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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失衡到平衡的行政权限结构分析

时间:2024-09-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证明,这种权利结构的严重失衡既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缺乏活力的原因,也是民主政治发展不充分的结果。作为行政机关义务性规范的行政程序规范大量增加,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受到重视。在多数立法中,增加了公民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的法律规范。

二、从失衡到平衡的行政权限结构

在改革开放前的城市单位体制、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政府统揽一切,对社会行使非常强大和集中的控制权。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个人与社会则丧失了独立性和自主性。这时立法上的模糊,使得众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将行政职权规定得非常广泛,留下很大的任意解释空间,容易导致行政机关随意扩大权力范围。同时,这种不确定,使得对公民权利或者不加规定,或者作简略规定,且缺乏实现这些权利的程序规定以及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予以救济的规定。实践证明,这种权利结构的严重失衡既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缺乏活力的原因,也是民主政治发展不充分的结果。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提出,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发展相适应,我国的政府职能发生了较大转变,权利(力)结构得到逐步调整,日益重视公民权利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调整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越来越多,有权机关逐渐意识到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手段对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性。在立法中增加了较多的公民福利性权利规范,减少了公民的义务性规范。作为行政机关义务性规范的行政程序规范大量增加,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受到重视。同时,对行政管理权限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将一部分行政权还给市场主体,或者移交给中介组织与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同时提升这些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强调它们的“治理”作用。在多数立法中,增加了公民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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