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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西北地区自然灾害的特征

时间:2022-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纵观民国时期西北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灾害惨状可见一斑。民国时期,西北地区灾情严重,影响首先表现在人口大量死伤,耕地、牲畜、房屋财产损坏严重。民国时期,各省往往以受灾县的个数表示灾害的程度,上报灾情。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便遇到了各地自然灾害频发的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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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西北地区自然灾害的特征[1]

温 艳

灾害作为一种自然——社会现象,由于气候环境、地理环境不同,成灾机制不同,灾况通常会千差万别。西北地区作为一个自然的经济单位,自然条件、地理环境、历史渊源有许多共性。纵观民国时期西北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灾情严重,成灾面积广泛

民国时期,西北地区自然灾害发生频繁而严重。如1929年,于右任曾向国民党中央陈情陕西灾民的惨状,“省府新调查人口,统计每县约损失十之四,乡间房屋约损失十之六,树木约损失十之七,农村不特破产,无人烟者比比皆是,乡间学校完全毁坏,不入城市,不见学生。杨部师长冯钦哉、孙蔚如语我,部队入陕后,西路扶风、武功一带籍贯之兵士,以久役于外,请假回家省视,归后,不特不见父母,不见妻子,而且不见房屋,不见邻里者,不可胜计,多痛哭而返。此真天下之惨闻也。”华洋义赈会报告蒲城发生灾害后“全县赤地无涯,纯是荒枯野草,饥尸遍道,致人无力抚葬,悉为犬食乌餐,蒲城西门外皆掘万人坑,所有死尸,皆掷于坑中,现数丈之坑,已经填满,死亡之多,无从查悉数目。”南京国民政府赈济委员会更是把正在遭受灾害的西北描绘得如人间地狱:“吾人甫入陕境,即觉凄惨阴森,一片死气,接入眼帘者,非鸠形鹄面之灾黎,即纵横狼藉之死尸,触于耳鼓者,非啼饥号寒之哭声,即呻吟待毙之哀鸣,行于乡则数十里不见人烟,鸡犬之声无闻,人于市唯见断垣残壁与瓦砾荒墟而已。盖过岁以来,富有者大都破产,中等之家,类多沦为乞丐,贫寒者量已死亡殆尽矣。东西道上,扶老携幼迁徙逃生者,络绎不绝,妇孺之被卖出境者多如过江之鲫。多已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求生不得转速求死,坠井投崖,不一而足,甚有隐药于食,毒毙全家者。以故死亡速率,日益加剧。所谓万人坑者,每县必设,积无数饿殍,弃置而纳于一坑,并裹尸之席亦无之。”甘肃境内“人民求食不得,甚至以人肉充饥。定西县竟有子食其母者,为空前未闻之惨闻”。灾害惨状可见一斑。

西北地区一旦发生大的自然灾害,往往呈现出土地荒芜,民众无衣无食,饿死街头的惨状。

民国时期,西北地区灾情严重,影响首先表现在人口大量死伤,耕地、牲畜、房屋财产损坏严重。1912—1949年,西北地区的自然灾害损失,从一些保留完整的资料可以看出部分年份的灾害损失情况,特别是人员死伤情况。1920年,甘肃海原地震,总共造成二十多万人死亡,海原周边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相当严重。

表1 1920年甘肃海原地震非极震区受害情况统计

此外,1927年古浪地震,死亡8万人。1928—1931年旱灾,西北地区死亡人数达600万以上,这样的数字不但在西北历史上罕见,与同期其他地方相比,也是少见的。

其次,民国时期,西北地区成灾面积广。1920年,陕西75个县遭受旱灾,占全境92个县总数的81. 52%; 1921年受灾46县,占总数的50%; 1924年受灾51个县,占总数的55. 43%; 1928年受灾85个县,占92. 39%; 1929年受灾91个县,占98. 91%; 1930年受灾61个县,占66. 3%; 1931年受灾50个县,占54. 35%,1935 年61个县受灾,占66. 3%; 1945年79个县受灾,占85. 87%。

1928年、1929年,甘肃均受灾65个县,占全境78个县总数的83. 33%; 1930年受灾60个县,占76. 92%; 1932年受灾59个县,占75. 64%; 1945年受灾63个县,占88. 77%; 1947年受灾49个县,占62. 82%。由此可见西北灾情一斑了。

陕西、甘肃发生旱灾的同时,部分区域还发生了严重水灾,1921年陕西遭受水灾53个县,占57. 6%; 1931年遭受水灾49个县,占53. 26%; 1932年遭受水灾50个县,占54. 35%; 1933年遭受水灾41个县,占47. 82%;甘肃1934年遭受水灾40个县,占51. 28%; 1939年遭受水灾36个县,占46. 15%。陕甘等省水灾、旱灾交织,加重了灾情。

把西北五省和其他省份做一比较。1912—1949年,陕西遭受旱灾的县数,在黄河流域仅次于河南省,远远高于河北、山东、山西等省,以及东北、华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各省。风灾、雪霜灾、雹灾等受灾县数远远高于河北、山东、河南等省。把陕西与河北省做一具体比较,1912—1949年,陕西旱灾受灾县数累计为568县次,河北为350县次;陕西遭受风灾总县数为216县次,河北为10县次;陕西遭受雹灾总县数为333县次,河北为118县次;陕西遭受雪霜总县数为284县次,河北为21县次;陕西遭受地震总县数为31县次,河北为14县次。民国时期,河北管辖150个县,陕西管辖92个县,陕西所辖县的数量远远低于河北,而受灾比例却远远高出河北。

民国时期,各省往往以受灾县的个数表示灾害的程度,上报灾情。用受灾县数为单位,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宏观描述,并不完全准确。其实,在同一次灾害发生后,各个县受灾的面积和程度都是不同的,故用县为单位,只能看出该地区受灾的宏观情况,但是,具体的受灾情况还需细化。通过1929年甘肃各县遭受旱灾的具体范围,可以进一步了解西北地区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

表2 1929年甘肃各县旱情

从表2可以清楚地看出,甘肃受灾53个县中,全县受灾的为36个,占到一半以上;其余17个县中,有15个县受灾范围在60%以上,只有酒泉和成县受灾范围稍微小一些,分别占全县面积的15%和35%。

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对于西北地区灾害的态度,也反映出西北地区自然灾害的程度。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便遇到了各地自然灾害频发的境况。由于资金、人力等诸多困难,南京国民政府采取划分灾区等级,实行不同程度救济的政策。1929年,国民政府赈灾委员会、赈济处和赈款委员会按照各地受灾的实际情况,把全国灾区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个等次,甲等为最重,乙等为重灾,丙等为次重,丁等为轻灾,戊等为偏灾。划分标准是:“甲等为旱、水、蝗、雹、兵、匪灾俱全,并连年受灾者,受灾县数达到全省三分之二以上,且航路铁路交通皆不便利,政府财政困难、社会金融枯竭、物产极少等。乙等为旱、水、雹、兵、匪灾等在四种以上者,并受灾在两年以上、航路铁路有一部分便利、财政金融物产有一部分尚可调剂者。丙等为遭受三种灾害、受灾县达到全省三分之一、航路铁路道路较为便利、财政金融物产有部分可以调剂者。丁等为六种灾害中发生两种,被灾占全省四分之一以上县份,财政金融物产尚可调剂者。戊等为受灾种类少。面积小。”在此基础上,对全国各省(市)灾区逐次进行等级划分。

表3 1929年全国各省(市)灾区等级

从表3可以看出,国民政府将全国发生灾害的23个省(市)划分为5个等级,其中划分为甲等的有4个省:陕西、甘肃、山西、绥远。而这4个省份中,陕西、甘肃2个省份居于西北,由此可以看出,西北地区与同时期其他地方相比,灾害是相当严重的。

二、多灾并发

旱灾、水灾、雹灾、风灾、雪霜灾、虫灾等作为西北地区主要的自然灾害,同年发生的机率较高,往往呈现出多灾并发的特征。

民国时期,西北地区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往往是持续性的多灾并发。最明显的是1931—1932年,西北地区旱灾、水灾、雪霜灾、虫灾、鼠疫各灾并发。1931年初,陕西、甘肃先后遭受干旱、虫灾、雹灾、风灾,一些地区还连降暴雨,鼠疫为患,造成西北地区灾民高达666万。1932年,陕西、甘肃遭受旱灾、风雹黑霜灾、水灾、霍乱等,灾民达420万以上。

1912—1949年,总共38年的时间,陕西在同一年发生三种以上自然灾害的达到31个年份,占81. 6%;发生一到两种自然灾害的有7个年头,占18. 4%。其中,1916年、1925年、1930年、1931年、1932年、1934年、1943年、1944年、1945年共9个年份,同时发生水灾、旱灾、雹灾、风灾、虫灾、雪霜灾等6种灾害,占23. 7%;五种自然灾害在同一年份暴发的有1914年、1915年、1917年、1919年、1920年、1926年、1928年、1933年、1936年、1939年共10个年份,占26. 3%; 4种灾害并发的年份有1921年、1922年、1937年、1940年、1941年、1942年、1946年、1947年共8个年头,占22. 2%;三灾并发的有1923年、1935年、1938年、1946年共4个年份,占10. 5%。由此可见,陕西同年发生5种以上自然灾害的比率最大。

1912—1949年,甘肃、宁夏、青海3省同一年发生3种以上灾害的年份有34个,占89. 5%;只有一到两种灾害发生的有4个年头,仅占10. 5%。其中水灾、旱灾、雹灾、风灾、虫灾、雪霜灾等6种灾害在同一年发生的有1927年、1928年、1930年、1932年、1933年、1934年、1936年、1942年、1944年、1945年、1946年、1947年、1948年共13个年头,占34. 2%; 5种灾害在同一年发生的有1912年、1917年、1929年、1935年、1937年、1940年、1941年共7个年头,占18. 4%; 4种灾害同年发生的年份有1915年、1921年、1922年、1923年、1931年、1949年共6个年份,占15. 8%; 3种灾害同年发生的有1914年、1916年、1918年、1919年、1920年、1926年、1938年、1939年共8个年头,占21. 1%。甘肃、宁夏、青海同年发生4种以上灾害的比率最大。

民国时期,西北地区大多时间都是同年发生4种以上自然灾害,呈现出多灾并发的特征。多灾并发加大了灾害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对救灾的手段和方式要求更高,往往加大了救灾的难度。

三、旱灾最为频繁且严重

西北地区是旱灾高发地区。1480—1979年这500年的时间里,陕西有旱灾记录的年份为322年,占64. 4%;甘宁青地区为331年,占66. 2%。

民国时期,西北地区旱灾尤为严重。首先我们把西北地区旱灾和其他灾害发生的年份作一对比。从统计资料看,1912—1949年,陕西除了1949年没有发生旱灾,其他37年的时间均有不同程度的旱灾发生;有35个年份发生水灾;有30个年头发生雹灾,有17个年份发生风灾;有22个年份发生虫灾;有21个年份发生雪霜灾。甘肃、宁夏、青海有35个年份发生旱灾,有34个年份发生水灾;有37个年份发生雹灾; 26个年份发生风灾;20个年份发生虫灾; 24个年份发生霜灾。虽然发生雹灾年份比旱灾多,但是雹灾远远没有旱灾严重。新疆有20个年份发生旱灾; 13个年份发生水灾;8个年份发生雪霜;7个年份发生虫灾;5个年份发生雹灾;发生虫灾5个年份。从西北五省的总体情况看,旱灾比其他自然灾害发生频繁且严重。

其次按照受灾县数,对西北地区的各种自然灾害作一比较。1912—1949年,陕西累计871个县遭受旱灾; 461个县遭受水灾; 339个县遭受雹灾; 158个县遭受风灾; 134个县遭受虫灾; 134个县遭受雪霜灾。遭受旱灾的县远远多于其他灾害。甘肃、宁夏、青海三省累计782个县遭受旱灾; 661个县遭受雹灾; 214个县遭受雪霜; 52个县遭受水灾; 123个县遭受风灾; 76个县遭受虫灾。由此可以看出,民国时期,西北地区旱灾受灾县数比水灾、风灾、雹灾、雪霜、虫灾都要多,受旱灾面积比其他灾害的面积广。

从受灾的人口伤亡状况,也可以得出:民国时期旱灾导致西北地区人口死亡最为严重。除了1920年海原地震死亡二十多万人、1927年古浪地震死亡8万人、1931年富蕴地震较为严重死亡1万人外,西北五省几次大旱灾中死亡人数是触目惊心的,1928—1931年在西北发生的旱灾,仅陕西死亡即达到300万,几乎占全省人口的四分之一。

1933年,陕西多灾并发。据陕西赈务处的统计,陕西共遭旱灾92县,其中蝗灾36县;雹灾29县;水灾27县;疫灾13县;风灾11县;虫灾10县;霜灾10县;兵灾6县;其他6县。

民国时期陕西灾害比例图

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在同一年发生的各类灾害中,旱灾是最严重的,比例高达31. 08%,远远高于其他灾害发生比重。

此外,“人相食”是灾民在极端饥饿的情况下采取的最残忍、最无奈的求生方式,也是灾害严重程度的体现。1840—1949年,西北地区人相食的记载多见于大旱之年。

表4 1840—1949年西北地区因灾食人记载

续表

据表4统计,1840—1949年,西北地区发生因灾而人相食的年份共有16个,平均六七年会出现一次。民国时期人相食的年份占了7个,占总数的35. 3%,平均5年多出现一次。据史料记载,民国时期陕西、甘肃出现的食人惨剧中,除了1930年陕西的食人现象是由于雪灾、旱灾并发引起的,其他的年份毫无例外的都是旱灾直接造成的。

民国时期的学者认为,旱灾使受灾地区颗粒无收,是导致“人相食”的根本原因。“在一切天灾中,旱灾要算是西北顶重要的了。因为在西北虽有黄、渭、泾、洮诸河流,然因灌溉工事的不良(简直是没有灌溉技术之可言),所以虽有许多平原沃壤,如陕西之平原,乃因缺乏河流,且有河流,亦不能利用科学方法,灌溉旱田,故无数良田因缺乏雨水之故,致全数枯萎。”

民国时期,陕西紫阳县共发生32次灾害,其中,旱灾13次,水涝11次,风灾1次,雹灾1次,虫灾2次,其他2次,发生旱灾的次数占总灾害次数的40. 63%。紫阳位于汉江沿岸,降水相对西北其他地区比较丰富,旱灾仍然是该县最常发生的自然灾害,汉江流域旱灾尚且如此频繁,其他地方可想一斑。

民国时期,旱灾是西北地区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中最频繁,也最为严重的灾害。

四、同步性与非同步性并存呈现三次高峰

民国时期,西北各省自然灾害发生分布是不平衡的。总体看,陕西、甘肃灾情最重,其次是宁夏,新疆、青海则较轻。时人认为“甘肃重于陕西,陕西重于河南”。西北五省自然地理、气候条件相似,而自然灾害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自然灾害在某些年份和地区表现出同步性,但是,由于西北地域辽阔,地质、气象条件复杂,因而西北各省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分布又是不平衡的,表现出明显的同步性和非同步性并存的特征。从时间上来讲,西北地区主要的自然灾害都发生在1920—1933年。1917年、1930年、1932年、1933年、1934年、1936年、1945年是西北地区灾害最多发时期,其他年份相对缓和。1912—1949年,甘肃、宁夏、青海3省同年发生5种及其以上灾害的年份共有20个,占38年的52. 6%;陕西和甘肃、宁夏、青海3省同年发生5种及其以上灾害的只有1917年、1930年、1932年、1933年、1934年、1936年、1945年等7个年份,占18. 4%。可见,甘宁青灾害发生同步性的机率较大,而陕西和甘宁青灾害发生同步性的机率则减少。同时,陕西同时发生多种自然灾害时,甘肃、宁夏、青海等省不一定发生;而甘肃、宁夏、青海等省发生重大灾害时,陕西却不一定很严重,表现出不同步性。例如,1920年北方大旱,西北只有陕西受灾严重,而其他四省省份则无大旱灾。1928—1931年的大旱灾主要波及陕西、甘肃、宁夏,而青海、新疆等地则不严重。可见,民国时期西北地区在灾害发生的时间上、地域上以及灾害种类上,表现出同步性与非同步性并存的特征。

民国时期,西北地区自然灾害还呈现出三次高峰期。1920—1921年,西北地区出现第一个灾害高峰期,主要灾害是旱灾和地震,以陕西、甘肃旱灾,甘肃地震为主。1928—1931年,西北地区达到第二个灾害高峰,主要是五省普遍发生的旱灾和新疆的地震。1932年之后,灾情开始缓解。1941—1945年,西北地区灾情达到第三个高峰。第一个高峰和第二个高峰间隔8年,第二个高峰和第三个高峰之间间隔10年左右,间隔期看似并没有缩短,但是灾期却明显延长。第一个灾害高峰期持续两年,第二个高峰期持续4年,第三个高峰期持续5年左右。从旱灾情况看,1912—1920年,五省共有70个县受旱灾。而1920—1921年,仅陕西就有121个县受灾。1922—1927年,陕甘两省共有182个县遭旱灾,而1928—1931年,陕甘两省就有485个县受灾,远远超出前6年总和。1945年,陕甘两省142个县受灾。可以明显看出,1920年左右、1929年左右、1945年左右出现了旱灾高峰值。其次是水灾,1912—1919年,陕西、甘肃共有43个县遭受较为严重的水灾。而1920—1921年陕西、甘肃两省遭受水灾即达65个县,超出8年总和。1922—1927年,陕甘共94个县受灾。1928—1932年,陕西、甘肃两省就有168个县受灾,超出前6年总和。与前两次高峰相比,1945年左右只是出现了旱灾的高峰值,并没有出现水灾的高峰值,因此,1945年可以看作一个小高峰值。

可见,同步性与非同步性并存,出现三次程度不同的高峰,是西北地区自然灾害在时间上表现出来的明显特征。这种灾害发生的高峰期,是值得我们在抗灾、防灾中关注的。

五、灾害发生地域不平衡与周边省份相互影响

民国时期,西北地区的自然灾害明显表现为地域上的不平衡性。旱灾普遍发生,主要分布于延安地区、榆林地区、关中地区、陇中、宁夏南部、关中、陇东、河西、宁夏北部;水灾主要集中在陕西秦岭以南及甘肃嘉陵江流域成县、徽县、秦岭以北、六盘山以东、六盘山以西、黄河以东地区;霜雪冻灾等自然灾害主要发生在陕南部分地区、关中部分地区、陇东、陇中及河西、宁夏固原地区、青海海东地区;泥石流主要发生于非牧区;地震主要发生于固原、天水、河西走廊和柴达木盆地;雹灾在西北各地均有发生,但关中、陕北、陇中、陇东发生最多,其次是陕南、陇南、宁夏固原地区;地震主要发生在西海固地区、河西走廊、银川地区、陕北庆阳地区;虫灾发生最频繁的是关中地区,其次是陇东、陕北、陕南,陇中、宁夏、陇南等地;风灾主要发生在青海大通、甘肃武都、甘肃张掖、民乐、陕西关中及陕南部分地区。可见,因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的差异性,各种自然灾害在西北发生的地域呈现出不平衡性。

一般来讲,大的自然灾害,往往超出一省或几省范围。民国时期发生的几次较大的自然灾害都是多省、多流域发生。1920年中国北方大旱,主要发生于黄河流域的直隶、河南、陕西、山西、山东五省。1928—1931年的旱灾则暴发于黄河流域的陕西、甘肃、河南和长江流域的四川。1931年江淮流域大水则涉及湖南、安徽、湖北、陕西、云南等23个省份。西北地区跨长江、黄河两大水系,在气候和自然环境上,秦岭以北地区表现出和同属黄河流域的河南、山西、山东、河北等省的相似性,秦岭以南地区则表现出同属长江流域的湖北、四川,甚至湖南、江浙的相似性和关联性。因此,自然灾害发生时,往往表现出地域的相关联性。陕西、甘肃大部分地区、宁夏属于黄河水系,与同属黄河流域的河南、内蒙古、山西、河北、山东等省,同时发生旱灾的机率较大。近200多年的气象资料表明,西北五省与相邻省份,如内蒙古、河南、四川、湖北等省同年发生旱灾的几率高达31%,其中与同属于黄河流域的临近省份如河南、河北等省同年发生旱灾的几率高达30%。

秦岭以南的陕西、甘肃陇南地区属于长江水系,是西北地区发生水灾最频繁地区,也与相邻省份表现出灾害关联性。陕西南部、甘肃南部与同属长江水系的相邻省份四川、湖北等省同年或者同时发生水灾的几率较大。200多年的气象资料表明,西北地区与相邻省份同年或者同时发生水灾的几率为50%,其中,陕南、陇南与湖北、四川同年发生水灾的比例达到43%。1920年黄河流域的陕西、河北、河南、山西、山东5省旱灾严重。陕西“被灾各区,道殣相望,死亡之数,日以千计”。河北承德,19万多居民中,有3万多人饥饿而死。山东济源“尸尸遍野,豺狼满道,几成禽兽世界。”这次旱灾,陕西灾民1267895人,山西灾民500万人,河南灾民7473835人,山东灾民3799838人,直隶灾民900万人,五省灾民合计2700万以上。1928—1931年,华北和西北同时发生旱灾,同时向其他地区蔓延。山东旱灾扩展到苏北、皖北,而西北的灾情向四川、湖北发展。1928年,湖北灾民900万,被列为重灾区;四川受灾100多县,和陕西、甘肃相邻的川北和川西北地区旱情严重,五谷绝收,井河干涸,灾民达到800多万。1931年,(长)江、(淮)河、汉(江)发生大水灾,湖北灾情严重,武汉三镇被淹在水中一个多月,大批民房倒塌,受灾人口78万。而陕西南部、甘肃南部,还有关中地区水灾也严重。据记载:“秋夏之交,天雨连绵,关中区黄河、渭水两流域,汉中区汉水、丹江两流域支流纷歧,山水暴发,纵横泛滥,冲崩堤堰田亩比比皆是,计有46县之多。”长江支流汉江因暴雨河水大涨,上游决口,淹没沿岸庄稼,大量沿岸房屋和居民受灾。“沿江石泉、镇坪、岚皋、紫阳、平利、白河、镇巴等十余县,尽成泽国。”白河县全境被淹,灾民5万以上;镇安“大雨六昼夜不止,山水暴发,因受灾相继死亡者一千二百余人。”1931年国民政府成立了全国性的救灾委员会——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把水灾严重区域划分为9个区域,分别是:宁属区、江北区、芜湖区、皖北区、九江区、武汉区、郑州区、长沙区、济南区、长安(陕西)区等。国民政府把陕西列为需要急赈的第9区,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陕西水灾与江淮地区水灾的同等严重性。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西北地区自然灾害发生区域分布不平衡,与相关省份的相联性,是其又一显著特征。

六、大地震、旱灾、水灾等呈现频次增高趋势

民国时期,西北地区的旱灾、水灾、地震、雹灾、雪霜灾等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呈现增长趋势。

首先,西北地区旱灾的频次逐渐增高。

从隋代到民国时期,旱灾发生的频次逐渐增高。

表5 隋代到民国时期西北地区旱灾频次比较

从表5可以看出,自隋代到民国时期,旱灾的频次逐渐增强。隋唐五代时期,陕西两年半左右才会遇到一个旱灾年,宋辽金元时期,两三年才会遇到一个旱灾年;明代、清代,一两年左右才会遇到一个旱灾年;而民国时期几乎每年都有旱灾发生。同样,甘肃、宁夏、青海三省,在隋唐、宋辽金元时期三年多才会遇到一个旱灾年;明代、清代也是两三年才会有一个旱灾年,但是,民国时期几乎每年都有旱灾发生。

西北地区大旱灾的频次也在增高。隋唐五代时期,陕西共发生大旱灾、特大旱灾36次,平均10. 56年就有一次;宋辽金元时期,共发生大旱灾、特大旱灾46次,平均8. 91年就有一次发生;明代发生大旱灾、特大旱灾93次,平均2. 98年就有一次;清代共发生大旱灾、特大旱灾36次,平均7. 44年有一次;民国时期,陕西共发生大旱灾、特大旱灾9次,平均4. 22年发生一次。隋唐五代时期,甘宁青三省发生大旱灾、特大旱灾12次,平均31. 67年发生一次,宋辽金元时期发生40次大旱灾、特大旱灾,平均10. 25年发生一次;明代发生大旱灾、特大旱灾51次,平均5. 43年发生一次;清代发生46次,平均5. 83年发生一次;民国时期发生9次,平均4. 22年发生一次。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西北地区发生旱灾是非常频繁的,与历史时期相比,民国时期,无论是一般旱灾,还是大旱灾、特大旱灾,总体上都呈现出频次增强的趋势。

其次,西北地区水灾的频次也逐渐增高。

从隋代到民国时期,西北地区水灾发生越来越频繁。

表6 隋代到民国时期西北地区水灾频次比较

从表6可以看出,自宋代以来,陕西水灾发生频次逐渐增强,甘肃、宁夏、青海则从隋唐五代平均10年发生一次洪涝灾害,到民国时期平均不到两年就有一次洪灾发生,呈现出非常明显的频次增强的特点。

陕西发生雹灾频次在元代、明代、清代、民国时期分别是10. 78次/年、4. 47次/年、1. 66次/年、1. 27次/年,甘宁青在分别是6. 93次/年、5. 53次/年、1. 64次/年、1. 05次/年。可见,自元代以来,雹灾在西北地区也呈现上升趋势。

民国时期,西北地区8级以上大地震也呈现增长趋势。780—1969年,西北地区共发生8级以上地震6次,民国时期则占了3次,占50%,分别是1920年海原地震、1927年古浪地震、1931年富蕴地震。

除此而外,雪霜灾、虫灾也呈现出越来越频繁的趋势。另外,根据夏明方先生的统计,15世纪,陕西水旱风暴霜灾频次是1次/1. 23年,16世纪是1次/1. 82年,17世纪是1次/1. 92年,18世纪是1次/2. 0年,19世纪是1次/2. 04年,20世纪上半叶是1次/0. 59年。很显然,19世纪以来,陕西水、旱、风、暴、霜灾的频次越来越强。20世纪上半叶,各种主要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间隔明显缩短,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民国时期西北自然灾害的频繁性。

七、旱灾与地震形成明显的灾害链

灾害学理论认为,某些灾害的发生往往会引发其他灾害发生,称为灾害链。灾害链主要有5种:因果型灾害链、同源型灾害链、重现型灾害链、互斥型灾害链、偶排型灾害链。地震与干旱,这两种灾害之间有较强的关联性,在一些地区,地震发生前,往往有大干旱发生。学者研究认为,地质构造运动受到强烈挤压时,往往会形成两种后果,一方面,使得能量急剧释放,形成地震;另一方面,地壳的裂隙或孔隙被压闭,地下水汽不易溢出地表,不容易形成大气环流,不利于降雨,因而容易发生干旱。故地震后往往引发干旱,这也说明地震和干旱有一定关联,属于地质运动造成的同源性灾害链。

民国时期,西北地区呈现出两次明显的地震和旱灾灾害链。第一次是1920年左右,甘肃的地震和陕西、甘肃旱灾形成了灾害链;第二次是1927年甘肃地震、1931年新疆富蕴地震和1929—1931年西北地区的大旱灾形成较长时间的灾害链。

首先,1920年前后的旱灾和地震形成灾害链。1919年开始,陕西(还有直隶、山东、河南、山西)等北方5省出现了严重干旱,1920年几乎一年没有降雨,陕西各地赤地千里,“潼关以东,则亢旱犹昔;大路上尘土盈天,田野一片赤土,人民嗟怨。”据北洋政府赈务处的统计,1920年,陕西等5省受灾县达340个(其中陕西75 县),约占5省总县数的60%,灾民3000万,死亡五十多万,甘肃也有部分县受旱灾严重。1920年12月,甘肃海原( 1929年后划归宁夏)发生8. 5级地震,震中烈度为12。此次地震中,海原、西吉、固原、静宁等地受灾严重,死亡人口十十多万;海原县城建筑物全部倒塌,全县死亡人口7万多人。这次地震在东起庆阳、南至西和、北达灵武的今天陕西、甘肃、宁夏三省形成长达二百多公里的地震破裂带,造成二十多万人的死亡。有感范围波及北京、山东、安徽、江苏等12省。直至1921年,陕西等北方五省的旱情还没有缓解,陕西还有46个县继续遭受严重干旱,占陕西总县数的一半。1919—1921年,西北地区形成了一个长达三年的旱灾——地震——旱灾的灾害链。

其次,1927—1931年前后,西北地区形成了一个长时间的地震和旱灾灾害链。1927年,甘肃古浪发生8级地震,古浪、武威等地受灾严重,死亡5万多人。在此之前的1922—1925年黄河中上游的甘肃、陕西两省已经呈现出旱情扩大的趋势,陇东、陕北、关中、天水、定西等地区相继出现旱情。1926—1927年,甘肃、宁夏等地旱灾灾情扩大,最终发展为1928—1931年波及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的特大旱灾。1928年,黄河流域达到有实测水文气象记录最干旱的一年,陇东、关中、陕北一带最为严重。发展到陕西境内主要河流泾河、渭河,甚至有“鱼米之乡”之称的汉江、褒河也断流。西北大旱灾情日趋严重,灾民缺粮严重,食人惨剧也屡屡发生。据《甘肃变异志》记载:“1928年全省大旱,中东部大饥,至次年夏,树皮皆空,积尸载道,臭不可近,甚有碾骨、掘尸,及易子而食者。”1928年开始的西北地区普遍发生的旱灾,一直到1933年才有所缓解。1931年,新疆富蕴发生严重地震。形成了一个长达四五年的旱灾——地震——旱灾灾害链。

此外,1931年和1945年,西北地区形成了两次旱灾和蝗虫灾害链。一般来讲,蝗灾往往伴随旱灾发生,故古书中往往把旱蝗并提。我国古书上就有“旱极而蝗”的记载。因为蝗虫喜欢在温暖干燥的环境中生长,干旱的环境使它们大量繁殖,生长。1931—1933年是西北地区蝗灾发生高峰期。1931年,青海湟源、西宁、乐都等14县发生旱、蝗等灾,受灾人口57. 5万,死亡12230人; 1932年,陕西14个县发生蝗灾,1933 年225个县发生蝗灾,这年的蝗灾恰恰发生在1928—1931年西北大旱灾之后。1942—1943年,陕甘宁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旱灾,引发了1944年的陕西大面积蝗灾,43个县受灾严重,1945年,陕西又再次发生严重的旱灾,受灾达到79个县。1931年和1945年的两次旱灾和蝗灾交乘,可以看出旱灾和蝗灾之间有某种关联,蝗灾和旱灾构成因果性灾害链,干旱为因,蝗灾为果。因此,1931年左右和1945年左右,蝗灾和旱灾同时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形成一个相互关联的灾害链。

西北地区灾害发生的特征,既反映了西北自然环境的相似性和独特性,也反映了西北历史发展的独特性。长期以来,西北地区无序开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导致大灾害发生周期缩短,灾害面积扩大。因此,要注意西北地区开发与保护环境协调发展的问题。

【注释】

[1]该文原载《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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