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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规规范护理行为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刘某被法医鉴定为伤残一级。刘某的亲属认为,县医院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过早地让病人出院是引起中毒性脑病后遗症的原因。而医院认为,对刘某的抢救治疗,医院尽了最大努力。刘某中毒性脑病,是由于原告自行中断治疗及休养不当造成的,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提交的病历,记录了要求原告刘某住院治疗的内容,原告无充足的证据加以推翻。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三、用法规规范护理行为

法是护士的共同行为准则,护理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护理法规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护理工作的行为活动有决定性意义。作为护理管理者,要熟知法律条文,用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警惕在实际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预防为主,力求保护好医患双方的权益。

(一)依法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第42条规定护士未经注册,不得从事护理工作。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所在地护士注册机关责令其停止护士工作,限期补办注册手续。护理人员在毕业后到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期间,只能在注册护士的指导下做一些辅助性的护理工作,而不能独立上岗,否则被视为无证上岗、非法执业。为了病人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保护尚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未经注册的护士,护理管理者不能以任何理由安排他们独立上岗。

(二)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是指患者在患病期间所享有的生存权。即使患者出现心脏、呼吸、脑电波暂停等情况而未进入不可逆丧失其功能阶段时,其生命权都是不可忽视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明文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疗;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健康权是指患者恢复健康和增进健康的权益。患者有权按程序要求医务人员为其解除病痛、恢复健康,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患者的健康权不仅是生理方面的,而且包括心理健康权益。因此,在日常护理工作中,护士要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

(三)规范操作

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技术规范。例如,在给患者进行静脉输液时,一定要在无菌技术操作原则的指导下,按照正规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切记“慎独”,认真检查药液质量,穿刺前排尽管内气体,穿刺时不能造成污染等。案例2是一起以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主要原因的医疗责任事故。案中的护士甲严重违反静脉输液技术操作规程,在完成静脉穿刺之后,未能及时松解止血带,是造成病人肢体坏死及全身中毒感染致死的主要原因。所以护士甲应承担主要责任。护理员乙由于技术水平和医学知识有限,对于病人在输液过程中出现的“手臂痛”等现象不能正确理解,未能想到其不正常的疼痛有可能是因血液回流障碍所致,因而也就没有想到去查看一下,未对此事引起注意,未向医生报告此事,使病人延误治疗时间。所以护理员乙也应对此案负责。

同时,要规范书写,制定护理记录单书写质量标准。通过建立护理记录单书写质量标准,增强护士的法律意识,使其主动学习,增强责任心,主动巡视病人,工作完成后立即记录,以保证记录内容及时、真实。

(四)正确处理口头医嘱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或手术时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经医生核对无误后方能执行。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在非紧急情况下,护士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医生下医嘱。曾经有过这样一则报道,某医院有一急腹症病人到急诊科就诊,护士接诊后通知了医生,而此时医生正在下棋,便说了一句“先肌注一支度冷丁”,半小时后病人死亡。病人家属把医院告上了法庭,这时医生不承认下过口头医嘱,而这位护士则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遵医嘱用药,换回的是法律的制裁。医生的做法可能会让大家感到深恶痛绝,但是最重要的是工作态度的不严谨和制度的不完善让这位护士成了不负责任医生的替罪羊。临床护理工作中,只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才会保护自己。有的护士感觉硬要医生下临时医嘱不好意思,反正等会儿补上。正是有了这种想法,才使得上述事件中的护士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五)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

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对医务人员给予自己的诊治护理方法,包括诊治护理方案,实施诊治护理的有效率、成功率、并发症、所承担的风险和某些可能发生的不可预测的后果等信息有获悉的权利。护士在对患者进行护理工作时,一定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使患者了解该项操作的目的及自己应作如何准备、如何配合等,保证护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隐私保护权是病人享有的私人信息和私生活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受到保护的病人隐私,主要包括病人为诊疗疾病而告知医护人员的某些不愿让他人观察和接触的身体部位、生理特征、心理活动以及与公众无利害关系的“过失”行为等。护士在执业中,应明确哪些是病人的隐私,真正的关心、爱护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不受侵犯。

案例4 2002年2月27日晚,某县村民刘某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次日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在医务人员的救治下,刘某于当日上午11时苏醒,病情得到好转,脱离危险。当天晚上9时,刘某已经可以暂时停药、停氧。看到刘某已经完全清醒,刘某亲属主动要求出院。该院同意刘某出院,但当时未与刘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未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3月23日,刘某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先后到市中心人民医院等地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脑病。刘某被法医鉴定为伤残一级。

刘某的亲属认为,县医院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过早地让病人出院是引起中毒性脑病后遗症的原因。而医院认为,对刘某的抢救治疗,医院尽了最大努力。按照医疗常规处置并无不当。刘某中毒性脑病,是由于原告自行中断治疗及休养不当造成的,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刘某遂一纸诉状将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院赔偿3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提交的病历,记录了要求原告刘某住院治疗的内容,原告无充足的证据加以推翻。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开始申诉。

几年后,县法院再审此案。该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应进行劝阻;坚持要出院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危害性。县人民医院仅以病历记录举证,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而病人的亲属明知病人未痊愈,强行要求回家,滞延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也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县人民医院因未尽到告知义务,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病人3万9千多元。

思考题

1.什么是法?法的职能是什么?

2.法有哪些特征?

3.什么是卫生法?

4.相关的卫生、护理法规有哪些?

5.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如何用法规规范护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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