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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法者的研究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巴伯认为,我们在研究一个潜在竞选者参与竞选时应该关注他对这三个方面的思考,即动机、资源和机会,这三者是潜在的候选人参与竞选和当选要考虑的问题。他们对立法有适度的贡献,对游戏规则诚实,对自己的观念认同。立法者,在参选和出席议会讨论上都很积极、全身心地投入。巴伯认为,应该选举出像立法者那样的人来担任议员的职位。巴伯认为,四类立法者因其身份、地位以及对政治的兴趣的差异等,心理的特质会呈现出一些差异。
对立法者的研究_西方政治心理学史

1965年,詹姆斯·戴维·巴伯发表了《立法者:立法生活的入职和适应》,此书所运用的理论并不是精神分析理论,而是巴伯自己在对康涅狄格的州议员进行访谈的基础上,根据他们是否积极参与议会的活动,及是否体会到从政的乐趣等对议员进行了归类。该书的出版奠定了巴伯以后的学术基础,之后巴伯将分析议员的模式用来分析总统的性格

巴伯认为,一个潜在的竞选者会在他是否决定去竞选公职时问自己三个这样的问题:其一,我想不想(动机);其二,我做不做得到(资源);其三,他们会不会选我(机会)。

第一个问题关心的是什么样的选择对你而言是有吸引力的,这并不仅是一个要去付诸行动的决定,而且是一种渴望,正是这种渴望促使他作这样的选择——成为一名政治候选人,去牺牲他的时间和消耗他的能量。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要知道一些有关职位的信息,即寻求某一职位,能从中得到什么,其中能够持续地得到什么最为重要。一般来说,竞选者会有两种追求:一种类型是权力,个人的需要通过政治参与得到满足;另一种类型是兴趣,指个人情感对政治的偏好。

第二个问题反映的是候选人能够得到所求职位的资源问题。这个问题涉及时间、精力、金钱、大量的户外工作等。专业技术、演讲能力是其中两个重要的方面。

第三个问题“他们会不会选我”涉及不同的语境,“他们”在一些选区可能指的是一个小的党派的领袖;在其他没有重要政治组织的选区,可能指的是大多数民众,或者仅仅是自己的几个朋友。

不管怎么说,一个政党会寻找那些有资格、有能力的人,而不是选取技巧高超的人。一个候选人被选上的原因可能是他掌握的大量选票能给他所在的政党带来声望。巴伯认为,我们在研究一个潜在竞选者参与竞选时应该关注他对这三个方面的思考,即动机、资源和机会,这三者是潜在的候选人参与竞选和当选要考虑的问题。这三个方面缺少任何一个,候选人都将不会当选。当然,要知道当选者上任后的行为是主动还是被动,就要考察他的动机了,权力和情感的交织为他在任期间的行为作了合理的解释。

巴伯按照“积极—消极”参与议会会议和“愿意—不愿意”再一次竞选当选议员两条线索,把立法者分为四种类型:旁观者(Spectator)、广而告之者(Advertiser)、非情非愿者(Reluctant)以及立法者(Lawmaker)[1]。具体如下图14-1所示:

旁观者,感觉上像听众,他们积极出席议会会议,不过很少参与立法讨论,在绝大多数的时候他们都是在听别人辩论。此种类型的人没有政治抱负、缺少自信,他们多来自偏远的小城镇,政治参与对他们而言是克服自卑感、提高社会地位的方式。在会期讨论时,他们要么服从一方,要么追随一方,总之此种类型者没有自己的政治见解,往往是各方争取的对象,听到的多是赞扬之声,因此尽管工作不积极,但身心愉悦。他们对立法的贡献是很少打扰立法,但也很少有帮助。议会中全部是这种人将会是灾难,但没有这种人将陷入无休止的争执。

图14-1 立法者分类标准图

注:参见J.D.Barber,The Lawmakers:Recruitment and Adaptation to Legislative Life,Yale University Press,1965,p.20.

广而告之者,积极参与立法讨论,但是他们对将来再次竞选议员没有兴趣,因为担任议员没有给他们带来好处。他们多来自新兴的城镇,有很强的政治抱负,不过政治参与对他们而言不但没有实现自己的抱负,反而使他们的抱负受挫。当选是为了结识更多人、提高他们的知名度。在议会讨论时,他们积极参与,但很少公开地对抗、激烈地抨击。

非情非愿者,对任职和提名都不感兴趣。他们对政治没有一点抱负,之所以当选是因为在他们所在的选区没有竞争对象,选民就这么把他们选出来了。他们参选是因为他们已经退休,子女忙于工作,他们太孤独了。他们对政治的应对方式是:逐步撤退,把自己与政治人区分开来。在议会中通常保持沉默。他们对立法有适度的贡献,对游戏规则诚实,对自己的观念认同。

立法者,在参选和出席议会讨论上都很积极、全身心地投入。他们多出自父母对政治感兴趣的家庭,曾经在党政部门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政治经验;有政治抱负,对政治感兴趣,认为参与政治是对自己的奖励;重视成绩,在议会讨论中,他们经常有制定决策的冲动;他们贡献巨大,是制定和通过立法最主要的力量。

巴伯认为,应该选举出像立法者那样的人来担任议员的职位。立法者的核心特征是自信、鉴别、成绩、分享。他发现立法者的五条标准——积极、持久性、对政治的兴趣、职业环境、自信,并以此来确定选民选举州议会议员的标准。巴伯认为,四类立法者因其身份、地位以及对政治的兴趣的差异等,心理的特质会呈现出一些差异。以自尊为例,一些学者如拉斯韦尔认为,低自尊是政治精英参与政治的主动动机,参政是为了克服自卑。巴伯却持不同的观点,在访谈中,巴伯发现,前三种类型的人在自尊方面都存在着不足,但有第四类立法者具有高自尊,“一个人越健康,越有效,越自信,就越愿意参与政治活动”[2]

高自尊导致政治参与,低自尊也能导致政治参与,这两种观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但巴伯所研究的样本中既有低自尊参与的例子,也有高自尊参与的例子。那么如何解释这两类参与?巴伯区分了两种价值——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文化规范。普遍性的文化规范是一个社会中每个人或几乎所有人都应该具有的共同的价值,譬如美国人崇尚人与人交往要“坦率”“友好”等。而特殊性文化规范指社会中承担某类特殊的社会角色具有相应的特征和技能者,所具有的共同的价值,譬如银行工作人员要对数字敏感,而一个医生不应见血就呕吐。低层次的参与接受普遍性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高自尊者。但是作为候选人,在竞争领导职位时,所需要的价值绝不是公民政治的自然延伸,而需要不同的参照框架,既有低自尊者也有高自尊者。[3]

为了更简单地总结四种类型各自的特点,见表14-1:

表14-1 立法者类型特点

参见J.D.Barber,The Lawmakers:Recruitment and Adaptation to Legislative Life,Yale University Press,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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