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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生活保护的内容、申请程序及费用负担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这一数据来看,日本最低生活扶助的金额还是不算太低的。

三、生活保护的内容、申请程序及费用负担

(一)生活保护的内容

图8.1描述了日本生活保护的制度框架,这里我们再进一步了解其中八大扶助的基本内容。

1.生活扶助

生活扶助是生活保护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它是为了维持各种情况下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伙食、衣服寝具、家具杂货等支出以及移动所必需的支出。(20)图8.1中的第1类是指按个人计算的最低生活支出,而第2类则是按家庭共同支出计算的生活支出,如水电煤费等。除此之外,还针对孕妇、母子家庭、身体残障者、老人等有特殊需要者给予各种附加。生活扶助所设定的标准原则上是以居家生活所需支出为限,如果因故无法实施居家保护,则有相应的生活保护设施,但进入设施接受保护则不能违背被保护人自身的意愿,不可强制。

生活扶助一般以现金方式支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社会福利事务所代购物品来进行实物支付;支付的频率以月付为主,但对于一些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地区则可以2至3个月集中支付;支付需要直接交由被保护者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如果在设施中接受保护者,则由设施负责人作为委托人接受支付。(21)

2.教育扶助

义务教育所必需的教材等学习用品、上学交通费以及学校伙食费,教育扶助支付也以现金形式支付,但为了确保使用目的,与教育用品相关的费用以及学校伙食费则直接交由学校校长并代其支付各项费用。

3.住宅扶助

住宅扶助是针对生活极端贫困者提供维持最低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租以及修缮费用,一般也是以现金方式支付,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以提供“宿所”(22)方式进行实物支付。

4.医疗扶助

医疗扶助包括的内容比较多:(1)诊疗;(2)药材、治疗设备;(3)手术以及必要的治疗措施;(4)居家疗养管理以及伴随性的看护;(5)住院治疗以及伴随性看护;(6)移送。

医疗救助原则上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通过医疗给付的实物给付形式支付。与医疗保险不同的是,由于接受医疗给付者身份发生变化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每月需要在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扶助,在医疗扶助身份未被确认前,采取交付医疗券的方式。

另外,指定医疗机构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立医疗机构由厚生劳动省大臣指定,另一种是除国立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院、诊疗所等,则由其经营者自愿向所在都道府县知事提出申请接受委托。

5.护理扶助

护理保险法成立以后出台的新内容,对于要介护者或者要支援者给予的扶助,具体内容在前面护理保险中有所涉及,这里就不再重复。

6.生育扶助

分娩的措施和卫生用品,也一般以现金方式支付,但其中接生等费用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

7.生业扶助

生业是指为了生计而谋职,因此生业扶助是针对有劳动意愿、但生活极端贫困者所提供的用于经营开业所必需的资金、技能学习费、就职准备费等。一般也是以现金形式给付。

8.丧葬扶助

丧葬扶助是针对被保护者死亡情况下的给付,包括验尸、遗体搬运、火葬、埋葬等丧葬必需的费用。支付的对象是举办葬礼的被保护人的亲属或义务抚养人,如果没有的话,则支付给实际举办葬礼者,并一般以现金方式支付。

从现实情况来看,上述八大扶助内容中,医疗扶助所占比例最高,为88.8%,生活扶助为87.0%,住宅扶助为77.9%,教育扶助为8.4%。(23)

(二)生活保护费的支付

1.生活保护费的支付范围

生活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维持被保护人最低生活需求,因此,生活保护费的支付需要按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基准计算出最低生活费,并与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相比较,如果收入低于最低生活费的标准,将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保护费进行支付(如图8.3所示)。根据补足性原理,在申请人有其他收入来源时,应该先用其他收入来源来维持生计,只有在不足时才给予生活保护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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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收入包含劳动收入、年金等社会保障给付、亲属的援助等。

图8.3 生活保护费的支付范围

2.生活保护费支付金额的计算

生活扶助的支付金额根据不同的扶助内容有所不同。如表8.1所示,在这些支付内容中,医疗和护理支付都是根据个人实际所需进行实物支付;住宅、教育、分娩(生育)、生业扶助则在标准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支付;而生活扶助的支付比较复杂,是按一定的方法来进行测试后实施支付的。

表8.1 各种扶助的支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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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扶助金额的确定根据地区不同而不同。厚生劳动省将全国分为3级6类地区,按照大城市(1级地区的1类和2类)、县政府所在地等地方城市(2级地区的1类和2类)、其他地区(3级地区的1类和2类)共6个分类,每类地区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则按区类而有别。表8.2则是最近厚生劳动省公布的各类地区生活扶助以及最低生活标准的计算方法。

表8.2 生活保护制度中生活扶助标准额的计算方法(2012年4月起)

【最低生活费=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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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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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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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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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此表根据厚生劳动省官方网站整理得出,http://www.mhlw.go.jp。

首先是按地区给予各地第1类生活费用的标准,即按每人在各地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费。其次,同样给出第2类生活费的标准,即按家庭在各地生活所必需的家庭共同开支费用。在计算第1类生活费时,如果家庭成员为4人,则将每个人的第1类费用加总后的金额乘以0.95为该家庭的第1类费用,而家庭成员在5人以上,则对同样的加总额乘以0.90作为该家庭的第1类费用;在计算第2类费用时,其家庭成员是指除住院患者、福利院入住者、外出打工者之外的所有家庭成员,而且在冬季(11月至翌年3月)每个地区另外加上冬季附加补贴。再次,根据各个家庭所处的不同情况,进行附加额计算。最后,再加上住宅扶助、教育扶助、护理扶助、医疗扶助等算出最低生活费。

如表8.2所示,经过四个步骤计算出的最低生活费,便构成了生活保护费的支付总金额。表8.3是各种标准家庭生活扶助金额的举例。

表8.3 生活扶助标准额的举例(2012年4月1日) 单位: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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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包含儿童养育补贴等。

有民间调查显示,日本2011年大学毕业生第一年平均工资为年收入202万日元左右,(24)月收入不到17万日元。从这一数据来看,日本最低生活扶助的金额还是不算太低的。我们借用图8.4来进一步说明生活保护制度中各种扶助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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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也适用于护理扶助的计算。

2.也适用于护理扶助的计算。

资料来源:生活保障的动向编辑委员会编:《生活保障的动向》(2007年版),中央法规,2007年,第98—99页。

图8.4 各种扶助计算方法具体举例

(三)生活保护申请程序

生活保护的实施遵循“申请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以申请为前提实施保护措施,其程序大致如下:

1.事前咨询

希望利用生活保护制度的居民首先要到所住地区所属的福利事务所进行事前咨询,生活保护负责人为其解释生活保护制度的同时,并就如何运用生活扶助资金、如何利用各种社会保障措施等问题进行说明和提出建议。

2.申请生活保护

对于提出生活保护申请的居民,需要到本地区社会福利事务所提交申请,居住的町村没有设置福利事务所时,可以到当地政府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会被送至地区所属福利事务所),在进行以下调查后决定是否被准许:

(1)实地调查以把握生活状况(家庭访问等);

(2)存款、保险、不动产等资产调查;

(3)调查是否有抚养义务人的抚养(金钱等援助);

(4)年金等社会保障给付、劳动收入等的调查;

(5)就业可能性的调查。

3.支付生活保护费

(1)将从(依据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基准计算的)最低生活费减去收入(年金和劳动收入等)的金额作为生活保护费每月支付。

(2)在得到生活保护的期间,要每月申报收入情况。

(3)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福利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数次的访问调查。

(4)对于有可能就业的人,对其就业提出建议和指导。

在上述程序中,虽然需要进行生活状况调查和资产调查(存款、人寿保险等),但原则上从申请之日起14天以内(由于特殊的理由调查需要更长时间时最长30天),申请者就会得到是否可以获得生活保护的结论。从提出生活保护申请到开始支付这段期间,如果没有生活费,则依据情况可以使用社会福利协会的“临时特例贷款”。此外,生活保护申请者的申请被拒绝、变更或者保护的内容被变更、停止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服,则可以在50天内向都道府县的知事提出审查请求,如果对此审查再有不服,则可以在70天内向厚生劳动省大臣提出再审查的请求,即进入行政不服审查制度。如果对上述行政再审查请求仍然不服的话,可以以福祉事务所所长为被告,向裁判所提出要求撤销其决定的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必须在行政审查的决定结束以后才能进行。

(四)被保护者的权利和义务

1.被保护者的权利

基于生活保护法进行支付的各种扶助金等,是维持被保护者最低生活所必需,因此,必须得到优先保障。由此,生活保护法按以下四点对被保护者的权利予以保障。

(1)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对于被保护者获得的被保护的内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作不利于被保护者的变更。(25)所谓“正当理由”,是这法律上有依据可循的变更等。

(2)禁止课赋原则。对于被保护者获得的被保护内容,不得加以赋税或其他形式的征收。(26)对于房产等征收的固定资产税,则按市町村的条例,作为减免处理。

(3)禁止没收原则。对于被保护者获得的被保护的物品及其权利不得没收。(27)

(4)禁止让渡原则。被保护者获得的被保护权利不得让渡,即这种权利是一身专属权利,没有任何让渡性被保护者的义务,因此也不能继承。(28)

2.被保护者的义务(29)

(1)生活上的义务。生活保护最主要的原则是补充原则,因此,被保护者始终需要根据自己的能力进行劳动以获得收入,并要力行节约、尝试各种不断提高自身生活水平的努力。

(2)登记原则。被保护者的收入支出情况、家庭构成情况、住址等发生变动时,需要立即向所属福祉事务所报告登记。

(3)服从指示的义务。被保护者所属福祉事务所有权对被保护者进行生活上的指导或指示,被保护者有服从指导或指示的义务。在被保护者不服从的情况下,福祉事务所有权对其保护内容进行变更或停止。

除了上述被保护者的权利、义务之外,生活保护制度中还有一些防止不正当领取生活保护费的措施。其中,最为典型的措施是要求接受生活保护的人员必须签写“同意书”。在同意书中要求当事人同意福祉事务所委托相关人员对其本人及家庭实施资产与收入情况调查,同意向银行、当事人雇主等相关部门调查其收入、资产情况,并且同意将其调查报告递交有关行政部门。虽然这些措施涉及一些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但也是不得已的。

(五)生活保护费的费用负担

生活保护费的费用除了支付给被保护人的保护费支出外,还包括保护设施的建设费、委托事务费、设备费、劳务费以及行政事务费用。(30)依据《宪法》第25条,必须以国家的责任来保证国民的生存权,因此,这些费用原则上应该由中央政府支出。但是,市町村、都道府县对其区域内的居民也具有提供福利的义务,因而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费用。根据这样的观点,生活保护法规定,所有费用先由作为生活实施机构的市町村、都道府县全额支付,然后由中央政府和都道府县之间按不同性质的费用进行不同比例的分担(如表8.4所示)。

表8.4 生活保护费的费用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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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社会福利法人和红十字会设置的保护措施,如果绩效明显,则都道府县可以对其维修、改建扩建或设备更新等费用最多补贴3/4,中央政府随后最多可对都道府县补贴上述费用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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