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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经济构造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 封建社会的经济构造封建的生产关系之根本特征历史上继承奴隶制的经济构造而起的,是封建的经济构造。封建社会与奴隶制社会不同。因为奴隶制经济是一种没有出路的经济,当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就必然的转变到封建的经济。所以奴隶制度在这种过程中,已经转变为封建的农奴制度了。封建的经济构造之特征,可分作如下的概括的说明:第一,一切的土地几全为封建领主所占领,形成大土地所有。
封建社会经济构造_社会学大纲

三 封建社会的经济构造

封建的生产关系之根本特征

历史上继承奴隶制的经济构造而起的,是封建的经济构造。封建社会与奴隶制社会不同。封建“社会的基本的分裂,是农奴所有者——地主与为农奴的农民”。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所有者,把奴隶看做财产,法律也固执这种偏见,把奴隶看作完全属于奴隶所有者所有的物品”。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对于为农奴的农民,阶级的压迫和隶属虽照旧存在,而为农奴所有者的地主,却不算是当作物品看的农民的所有者,他们只有对农民要求劳动的权利,强制农民履行一定的义务”。

封建的经济对于奴隶制的经济,是比较进步的历史形态。因为奴隶制经济是一种没有出路的经济,当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就必然的转变到封建的经济。关于这种转变,可以把古罗马的历史事实作为范例来说明。古代罗马的末期,主要的生产手段的土地,已为贵族的大地主所兼并,小所有者的平民已经没落,而变为靠国库赡养的寄生者,那不堪虐待和剥削的奴隶们,又因不断的背叛而横受主人所毒杀。结果,奴隶制的经济,因为奴隶的劳动力的缺乏,因为奴隶劳动阻碍了技术之进步,便大大的崩溃下去。在这种情形之下,就发生了农奴制度。大土地所有者把所有的领地,分发于所谓“科劳士”(Colonus)去耕种。这种“科劳士”,就是负债的小所有者及奴隶;他们对于领主担负义务的劳动并缴纳现物地租。这种制度到三世纪中叶,已推行于罗马全境。往后,地主的政府为抑制“科劳士”规避纳租等义务,禁止他们迁移他处或放弃耕地,使他们变成农奴。这种制度不但适用于农民,并且对于都市的居民也同样适用。所以奴隶制度在这种过程中,已经转变为封建的农奴制度了。同时,要注意的,普及于中世纪欧洲各地的封建制度,在日尔曼人侵入罗马以前已经普遍的存在着,并不是日尔曼人用政治力量创造出来的,日尔曼人不过在这种制度之下,把所占领的罗马土地实行封建的分割而已。

封建的经济构造之特征,可分作如下的概括的说明:

第一,一切的土地几全为封建领主所占领,形成大土地所有。

第二,直接生产者的农民在人格上隶属于封建领主。他们从领主领受土地及其他生产手段经营农业,向地主缴纳地租,终身被束缚于领主的土地之上,成为土地的附属物。

第三,农业经济主要的是自然经济。农民的生活资料大部分是自己的产业;领主的生活的大部分也是由农民缴纳自然物去供给(有由领主自己的耕地上供给的)。但其他的生活资料仍不能不仰给于外部,所以商业仍是存在的。

第四,农民所耕种的面积是小块的土地。农民在小块的土地上,应用低级的、停滞的农耕技术,独立的经营小规模的农业。农民在人格上虽隶属于领主,而这种小经营却归农民所有。这是所谓“大土地所有与小生产的结合”。

第五,领主的土地大部分分发给农民,领主自己通常留存小部分的土地,用农民的义务劳动经营农业;所得的收入用以赡养自己的家族及武士家臣之类。

第六,农民是半解放的奴隶,除对领主缴纳地租及履行一定义务劳动以外,其余的劳动时间是从事于家内手工业。所以,在封建制之下,农业的家内手工业是互相结合的。

第七,农民对于地主所担负的主要义务,是缴纳劳役地租与现物地租。此外,农民还得要缴纳各种苛捐杂税,其名额任凭领主决定。

第八,地主的人物,最大的是国王,以下是公侯伯子男卿大夫等,等级非常复杂。其名称在欧洲与亚洲各不相同。大概地主的等级,与其所有土地的大小相适应。封建政治的等级制度与地主的等级制度相适应。

第九,封建领主对于农民厉行超经济的强制。“这种强制的形态与程度,从农奴状态起到农民权利的身份限制为止,能有许多复杂的种类”。

总起来说,在封建的剥削上演着重要作用的东西,是农民被束缚于土地,是人身的隶属关系,是直接的支配与隶属的关系及所谓超经济的强制。这是基本的封建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

封建的手工业,商业与商业资本

封建的生产关系之特征,不能离开封建的特殊阶级关系去考察。地主对农民的剥削,表现于种种地租形态——劳役地租、现物地租、货币地租——之中。同时,与封建的土地所有者适应的东西,又有“都市的集团的所有及封建的手工业组织”。

封建的手工业是从农民经济分离出来的。当生产者把用自己的原料造成的生产物出卖于消费者之时,他便成为手工业者。这种手工业者大都团聚于城市之中。封建的城市是在领主的统治之下形成的,城市的所在地大都是交通便利的地方。都市的居民,与农村的农民一样,最初也是在人格上隶属于领主的人们,领主向这种都市的居民课征种种的税收。城市居民多半是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手中有货币,领主常常仰赖他们的经济上的援助。因而城市的居民能够向领主取得种种的特权,可以免除封建的义务,而建筑城堡以自卫。(并且,有些城市变成领主的居住地)这是城市居民优越于农民的地方。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居民发生了阶级的分化。城市的富裕的手工业者与商人,为了自身的商业的利益与特权,形成了所谓行会的组织。手工业的行会的宗旨,是规定关于同业的种种生产的规则(如生产物的生产与贩卖,生产物的品质与分量,价格的决定等,均有一定的规则)。对于保护本业的利益,对内厉行一定的秩序。关于客师的待遇以及徒弟的习艺的规则等项都有严格的限制,同业者均须确实遵守,不得违背。于是城市中的店东与客师徒弟之间,成为一种严重的等级关系。城市手工业的店东与商人的富裕阶层,是资产阶级的前身,而客师及徒弟等,又是无产阶级的前身。(但是先资产阶级与先无产阶级,并不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这是要特别注意的。)

手工业的技术建立在手工劳动之上;劳动手段是简单的器具,变化是很缓慢的。所以这种生产,是“以劳动者的生产手段私有为基础的小规模的经营”,并且,这种经营规模必然是狭小的。

手工业的生产当然是商品的生产(单纯商品的生产)。在这种商品生产之中,生产者“使用自己所有的、大部分由他自造的原料,使用自己的劳动手段,用自己的或家属人员的手的劳动去造出商品”。“所以那商品当然是最初起就完全归他所有。虽然有时借助于他人的劳力,而在通例上,这也无关重要,大都除了给工钱以外,还用别种东西去补偿,行会的徒弟和客师不是为着食费或工钱而劳动的,而是为了要学成一个职工才去劳动的”。这些,是封建的手工业生产的特征。

其次说到封建时代的商业。前面说过,封建的农业经济是自然经济,大部分的生活资料,是由农民自己供给的。农民劳动的生产物,只在“除了满足自家的要求和缴纳于领主的贡物外还有剩余之时,他们才生产了商品。当这种剩余生产物被投进于社会的交换而提供为出卖品之时,它就变为商品了。至于都市的手工业者,从最初起就不能不为交换而生产”,这是上面刚才说过的。还有,领主们从领地之内的人民剥削得来的剩余生产物,除了供自己的消费的部分以外,多余的部分不能不拿出交给商人,向商人换取货币或其他商品,以满足他们的欲望。所以领主们也是把生产物当作商品出卖的人们。由于这种种情形,封建时代的商品交换也是盛行的,虽然市场的范围是比较狭小。

由于商品交换的盛行,商业资本就与封建的诸关系相融合了。商业资本与其双生兄弟高利贷资本,在封建的秩序之下,成为一种寄生虫,附着于封建的生产方法,吸取封建的生产方法的膏血,使得封建的再生产陷于萎缩和惨淡的境地。所以,这两种资本在封建社会中,只演着消极的剥削的作用而腐蚀封建的生产方法。

随着商业资本的发展,封建的障壁与市场的孤立就被打破,使封建领主的领地经济趋向于崩溃的途径,使农民经济商品化的程度加深。于是引起土地变成买卖的对象,引起农民阶级的富农层与贫农层的分化。同时,在城市经济方面,商业资本的发展在封建的秩序下,使得城市富裕阶层的势力增高,而能够与封建贵族相颉颃。所以在增大的经济的商品性质上,封建政治之地方的分权消失,发生出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即土地所有者独裁的国家。这是商业与商业资本对于封建的构造所演的作用,它本身并不曾造出特定的生产方法。

农奴制与封建制的同一

以上说明了封建的经济构造的一般特征,现在再进而检讨所谓农奴制度的意义。

关于封建制与农奴制是不是同一的经济构造的问题,在讨论社会的经济构造的许多学者中,曾有一种异论。这种异论,主张封建制与农奴制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经济构造,而各有其截然不同的生产方法。这种异论的根据是这样的:“在封建制之下,农民占有生产的基本手段和基本农具的使用权。农民在自己的经济上,生产必要生产物与剩余生产物。农民把这些剩余生产物的大部分,用现物地租的形式缴纳于封建领主。在农奴制之下,以徭役的生产为基础,在这种徭役的生产下面,农民只是徭役经济的附属物。在封建制度及农奴制之下,有不同的生产方法及生产关系。”(以上是俄人杜布洛夫斯基的见解)。依照这种见解说来,封建制的特征是土地所有者剥削现物地租,农奴制的特征是剥削劳役地租,因而把现物地租和劳役地租的形态看作区别封建制与农奴制的特征,并主张两者是截然不同的经济构造。这种见解是大错而特错了。

劳役地租、现物地租与货币地租,是封建的基本的生产关系——剥削关系之表现形式。这三种地租,都是封建的地租形态,表现出封建的经济构造的发展的阶段。这些地租形态的发展,适应于封建时代的生产力的发展状态而变化。一般的说来,在封建时代的初期阶段,农民的劳动生产性比较幼稚,土地所有者为实行有效的剥削,不能不利用超经济的强制力,使农民紧密的隶属于地主,主要的强制农民提供剩余劳动,使在自己经营的土地上从事种种的劳动。所以在这个时期,土地所有者主要的是向农民剥削劳役地租。往后,农民劳动的生产性比较进步,农民独立经营农业的能力比较充分,因而土地所有者对于农民剥削现物地租也比较确实可靠。所以,这时的土地所有者主要的向农民剥削现物地租了。这是表示出封建的生产力显然的进了一步。最后进到封建时代的后期,商品——货币经济发展起来,农业经济趋向于商品化,而土地所有者又迫于货币的需要,于是在货币地租的形态上向农民剥削地租了。

从封建的生产力的发展状态说来,劳役地租、现物地租与货币地租,形成为封建的经济构造的三个阶段。但是这三种地租形态,也不是完全截然各别的形成为一个阶段。因为在劳役地租成为主要的剥削形态的时期,农民的剩余生产物,仍然是被土地所有者所剥削的。其次,在现物地租成为主要的剥削形态时,劳役地租也并不是完全没有。最后在货币地租时期,现物地租与劳役地租也是遗留着。如果严格的拿一种地租作为封建经济各个阶段的特征,要以封建的生产力发展的状态为前提。在这种前提之下,土地所有者所剥削的主要的地租的形态,能够区别封建经济内部的各个发展阶段。

从上面的说明看来,那种把农奴制看成与封建制截然不同的经济构造的主张,固然是重大的错误,并且把剥削劳役地租的制度看做农奴制的主张,也是一种错误。农奴制本身就是封建制。封建制的特征(在前面已经说明),对于农奴制是完全适合的。就农奴制的这种制度说,农奴所有者就是封建的地主,他们有向农民要求劳动的权利,强制农民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所谓要求农民劳动和强制农民履行义务”,主要的是向农民剥削劳役地租和现物地租。所以那种主张把剥削劳役地租作为农奴制的基本标帜一层,显然是错误的。从生产方法和生产关系看来,封建制和农奴制并没有区别。农奴制实是封建的生产关系之特征。

变相的封建的生产方法——“亚细亚的生产方法”

在叙述封建的经济构造时,还有一个在最近聚讼纷纭的问题,也应当提出来加以解释。这就是关于所谓“亚细亚的生产方法”的问题。

我们在前面列举的生产方法之历史的发展的顺序时,曾经列举了原始的、奴隶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及过渡期的生产方法五种,而把“亚细亚的生产方法”叫做变相的封建的生产方法。为什么把“亚细亚的生产方法”叫做变相的封建的生产方法呢?这是这里所要说明的问题。

在七十余年以来,关于原始社会的历史研究还没有发达的时候,科学的社会学的创始者曾经把“亚细亚的生产方法”当做由原始社会到奴隶制社会的过渡阶段假定过。但是到了现在,关于原始社会的历史的真相已经有了科学的说明,从前的那种假定已经失却必要了。并且这位创始者是把“亚细亚的生产方法”当做敌对的生产方法来说明的。所以就创始者的这个假定的说明看来,“亚细亚的生产方法”,首先是敌对的生产方法。

其次,所谓“亚细亚的生产方法”之敌对的性质,依据科学的社会学创始者之古典的文献考察起来,更依据现今的许多先进的学者的共同研究考察起来,这是与封建社会及封建国家相结合的。“亚细亚的生产方法”,在其本质上,与封建的生产方法并没有根本的区别。所不同的地方,就是亚细亚诸国的几个特殊经济条件。即是说,所谓“亚细亚的生产方法”,就是附加几个特殊经济条件的封建的生产方法。

所谓特殊的经济条件,就亚细亚诸国说来,有下述几种:第一,对于土地的统治权集中于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国王之手。第二,关于农业方面的水利灌溉等社会的事业是由国家组织的。第三,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干涉人民的经济生活。第四,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向农民征取的租税,与封建地租有同一的经济的内容。第五,亚细亚诸国是土地所有者的独裁国家。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亚细亚的特殊经济条件。这些条件,明明是与封建社会及封建国家相关联的。但就基本的生产关系说来,亚细亚的生产方法,只是封建的生产方法之特殊的形相,即是封建的生产方法的变种。因而主张“亚细亚的生产方法”是与封建的生产方法截然不同的生产方法的异论,实是一种错误的见解。

封建的经济构造之崩溃

随着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的发展,商业资本就发展为资本的典型的形态,使封建的生产方法发生解体的作用。它助长封建领主们增高对于农民的剥削。因为农产物转化为商品,而农民的现物贡纳和剩余劳动的大小,就不专受封建领主的消费所限制。在另一方面,有贸易来供给奢侈品,封建领主的消费在质的方面也提高了。于是封建的土地关系渐渐解体,农民的富裕阶层就能够利用货币赎回封建的义务而取得土地;至于贫苦的阶层,就因封建的剥削的加重而丧失土地,丧失经营农业的能力。这些被夺去土地的农民,即是自由劳动者的前身。

在城市方面,商业资本逐渐支配着手工业者,并且也使都市手工业解体,手工业的行会的组织,就陷入于崩溃的过程。这封建的行会关系解体与农民的土地收夺,就是自由劳动者发生的历史。

封建时代末期发展了的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是资本的原始蓄积的两个形态。这种原始蓄积的方法,是由商业和欺骗得来的很大的商业利润,是用重利盘剥农民手工业者及地主得来的利息,是由掠夺殖民地人民得来的金银财宝。因此,封建社会的末期,资产阶级手中蓄积了大宗的货币。

在上面各种条件之下,“当作货币看的货币”开始转变为“当作资本看的货币”。“这种新的资本,首先当作货币,当作由一定过程转化为资本的货币登上市场——商品市场、劳动市场、金融市场——的舞台”。于是资本家因握有足够使用相当数目劳动者的资本,就能够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了。从这个时候起,原始蓄积形态上的资本的所有者,就从生产的参预转而从事于生产,集合分散着的生产手段,用工钱雇用较多的劳动者,在一个手工业的工场中,使他们从事于商品的生产。他们自己就脱离肉体劳动,而以资本的代表人资格,专尽指导者管理者的机能。资本家的这种机能,不单是从社会的劳动过程的性质发生的机能,并且是社会的劳动过程的剥削的机能。这种剥削的机能,就是从工钱劳动者剥削剩余价值。这样,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就在封建社会母胎中发生,并成为封建的生产方法的后继者。

随着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之形成,封建的农村关系也适应于它而变化。封建的领主或者转变为近代的地主,或者转变为近代兼做农业资本家的地主。封建的农民的富裕层,转变为近代的农业资本家;贫苦层转变为近代的劳动者。

于是封建的经济构造为资本主义的经济构造所代替,更伴随着资产阶级的革命而完全转变为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了。

封建制度的研究,不单在理解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上有极重要的意义,并且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改造以及落后国家的状态的理解,也是非常重要的。落后国家所存留着的封建关系的诸形态,常与帝国主义剥削殖民地的新形态杂然并存,并为后者所利用。土著的封建势力与外来的帝国主义之间的政治的经济的联系,是使农民大众停顿于奴隶状态的基础。所以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解放运动的原理,必须反映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这种实际的状态,才能向着新社会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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