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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知识群体

时间:2022-03-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中国乡村社会来说,结构与变迁同样是乡村社会研究的历史主题。但是,以往的研究多是以大历史的方式进行,即以中国乡村的历史事件为线索进行叙事,往往缺乏深度和社会学的专业视角。我们认为,这种来自于传统文化中的伦理道德与本地文化中的乡规民约及风俗习惯即构成乡村居民社会行为的社会、文化基础。或者换句话说,乡村精英对乡村社会、文化“结构”起重要的建构作用。
乡村知识群体_解读中国乡村社会的一个独特视角_社会变迁中的乡村精英与乡村社会

对于中国乡村社会来说,结构(表现为乡村社会关系)与变迁(表现为历史叙事)同样是乡村社会研究的历史主题。在以往的相关研究中,既有横断面的社会状况(如乡村社会结构、乡村社会关系、乡村社会特征与乡村社会问题等)剖析,这些研究常常以某一特定历史时空为背景,针对研究主题,选择特定时空中的人与事,从“关系”与“行动”两方面切入进行研究;也有纵向的以不同历史时期为背景的变迁研究,这些研究多以乡村发生重大转变的历史事件为标志进行历史时期划分(如解放、“土改”“文革”、集体化或人民公社、农村改革等)为前提,围绕一个主题进行历时性研究。但是,以往的研究多是以大历史的方式进行,即以中国乡村的历史事件为线索进行叙事,往往缺乏深度和社会学的专业视角。对于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和特殊政治体制的中国乡村来说,长期的文化熏陶与独特的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使乡村有了自己的文化价值体系和行为逻辑,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地方文化体系”或“地方性知识、规范体系”(贺雪峰,2001),我们这里把它叫作“乡村传统文化体系”(含传统儒家文化体系和村落共同体文化体系),它直接影响着乡村居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同时,在乡村还有一种外来的输入文化,如不同历史时期的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和文化潮流对乡村的影响。它是一种自上而下靠政治行动推进的文化,它常常蕴含于特定的历史事件和文化潮流的宣传中。虽然它是一种外力输入的文化,但是一场政治运动或一次社会文化潮流通常被作为国家的意志自上而下地推进,显然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控制性,在特定的时间内它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遵从和执行被认为是应该有的行为。因此,它也是影响甚至是决定乡村居民行动价值取向的重要因素。这样,在特定的乡村社会中就产生了两种影响乡村居民行为决策的文化因素:一是来自于村落共同体的乡村传统文化;二是来自于不同历史条件下的政治意识形态文化和不同时期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秀社会、文化潮流。这两种文化同时对乡村产生影响,但是影响的方式不同,前者是根基,也是行为逻辑;后者是精神,需要领悟并贯彻到实践中,或选择性吸收、传播。而能实现这两者有机结合的,往往是乡村中那些拥有并能领悟和转化两类文化的知识精英群体。

在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村落作为村民生活的共同体,是有相对稳定的村落共同体结构的,它包含自给自足的小农业和手工业,家(族)长制式的自治模式,家庭、家族、邻里、亲族间的互助、互动关系,靠传统儒家文化中的伦理道德和地方风俗习惯维系的社会秩序和以此为手段进行民间调解的行为规范等诸多方面。在中国,有数千个大大小小的自然村落,每一个村落都自成一体,有着大致类似的社会结构。在这一结构的诸多要素中,有不怎么发生变化的常量,如儒家文化和传统中国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还有因地而异的变量,如地方风俗习惯等。村落共同体的社会结构一般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在村落中约定俗成,构成村落中人们生活框架体系和行为的逻辑基础,里面的知识(包括关于自然规律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包括道德和习俗)被认为是常识,应该为每一个村落成员所熟知和实践,否则,那些违背常理和破坏规矩的人常常会被予以谴责。在一个熟人社会,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它有可能摧毁一个人的自信心,还有可能毁掉一个人在村庄中的威信和形象,直接影响他在村民心目中的人品评价及其与他人的关系。正如中国一句俗语所说“人言可畏”,在乡村也有类似的说法,那就是“唾沫星子淹死人”。由此可见,在乡村社会,看似自由的村民是由一定的文化价值观和社会规则指引着的,只不过有一种力量约束着他们自觉地遵从。我们认为,这种来自于传统文化中的伦理道德与本地文化中的乡规民约及风俗习惯即构成乡村居民社会行为的社会、文化基础。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解释,即乡村居民社会行为的“结构”,我们称之为“村落结构”,它包含“村落规则结构”与“村落文化结构”两个方面,前者构成其社会基础,后者构成其文化基础,二者通过村民的“日常行为”聚合成乡村社会特有的行为逻辑体系。

而在乡村社会中,对乡村社会、文化“结构”(吉登斯语)起重要建构作用的主要是乡村精英群体。首先,乡村知识精英是乡村知识的传播者和实践者,他们不但是文化知识和社会规范的传递者和教导者,他们作为知识人的言行、品格和行为规范还对其他人起着示范作用。其次,乡村政治精英和部分民间精英以其权力、权威的力量对乡村社会的地方性规范和习俗、礼仪起着强化和示范作用。或者换句话说,乡村精英对乡村社会、文化“结构”起重要的建构作用。

从上面可以看出,乡村内部是有一个相对独立的自治结构的,也就是费孝通所说的“自下而上的权力运作机制”。但是,乡村社会终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自由王国,在以前的传统中国社会,它只是皇权政体下的一个棋子,在其之外还有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僚体系对它进行管理。费孝通先生曾以“双轨权力运作机制”来描述它与乡村内部权力之间的关系:

让我们从县衙门出发。我已经说过,中央政府派遣的官员停止在县上,因为以前我们不承认县以下的任何行政单位。县里的头儿代表皇帝,被称作父母官,这是假定他和人民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但是事实上,这种官老爷办公的地方对老百姓来说像天一样高,是根本无法接近的。衙门也不是任何人能够自由进出的地方。但是在父母官和子女——老百姓之间存在着中间人物[即官方的差役——皂隶和乡村公共权力的代表——乡约,他们分别代表着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种权力力量……]。(费孝通,2006:49)

……在法律上,政治体制不承认自下而上的轨道,皇帝是绝对的。反抗皇帝的命令就是犯罪。然而,事实上并不能保证人民会在实际生活中接受皇帝的命令。因此,在实际的实行中,必须有一种手段来联络人民,了解他们的感情。政府的仆人把命令带给“乡约”而不是“公家”。“乡约”的领导是由社区的人轮流担任的。这是一个特别尴尬的位子,因为他在社区里没有真正的权力或影响,而仅仅是作为从上到下的轨道的终点。他得到从政府来的命令之后,反过来去报告“公家”的头面人物。此人再和其他一些绅士式的人物在茶馆里议论这件事,如果他和其他人一起决定这道命令是不能接受的,表示了反对,就会把命令退回给“乡约”。这个不幸的人必须反过来报告衙门,并且由于他办事不力而受到官方的申斥……同时,非正式的谈判将会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地方社区领袖作为绅士的地位和官方地位是平等的,他会对县官作一次友好的访问,讨论政府的命令。如果在这些地方绅士和地方政府官员的谈判中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地方绅士会求助于他们在城镇里的朋友和亲戚,把事情提到更高一层官员那里去,有时可能一直提到最高当局。最后,双方将会达成某些协议……(费孝通,2006:50-51)

费孝通先生的“双轨权力运作机制”是针对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来说的,更确切地说,是针对皇权体制下的乡村社会来说的。中国社会进入近现代以后,社会性质和社会特征都有所变化,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政权性质、社会性质和阶级结构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乡村社会的状况、性质和特征也都与旧社会的乡村完全不同,其权力运作的体系和机制也是新的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的权力性质。但从客观上讲,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脱胎于一个贫穷、落后的旧社会,社会主义建设还处于探索的初期阶段,也走过不少弯路,以致我国乡村权力运作体制没有出现来自于乡村内部发展力量带来的变革,基本上还是沿着“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进行运作,乡村自治权力也是嵌入行政体制内的。换言之,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乡村,乡村自治与国家行政权力之间的双轨运作体制依然在运行,只是与旧社会有所不同,其性质属于社会主义制度范畴,但是其运作的形式仍然带有“双轨制”的特点,甚至到现在也还有这样的特点。虽然自1998年我们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由于我国乡村的现状、发展水平、村民及管理者的素质及自治能力等方面的特殊性,我国乡村直到目前也还是行政体制框架内的自治模式,其实际运作的机制也还带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轨制的影子。这就意味着,我们研究乡村社会不能离开来自于国家政治层面的“上层建筑”——如政府决策、文化导向和来自于乡村社会内部的由传统文化和地方性知识、规范支撑的乡村共同体自行运作机制等两个方面的共同运作的研究。本项目前期的研究表明,在乡村社会能够承担这两方面功能的只有一个典型群体,那就是乡村精英群体。但是,这里的精英并不限于乡村中的政治精英,还包括知识精英、经济精英等。

在传统乡村社会,有一个特殊的知识精英群体,那就是历史上的“乡绅”阶层,他们拥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家境一般比较殷实,在村庄中有一定的名望和地位,经常在公共场合出现,发表言论有一定的影响力,当村民和村庄遇到棘手的问题很难解决的时候,他们会利用自己的身份和社会资源进行帮忙解决。费孝通先生将这一群人称为“中国绅士”。关于历史上的“乡绅”在乡村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内外许多学者都进行了研究,如张仲礼、周荣德、费孝通、徐茂名、王先明、胡庆均、孔飞力、费正清、何炳棣等。学者们的研究几乎都论证了历史上的“乡绅”在所处的时代在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村民矛盾调解、村庄公共事务及乡村礼仪文化的传递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这群人在乡村社会中扮演着承上启下、联络上下两种权力运作体制的中介人的角色,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中国绅士》中所说,从下而上的影响的机制,是绅士通过他们自己作为知识分子的身份、名望和拥有的社会上层资源来实现的。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历史上“乡绅”阶层首先是知识分子阶层,因为,不管是从他们拥有相对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还是从他们在乡村公共场合的表现即发挥的功能来看,他们都具有西方学者所谓“知识分子”的功能和角色。但是,我们这里又不得不指出,不同历史时期的“乡绅”由于构成人员的性质不同,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也有所不同,尤其是在科举制度被废除以后的清朝末年及民国初年,由于切断了知识型“乡绅”阶层产生的通道,乡村中把持公共大权并扮演公共人角色的往往是一些大地主、土豪、匪霸等,实际上恶化了这一群体作为知识分子的公共性、公正性形象。但是,这只是历史的一瞥,污名只是偶尔的一点。绝大多数关于“乡绅”的研究都基本证明了这一阶层所具有的乡村公共知识分子的群体属性及其发挥的正功能。

历史上的“乡绅”虽然曾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发挥过许多重要的作用,但是,他们终究是旧社会的特权阶层,他们成员中的很多人出身于乡村的富人家庭,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某个家族或大家庭自然形成一个群体,采取行动支持他们成员中的某个人,使其变成一位学者,并且能够在官方考试中入选。一旦这个人做了官,整个家族将会依赖于他”(费孝通,2006:10)。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一种通俗的说法“学而优则仕”就是这个道理。在这群苦读圣贤书的知识群体中,虽然也有不少寒门书生在科举考试中及第,但是,在旧社会能够读得起书的穷人还是少数,大多数读书人还是有一定经济条件的(比如有一定数量的土地、财富等),对于乡村读书人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在中国历史书上,这一群人被界定为乡村特权阶层,虽然不能和城镇的达官贵族相提并论,但是由于拥有特权,他们往往被看作是与普通百姓对立的阶层。因此,在后来的历史变革中,他们成了革命的对象,在各种运动中基本上被改造了。事实上,正如前文所述,真正知识分子意义上的“乡绅”在科举制度被废除以后就不复存在了。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政权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特权阶层被不允许存在,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在乡村建立起来。尤其是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乡村社会结构按照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进行了重建。首先是土地按人口分配,实现耕者有其田,先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单干,而后是互助组、合作化,最后是“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化等农业生产方式,这从根本制度上消除了特权阶层产生的可能。其次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上来看,“社会主义是人人平等的社会,消灭了剥削,消除了阶级对立”等观念深入人心,作为普通民众(尤其是旧社会的穷苦人)来说,“新社会,新国家,我和所有人一样都是这个社会的主人,谁都没有特权”已经成为人们的基本观念,于是一种纯朴、善良、友好、互助的良性互动关系已经有了社会基础。再次,这一时期的乡村社会结构特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群体间等级差异不断缩小,同质性日益加强,这不仅表现在物质生活层面,还表现在思想、行为和价值观等方面。社会同质性的加强,一方面反映出当时社会平等、和谐的社会状况,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时集体主义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政治意识导向对乡村社会基层的宣传、教育及实施措施的推进是不断深入的。这也进一步说明,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一段时间内的乡村社会自治空间是有所收缩的,这时候的乡村治理虽然有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等基层管理机构的存在,但从实际运作的情况来看,他们主要还是以执行上级安排下来的各类任务为主,尤其是生产任务。在当时村一级的生产大队虽然也有医疗卫生、中小学文化教育、露天电影、戏班子等事业的发展,但是,这些从形式到内容基本上都是以贯彻上级的政策精神和宣传革命精神、社会主义新风尚及爱国思想为中心主题的。到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各项改革政策的推进,乡村社会的自由空间逐步被释放出来,首先农业自主经营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劳动力从集体劳动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农民有了更多的自由空间去改变自己的生活;其次,农业的增收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为村民生活的改善奠定了物质基础,也为丰富业余生活创造了条件;更重要的是,这一时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使村民个体获得经营自由的同时,也改变了村一级管理机构——生产大队,并使后来的村委会的治理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过去在集体化时期一切都要由管理机构控制,必须绝对地服从,分开单干以后,村集体对村民的控制明显减弱了。虽然曾有一段时间——1990年代——村委会行政化的趋势日趋严重,但是,乡村基层管理机构牢牢控制乡村的局面已有明显改变。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乡村的特权阶层已不复存在,包括乡村知识分子阶层——历史上的“乡绅”也已退出历史的舞台,被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乡村权力代之由大队干部和生产队干部掌握。但是,大队干部和生产队干部以及改革开放以后的村委会干部,很大程度上代表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在乡村的延伸,虽然他们客观上也代行着调解民间矛盾的职责。这从他们日常工作事务——由以前的指导生产、维持村庄的治安到后来的开会、催粮、催款、抓计划生育工作、安排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等——能够看得出来。当然,他们也在客观上承担着村庄公共人的角色,发挥着民间调解人的作用。但是,不管他们是将上述两种角色——村干部和民间调解人何者放在第一位或主要位置,由官方认可的村干部身份还是他们最重要的身份。这也就是说,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乡村自治权力和民间调解人的角色主要由村委会干部代行,虽然其间也有少数的民间权威人士参与,但是终究没有形成类似于历史上的“乡绅”所承担的民间力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制度的原因,也可能是新的值得大多数人信任的民间力量还没有培育出来,总之,来自于民间的自治力量是缺位的。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状况有了较大的改观,一方面,新的民间精英如经济精英、知识精英开始出现;另一方面,由于乡村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带来乡村自由空间的增多,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和公共场合的讨论的现象日益增多,这为村民参与自治创造了条件,加之后来我国对村委会的职责和村民自治有了更深的认识,开始出台相应的政策来规范村干部的行为和村委会的民主工作,使村民自治从形式上走上正规化。但是,来自于民间参与的自治力量依旧很薄弱。

我们对浙、皖两地乡村的调查研究表明,我国的乡村精英在国家与乡村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经纪人的角色,他们不但是国家政策、文件、会议精神的诠释、领悟、传达和实践性转换的操作者,而且是乡村社会诸多关系、利益的协调者和沟通者。我们认为,对于有着若干历史背景的乡村的每一次社会变迁,都可以从不同时期的乡村精英的行为反应和本土化运作中看到上层国家精神在某一特定村庄中实践和运作的形式。换而言之,透过乡村精英在不同历史事件中思想反应和行为表现的研究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乡村社会结构状况及其变迁的推动力量。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乡村知识群体的历史命运与其根据特定的政治、社会情境赋予自己怎样的角色内涵及其依之而形成的“公”之观念和参与村庄公共事务行为的价值取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改革的序幕在乡村拉开,乡村知识群体的命运重新被改写,1980年代的乡村到处可以听到来自知识群体的赞歌。在当时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还非常艰苦的环境下,我们却在那时的乡村听到了和谐与催人奋发的声音。这一信息的传递者和氛围的营造者就是1977—1985年第二代乡村知识群体;而当改革进入持续和攻坚阶段,乡村面临一系列困境,乡村关系(包括村民之间的关系、村民与村干部的关系和村庄共同体与市场、国家行政权力等外界力量的关系)出现较大张力的情况下,乡村知识群体又在各种矛盾中小心地游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发挥着“公共调节人”的作用。乡村知识群体的这一作用在村集体整合能力和宗族势力均已弱化的村庄表现得更为明显。(李庆真,2010:9)

在浙江海宁,乡村精英虽然没有像皖北乡村知识群体那样可以替代正式权力精英——村干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和村民之间的矛盾调解,但是,他们会以自己的方式在村庄中发挥作用,如作为村庄财务监督员、村文化中心管理员、村办企业的管理人、司法代理人、村庄与外界的联络员及事务代理(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党员集体活动召集人)、乡村市场贸易的中间人等角色发挥作用。

由此可见,不管是历史还是现实,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乡村精英在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乡村协调与自治等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可以透过对乡村精英的公共行为的解读及其在不同时期思想和价值观的考察、分析,更深入地认识乡村社会的内在运行逻辑及其规律,这也是我们解读乡村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有效载体。

【注释】

[1]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的统计数据,中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56%,“六普”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0月底,乡村人口为674149546人,占50.32%。参见新华网的《中国的人口》,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18/content_695553_2.htm.

[2]国内明星村如江苏的华西村、河南的南街村等成功发展的例子都证明村庄中精英人物的重要性。

[3]我国政府文件认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是自1978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序幕的,事实上,我国乡村社会在经营方式、商品买卖、自由空间、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等方面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

[4]这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分别是指乡村的经济、人口、生活方式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转型与变迁。

[5]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孟德拉斯(Henri Mendras)有一部著作叫《农民的终结》,讲的是法国乡村在经历工业化、城镇化、人口的大规模向城镇转移等激剧变迁之后,原来意义上的乡村不复存在了。(参见: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M].李培林,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我国学者李培林及其学生蓝宇蕴也有一项类似的研究——羊城村的故事,其著作《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也是在讲处于城市包围中的“城中村”也已经失去本来意义上的乡村特征,成为城市中的一部分。(参见: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6]研究报告:《现代化语境下的后乡村生活质量研究——来自于浙江省义乌市大陈、上溪两地乡村的调查研究》,部分观点发表在《农业经济》(2013年9月)的《城镇化进程中的乡村生活质量研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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