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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治权与知情同意权冲突之诠释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因此,医务人员的紧急救治权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之冲突,实质上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与其自身的自主权之冲突。紧急救治义务要求医务人员优先考虑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当患者出现生命危急时,医务人员应该把生命健康权放在第一位,排除一切对患者不利的因素,尽力去挽救患者的生命和健康。知情同意和紧急救治的相关法规只是一种程序和规范的约束,是尊重和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最低要求。

二、紧急救治权与知情同意权冲突之诠释

1.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与自主权之冲突

患者的自主权是一项专属于患者的民事权利,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在医疗服务领域的延伸,它的正确行使有赖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6]因此,医务人员的紧急救治权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之冲突,实质上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与其自身的自主权之冲突。一般说来,患者都会作出对自己生命健康有利的选择,但是,由于受医学知识、文化观念、宗教信仰、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有时患者的选择并非对其生命和健康有利,如:有些患者为了不给家庭造成太大的经济负担,宁愿忍受病痛的折磨而不接受治疗;有的患者在急需输血时宁可去死也决不违背自己宗教信念等,此时两项权利的冲突就在所难免。当然,在患者处于无行为能力或已失去行为能力之时,自主权就被让渡给了其家属或代理人,而其家属或代理人的选择能否真正地代表患者本人的意愿或选择,这种选择是否完全有利患者的生命和健康,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2.医者的紧急救治义务与患者的自主权之冲突

医方的紧急救治义务即医方对患者的救助,从来都是一种天然的义务,有时也被认为是在紧急情况下医方的特殊干预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既无从获得患者本人对是否进行治疗以及选择由谁进行治疗的决定的情况下,又无从获得家属对该治疗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从保护患者生命权的角度出发,医院必须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但是,有时这种义务履行的出发点与患者或其家属的愿望并非完全一致,从而造成医方的紧急救治义务和患者自主权之间的冲突,损害了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信任。但实质上紧急救治义务的设立是出于对患者的生命关怀,具有正当性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而患者的自主权却可以在患者得救后通过详细解释所采取的医疗措施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弥补。[7]

3.紧急救治权与知情同意权之冲突的原因分析

紧急救治权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实质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冲突。紧急救治义务要求医务人员优先考虑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当患者出现生命危急时,医务人员应该把生命健康权放在第一位,排除一切对患者不利的因素,尽力去挽救患者的生命和健康。知情同意权要求医务人员要把诊断信息、治疗方案以及存在的风险如实告知患者或其家属,让患者或其家属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做出手术治疗与否的选择,它包括了知情和同意两方面。医务人员只要按法律要求办事,履行了知情同意,患者或其家属不同意手术治疗,医务人员不实施手术,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但是,符合法律不等于就是符合伦理的。知情同意和紧急救治的相关法规只是一种程序和规范的约束,是尊重和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最低要求。而两权的本质在于体现道德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道德规范是立法精神的所在,也是法律执行的内在动力,是确保法律实践公正、公平、合理、合情的基础。离开了道德,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就容易导致医务人员机械的执行法律。肖志军拒绝手术签字导致妻子死亡一案中,医生没有进行紧急手术的理由是患者丈夫拒绝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这显然是紧急救治和知情同意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中的冲突,医方为了回避手术的法律风险,而放弃了“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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