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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介绍

时间:2022-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统计,当今世界上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70%~80%是计算机行家所为。计算机违法犯罪趋向于知识化、年轻化。可以说,青少年是计算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学生正处于青年阶段,更应该特别注意预防涉及计算机的违法犯罪心理。据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促使犯罪者实施计算机犯罪的最有影响力的因素首先是个人财产上的获利,其次是进行犯罪活动的智力挑战。警方经排查,当天就传唤了王某。在事实面前,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计算机违法犯罪所具有的高智能性、高隐蔽性等特点,对计算机专业人员和青少年具有诱惑性。据统计,当今世界上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70%~80%是计算机行家所为。从我国的情况看,在作案者中,计算机工作人员也占70%以上。计算机违法犯罪趋向于知识化、年轻化。国外已经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罪犯年龄在18~40岁的占80%左右,平均年龄只有23岁。可以说,青少年是计算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学生正处于青年阶段,更应该特别注意预防涉及计算机的违法犯罪心理。计算机违法主要由以下几种心理驱使:

(1)好奇和尝试心理。学会了使用计算机,就想练练手,想试试自己能否破解别人设置的密码,从此一发而不可收。

(2)畸形智力游戏心理。自恃身怀计算机绝技,把网络当成施展高智商的天地,解密攻关成瘾,专门挑战军事部门、政府机关,搞非法揭秘活动。

(3)恶作剧心理。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约束能力,法纪观念淡薄,拿别人开电子玩笑,给别人制造电子麻烦,捉弄人。

(4)侥幸心理。认为利用电脑干违法的事只是一瞬间,留不下什么痕迹证据,认为执法机关精通计算机的人不多,未必能侦查破案。

(5)图财牟利心理。据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促使犯罪者实施计算机犯罪的最有影响力的因素首先是个人财产上的获利,其次是进行犯罪活动的智力挑战。

(6)报复心理。因为与人有矛盾纠纷或感到遭受不公正的待遇等情况,实行电子报复。

(7)网络偏执狂(网狂)。美国一项最新的网络调查结果表明,每周上网时间超过5小时的网民就已经成为轻度“网狂”,他们与别人面对面的交流减少,迷恋虚拟世界里的匿名交流,像吸毒一样上瘾,无法自拔。其本质上是逃避现实生活中应承担的人际关系责任,而匿名进行网络聊天不需要对其他匿名者承担任何责任。

(8)互联网综合征。我国台湾地区有的学生上网成瘾,“珍惜”上网的分分秒秒,连上厕所都舍不得离开电脑,特意买了许多纸尿裤备用。另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上海某大一学生,一段时间以来,每天早上8点进机房,晚上9点才出来,沉醉于虚拟世界,产生了网络心理障碍。

【安全案例】

网络虚拟财产同样不容侵犯

由于网络犯罪和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大多网络游戏用户面对被盗都是自认倒霉,因为目前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鲜有这类案子进入司法处理程序。现年21岁的王某是永嘉人,原为永嘉县瓯北镇某网吧的收银员,因为工作上的便利,她有机会接触到该网吧的游戏充值账号。某年6月份的一天,她在电脑上破译了该游戏充值账号的密码。7月3日,王某利用该账号到其他网吧中,往一个朋友的“刀剑”账户上充值刀剑10笔,金额300元。见没有被人发现,三天后她又换了个网吧往自己的账号上充值360元;7月10日,又在另一网吧充值“热血传奇”一笔140元……

就这样,从7月3~19日,王某在瓯北镇多个网吧中非法盗用某网吧游戏充值账号,金额共计3710元。8月2日,某网吧的老板见游戏账户充值的销售额与成本对比不正常,经过查询销售记录,发现7月份有人多次盗用账号进行非法充值。8月8日,他向永嘉县公安局报了案。警方经排查,当天就传唤了王某。在事实面前,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审理后,认为王某实施的盗窃对象虽是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虚拟财产,但网络游戏中的玩家想拥有网络虚拟财产,必须以支付人民币的形式向销售商购买获得,故当虚拟中的物品可以与现实货币相互交换时,已具有现实的财产属性,属于盗窃罪的指控对象,且盗窃数额达到定罪标准,因此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最后就以盗窃罪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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