较,仅两年间,鸡足山“田地亩积合减少三千五百五十余亩,租谷减少四百八十一石之多”。之所以减少,且如此骇人,推其原因,略有数端。即第一,过去寺产较丰,僧人不讲修持,早晚既无功课,又不入山劳作,饱食终日,无所事事,吸烟赌博,视为固常,师行徒效,任意浪费;第二,以往监督官厅,放弃职守,佛会执事,亦伺流合;第三,佃户以有弱点可据,不唯轻者不能加租,且原额也抗不交清,以致连年递减,一户欠租有数石至十百石者;第四,该山寺产,虽经迭次清理,然其业权,仍由住持或管庄僧人掌握,监守盗卖,官厅既不严禁,甚或准予登记;等等。呈文惊呼:“如不速加整理,则十年后,鸡足山佛产,将尽为私人有矣!”而如何整理?呈文认为:“欲谋将来之巩固,自非另组清理保管机关不为功!”具体而言,应该另行成立“鸡足山寺产清理保管委员会”,会设主任委员一人,且应敦聘“德高望重,崇信佛法,维护名山,不遗余力,僧众共仰”,名扬乡里的前云南盐运使李培炎担任之(按:李培炎,字西平,宾川人,省主席龙云妻兄,曾任民政厅长);委员若干人,分由鸡足山佛教分会理事长一人、公正士绅数人、素守清规之僧人等为之;委员会之工作和原则为“先事清理,继以保管,以绅为主,以僧为助,以官厅为监督”。呈文最后断言:诚能如此,力加整饬,则“此后鸡足名山,不惟恢复旧观,可立而待;建树新猷,亦将拭目以俟也”!

杨琅县长和周汝彦督导员呈报前文之时,还随文附呈了早于7日即已拟就的《整理宾川县鸡足山寺产计划书》(下文简称《计划书》)、《宾川县整理鸡足山各寺产亩积租息一览表》等文。其中《计划书》一文,洋洋洒洒,达四千言。内容包括:鸡足山之沿革及现状、整理之目的、整理之步骤、人事之调整、结论等五个部分,广泛地涉及了鸡足山之历史、现状、田产、租息、刑讼、机构、交通、园林、教育、人事等诸多方面,确为一篇内容丰富,材料翔实,指导整理、建设鸡足名山的精心力作!除了全文附录于后而外,兹仅就其主要内容,简述于下:

(一)关于鸡足山之沿革及现状

《计划书》开宗明义,起首写道:“查鸡足山不仅为吾滇之名胜,亦为中国之名山。考之县志,南诏时即有寺院三千余所,住山僧人常至万余。”——果然若此,则鸡足山之胜,当海内之冠!及至“咸同兵燹以后,更复衰败”。“迨至光宣,举办新政,所需经费,提拨寺产(宾川之警察学校经费,多由鸡足山寺产提来)。”然而此景不长,自从民国以来,则有不法僧人,不良佃户,私相授受,盗买盗卖,其“以寺产为孤注,以古物为苞苴,任意破坏,将有不可收拾之势”!虽有佛教分会之设置,全未开展整理,并有县府机关之监督,亦属有名无实。于是乎,不肖僧众,“当卖田地,私售古物”。“一人作俑,群相效尤”,而寺院古刹,“残垣败壁,触目皆是”,“荒烟蔓草,举目凄凉”。致使“名山首刹,将成荒丘;合寺僧众,行成饿殍”!满目残破荒芜景象,辄令观者痛心疾首!有鉴于此,《计划书》大声疾呼:“现况若此,是全山整理,已属刻不容缓!”

整理宾川县鸡足山寺产计划书

(二)关于整理之目的

《计划书》认为,尽管大局不容乐观,但是鸡足山寺产尚有田地一万六千余亩,岁收租息也为四千一百余“宾石”。有此基础,只要整理有方、监督得人,则鸡足山之名誉寺产,仍可恢复明清盛况。因此《计划书》主张:应以“保持名胜,恢复旧观”为整理之目的;而以“保管寺产,监督收支”为整理之原则!

(三)关于整理之步骤

《计划书》具体地提出了五款。即:①组织“清理保管寺产委员会”:鉴于原定之监督机关宾川县府距山较远,县长又政务殷繁,致使考查难周、监督不易;而寺产业权又归住持掌握,故得任意变动,他人无以干预。因此,应该成立是会,并举“德望素著,崇信佛法,为僧众钦仰者一人”,出为主任委员,另设常务委员二人,委员数人。“清委会”之职权为:“清理保管寺产,监督开支。”以使寺产“住持僧人,无法变卖;图利俗姓,无从觊觎”。唯须如此,整理之效,方可固存。②清理田地:据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所查,田地尚有一万六千六百余亩,而后有所减少。应由“清委会”派员,切实查清以后,将各寺院田地亩积、租额数目,“勒石竖立本寺,以使全寺僧众,一目了然”。同时还另“列一总表,分发各寺张贴,以垂永久”。③调整收益,核实开支:鸡足山寺产各项收益,向以租谷为其大宗。抗战以还,田赋征实、征购,至有寺院,入不敷出。应由“清委会”派员,协同寺僧,前往各庄核查清楚,再“按田地之肥瘠,定加租之多寡”,以保寺院收支平衡。至若其他寺产,如“樟树,遍山皆见,弃之可惜”;药材“崖参、孩儿参、雀不踏等等,均有特效”;食物“山笋、冷菌、香菌、核桃、板栗种种”满山遍野。所举皆为天然产物,如加整理,则“收益增加,当亦不少”。④修整公路,建筑鸡足山公园、鸡足山名胜,使国人皆知。唯因距城较远,交通不畅,致使游人裹足,望山兴叹。故宜修筑宾川县城至鸡足山脚下之“宾鸡公路”,以解游客乘骑、徒步之累。又全山寺院,多为断垣残壁,亟宜选其要者,加以修葺。尤以位置适中的华严寺,应以大加整饰,辟为“鸡足山公园”,布置景点,开办食宿,以招徕四方游客,便其登山览胜。修筑公路、建筑公园,其所需经费,可从寺产租额之中加收押金,及果类售款之中分成而得。⑤筹设学校:鸡足山原在石钟寺办有小学一所,后来因故裁撤。现有百余僧人之中,青年居多,智识却少,“早晚既无功课,又不入山劳作,饱食终日,无所事事”。亟应恢复原有学校,“仍就石钟寺设立两级学校一所”,由县府教育科选派师资,担任授课,以使“青年僧众,均有求学之机会”,而提高其文化水准。

(四)关于人事之调整

《计划书》提出两款。即:①戒除烟癖:鸡足山僧人,仗其收入较丰,终日无事可为,其中不少染上烟癖,“致使清净道场,将成黑籍烟窟”。应由“清委会”严饬佛教分会,详加调查,限期戒除。以使“有瘾者,得上宝筏,早登彼岸;无瘾者,不致再入迷途”!②慎选住持、管庄:住持、管庄,因其掌握收支权力,关系綦重,“如有败坏佛产、不守清规者,概行另选更换”。且须制定规章,明确任期,令其遵守,以杜“久任把持之弊”。

(五)关于结论

《计划书》认为,以往之迭次整理,均系僧人报数,列表呈县,即告完成,官厅不再过问,“以致清者自清,而败者自败”,走走过场,收效甚微。此番整理,证诸以往,既要治标,更要治本;既要有治法,更要有治人!此为“千古不易之理”!亦为“对症投药之道”!

省民政厅(厅长陆崇仁)、财政厅(厅长李培天)接获上述《计划书》之后,对其计划,多予首肯。并于9月,会衔发出详细“指令”,再予“指饬各点”,冀其“遵照办理”。此一“指令”,乃为民国时期诸多“指令”之中,内容较详,且富实质意义的一篇,为备参考研究,兹将其主要部分,节录如下:

民政厅、财政厅指令(节录)

民国三十三年九月 日

甲项、

所述鸡足山之沿革及现状,应准备案。

乙项、整理之目的

查照国民政府民政部(部长黄绍雄)和财政部(部长宋子文)所共同颁布的《整理自治财政纲要·清理各县市公有款产暂行通则》第十四条“县市应清理之公产”第五项“荒废寺庙之不动产”之规定,所请整理该寺庙款产,及整理后免予提拨归县之处,准予照办。

丙项、整理之步骤

1款,关于所拟组织“清理保管寺产委员会”之外:应予照准。至该会所需经费,饬由该山寺产收益项下支付。惟应饬于每年收支年度开始时,由会将收入预算及所需经费预算,呈报县府审核,年终应将计、决算等,照案报县核销,并由县转厅备案,以一份送该县参议会存查。2款,关于清理田地:所拟于整理后,将其寺产亩积、租额实在数目,勒石竖立,以垂永久一层,应准照办。惟应饬报田地清册三份,一份存于所管寺庙,一份存于该县县府,一份呈报财厅备查。3款,关于调整收益,核实开支:所拟清理田地、调整租率,暨整理该山天然产物收益各情,均准如呈照办。4款,关于修整公路,建筑鸡山公园:修筑通鸡山公路,应由县款项下,设法拟具详细计划及需费预算,呈报财厅及建厅核饬。主建筑鸡山公园、修复华严寺及客房等,应由该清理保管委员会,就鸡山寺产收入项下斟酌拟办,报由县转呈核饬,不能混为一谈。主田亩改植果树一层,是否三年后而获果实,尚难臆断。且以植果未成期内之免租反受损失,所请未便照准。饬于切实清理调整后,再视其实际环境,逐渐改进。5款,关于筹设学校:所拟恢复小学一节,应准如呈照办。

丁项、人事之调整

1款,关于鸡山烟民戒断一节:所拟当无不合,均准照办。2款,关于住持、管庄选举、任期一节:所拟慎重调整各寺住持人选各情,不无理由,应准如呈照办。

以上指饬各点,仰即分别遵照办理。勿违!

1945年6月5日,省政府继前述民政、财政两厅一系列“训令”之后,为了严肃认真地讨论整理鸡足山寺产案,以免此次重蹈前辙,而欲使其富有成效,专门召开了第九三九次省务会议。会议遵照省主席龙云之提议,就整理事项做出了相关决议。省府会议专门研究鸡足山事项,说明鸡足山整理之特别重要,以及省政府当局之高度重视。省府决议全文如下:

云南省政府第九三九次会议决议

查鸡足山丛林,历史悠久,规模宏大。近年以来,主持无人,以致寺庙产业、寺内所藏古物,多半被人侵占、盗卖。僧众腐化成性,不成体统。若再任其废弛,殊为可惜!

政府为明了全寺动产、不动产,以及寺内珍藏物品,而加以整理起见,特指派李培炎、史华、张廷勋为寺产整理委员。并指示各点如下:

一、以李培炎为主委,史华、张廷勋为副,即日组织成立,限本年年底整理完毕。

二、每月发给办公费十万元,先由宾川县政府垫支,以后归还。

三、所需助理人员,准由该县公务员或教员调用协助,酌给津贴。至各委员,纯系义务,不支薪给。

四、整理工作完毕,应将一切动产、不动产,分别登记造册三份,以一份呈民厅,一份存县,一份存庙内,以后遇住持更易时,按册交待。

五、经此次整理后,不问十方子孙,均应组织寺产管理委员会,分执委、监委,以一人为主任执委,就该山僧众推选之,监委准以地方绅士加入,负管理责任。

六、本此原则,由该整理委员等,分别拟具整理及组织详细办法,速拟呈核。

云南省第九三九次省务会议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六月五日

6月11日,省政府经钤省主席龙云之印后,即将上述决议,以(三四)省权—2字第642号“训令”,令发省民政厅。7月10日,民政厅经钤厅长陆崇仁之印后,再以“训令”,令发“整委会”副主任、宾川县新任县长张廷勋,令其“转饬遵照执行”。至此,由于省府之专门决议,以及民政、财政两厅下发这次“训令”,第二次重要的整理鸡足山寺产案达到了高潮!

“整委会”副主任兼宾川县县长张廷勋奉令之后,即率相当人力,前往鸡足山,采取措施,加紧整理,诸如召集会议,宣讲政策,成立机构,调整人事,确定住持,考核管庄,清理田产,核实租息,等等。经过努力,整理初见成效,鸡足山面貌有了显著改观。例如,在重要的田产、租息方面,不仅数目较为清楚,且不少寺院的租息比以前有所增加。兹将此次整理前后宾川县府所报呈的鸡足山寺产亩积、租息情况,综合整理,列表如下,借此一斑,略窥全局。

宾川县鸡足山寺产亩积、租息一览表

续 表

由表可知,经过整理之后,鸡足山寺产之租息收入,虽由种种原因,不乏减少之例,但是纵观全面,已呈增长之势!

民国时期,遵照国民政府行政院内政部之训令,云南省省府、宾川县县府曾经多次整理鸡足山寺产,也曾多少有所收效。但从根本而言,或因国内战争、政务殷繁;或因抗战爆发,军书旁午;或因领导不力、经费不济;或因用人不当、监督乏力;等等,致使整理形成训令多、行动少,计划多、实事少之局,而成效不大,旧观难改,仅能作维持状。但是从其所见之计划、呈文、训令、决议等之中,相当一些内容,诸如成立机构、任用专人、制定规章、严格管理、改善交通、开辟公园、兴办教育、提高素质等,仍对今日鸡足山之宗教文化建设、旅游经济发展等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

(原载云南大学历史系编《史学论丛》第八辑,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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