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农民的定义

农民的定义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他没有区分农民与村民的差别,也没有考虑到农民的社会结构含义。农民是以农业为主要收入途径,而且必定是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基于上述分析,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将农民定义为:持有农村户口、以农业生产为经济来源的、居住在农村社区的、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社会群体。
农民的定义_农村社会学新论

一、农民的定义

角度不同,对农民的定义就不同。从职业角度来定义农民,农民就是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长期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副业和渔业生产的劳动者,就是一般被称为农业生产者、农业劳动力或农业劳动者的人。从政治角度来定义农民,农民就是没有土地或只占有少量土地长期受地主剥削的农村居民,在旧中国,农民是农村社会的一个长期受地主剥削的阶级,是一个与地主、富农阶级相对立的阶级,由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贫农等组成;在新中国,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力量,农民阶级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与工人阶级一起共同管理国家事务。从社会身份角度来定义农民,农民就是受固化的二元社会结构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控制的,无法与市民一样享受同等社会福利的,也不能发生社会流动的,社会地位较低的社会群体。从文化角度定义农民,农民就是由传统农业文化熏陶出来的农村社会群体。

似乎从不同角度理解农民概念都对,但实际上都只揭示其部分内涵,都没有全面地准确地反映农民群体的存在实情。如仔细分析起来,农民就不等同于农业者。在中国,农民是家庭生产的承担者,主要目的在于维持家庭生计,在中国社会结构中是无法获得与市民同等地位的社会群体,他们必须固守社会的传统安排。但是在发达国家,农业者是占有大面积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并完全进入市场,使自己的土地与劳动从属于开放的市场竞争,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以使报酬极大化,能在更小的风险基础上获得更大利润的农业生产者。这样一来,在世界范围一对比,中国家庭小规模经营的农民就不像发达国家的那些专门为满足市场而生产、并使自己在一个广泛的社会网络内置身于社会竞争之中的农业者。在当代发达国家,农民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职业者,被称做farmer。在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都被称为市民(或公民citizen),拥有同样的公民权利。因为他们的生产产品的最终支配权掌握在自己手里,生产品及劳务由自己直接交换,剩余的东西留在自己手里。但是在当今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农民不仅被看成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而且还被看成为在地位上、身份上低于市民的人群。因为他们要受外部权势的支配,他们往往要被整合到更大社会需要中去,他们的生产产品的最终支配权不掌握在自己手里,生产品及劳务不是由自己直接交换,而是被提供给农村以外的地方,被重新分配,剩余的东西要转移到管理者和其他非农业者手里。不仅如此,在非发达国家,农民也被看成生活比较贫困的人群;没有接受更多教育的、比较愚昧的人群。由于受二元社会结构和户籍管理制度的控制,即使他们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进入城市从事非农职业后,仍然不能获得与市民一样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如20世纪初期英属印度的孟加拉地区,绝大多数下层的非农职业人口都承认自己、也被认为属于农民,因为他们不仅都是种田人的兄弟或子孙,而且他们的家庭生活习惯和生活准则与农民家庭没有区别。可见,在具体的现实社会结构里,农民不能与农业者画等号。无论在学术研究中或者在日常生活的语境中,农民在某些国家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身份、一种相对贫穷的生存状态、一种特殊的文化模式。在这样背景下的农民,英语中有一个专门术语,叫peasant。

单纯强调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受外部权势支配可以看成农民概念的本质内涵,都不符合世界农民的生存状况。因而“农民”这个概念是最令学者头痛的。著名的英国人类学家M.布洛克曾说过:学术界“在议论究竟什么是农民时面临巨大困难”。国际上权威的工具书《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农民”(Peasants)词条也困惑地写道:“很少有哪个名词像‘农民’这样给农村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造成这么多困难。什么是‘农民’?即便在地域上只限于西欧,时间上只限于过去1000年内,这一定义仍是个问题。”西方学术界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就兴起了“农民”定义问题的论战。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正如德国学者欣德尔抱怨的:“关于如何定义‘农民’的论战拖得太久了,以至不少人认为继续这种讨论纯属浪费时间和精力。”但他看到:“这一论战事关农民研究的未来,因此讨论仍将继续下去。”直到20世纪90年代,“谁是农民”似乎仍是个问题,以至于英国农民学家T.沙宁在1990年出版的一本颇有影响的书便以《定义中的农民》为题。[3]

有的学者尝试着从职业范式和文化范式结合的路径理解农民概念。如美国农村社会学家埃弗里特·M.罗杰斯在专著《乡村社会变迁》中这样理解农民:“农民是农产品的生产者、传统取向的乡下人,他们一般比较谦卑,大多是自给自足的(虽然并非完全需要),就是说他们生产的粮食和其他东西,大部分都是自己消费的。因此,农民与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这是一个意思。”[4]这样理解虽算不上严格的定义,但是它有两大优点:第一,看到了农民群体的职业特点和文化规范。第二,对农民职业进行了抽象。一些农村社会学者在给农民下定义时将牧民、渔民、林业生产者排除在外了。但罗杰斯用“农产品的生产者”一词包括了种植业者、养殖业者、牧民、渔民、林业生产者,与“大农业”概念具有较好的配合关系。虽然我们肯定罗杰斯的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理解农民概念的内涵,但是不是就可以说我们要接受罗杰斯的理解呢?那也不可能!因为他没有区分农民与村民的差别,也没有考虑到农民的社会结构含义。实际上,现代社会一些市民纷纷到农村社区居住和生活,变成了村民,所以,农民与村民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村民是居住在农村社区的人,但不以农业为获得收入的主要途径。在中国尤其是没有农业户口,而居住在乡下的人还比较多。农民是以农业为主要收入途径,而且必定是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正因为受户籍管理制度制约,一些农民进城打工、经商、办公司,成为大老板了,但仍然属于农民身份。

基于上述分析,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将农民定义为:持有农村户口、以农业生产为经济来源的、居住在农村社区的、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社会群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