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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群体与现实社会群体的区别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社会的发展,为现实社会的人们提供了新的互动环境与空间。这是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允许网络群体成员采用“匿名”方式交往与互动,即在法律与网络社区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虚拟”或“虚假”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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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网络群体

网上社会群体从某种意义上更像人类初民社会的群体形态。

在网民分类中,第一类网民是上网浏览者,这类网民可能是网络初民社会的最初阶段为数众多的一类网民。他们似乎属于在网上社会“游牧”、“狩猎”、“采集”活动之中。与人类初民社会不同的景象是,这类网民经常是散在地单独行动,他们上网后,自己随意到处“游逛”,然后“感觉”或“获益”完成之后,就下线了。不怎么与网上的人有时期性互动。所以,他们也不怎么参加什么网上群体。而其他类网民与此不同,经常是与网上的他人互动交往,并自然形成网上社会群体。比如娱乐类网民和聊天交友类网民,他们之间经常是长期交往,共同参与感兴趣的话题或网上活动。还有共同在一起下棋、联网打游戏的上网者;还有共同在一个BBS或论坛上讨论问题的人等,这些都是网上构成的社会群体。网上社会群体可能把网上的交流当作两个目的来进行的:一是把网上交流当作工具,为某种目的而与网上的符号沟通,与网上的人来沟通;二是把网上沟通本身当作目的,就是说,网上沟通中给人带来愉快和充实。

网络社会的发展,为现实社会的人们提供了新的互动环境与空间。人们在新的互动环境以网结缘和因网结缘,形成网上社会群体。网络社会群体既是现实社会群体的延伸,又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社会群体。这里的所谓“延伸”,是指在技术发展的平台上又涌现出人们互动结群的“空间”似乎多出一个交流空间。所谓不同是说,虽然网上社会群体具备了上述社会群体的大部特征,但是在互动环境上和特征强度上都有所不同。

网络社会群体与经典社会学关于社会群体的理论界定之间存在着异同。相同的是,都有一定数量的人在彼此互动;有一定的角色分工,比如论坛中版主角色和上帖者角色;也有一定的规范,不守规范会被“踢出局”,互动不能稳定持续;也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如网友关系或版主与上帖者之间的关系;也有群体意识和归属感,如某某是我的网友,我并不认识甲,甲是新来者。网上群体与现实社会群体的不同是:(1)人之间互动的场域不同;(2)社会角色不如现实社会群体中那么确定,无论是在性别角色上还是在互动角色上,角色划分比较简单;(3)社会关系不是那么复杂,物质生活中相互依存不是那么强;(4)群体意识和归属感不是那么强和持久。

在共同认知上,戚攻和邓新民(7)认为,网络社会群体与现实社会群体在四个方面上表现不同:

第一,与现实社会群体相比,网络社会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认知度和认同感较差,而且,某一群体内部的成员也很难被其外部社会成员所明确感知和认同。这是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允许网络群体成员采用“匿名”方式交往与互动,即在法律与网络社区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虚拟”或“虚假”造成的。

第二,网络社会群体成员之间的交往,远不及现实社会群体成员之间紧密和持续,相反,却在更大程度上具有非持续性和非紧密性的特征。虽然也有人认为,某些网络社会群体成员间的交往相当的紧密,但在总体上讲,非紧密交往至少在目前是占主导地位的。这是由于人们在网络中可以同时多处注册,因而人们可以充分地利用网络提供的“自由”,使进出某个网络社区或群体,成为再自然不过的事情。

第三,网络社会群体成员更多地不具有共同的身份。或者说他们的所谓“共同身份”,与现实社会群体的“共同身份”的含义有着明显的区别。如果说,在网络社会中的一群人,他们因“网缘”而有“共同身份”,那么这种所谓“共同身份”,用“上网者”三个字来表述,应是比较确切的。而这恰恰不是他们现实生活真实身份的延伸,也不是经典社会学理论所表述的“共同身份”的含义,它是由网络社会交往环境的特征“刻画的”。

第四,在网络社会群体中,其中一部分成员是为了完成“共同的工作”或追求“共同的目标”,如中国的所谓“红客联盟”;但另外的一部分人却未必明白自己“要做什么”,或“为什么做”;甚至还有相当多的人在某个群体中,与该群体其他成员的工作与目标恰恰相反,如一般的上网者、“黑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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