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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的报告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通过临床医生报告食源性疾病的病例,有助于公共卫生部门的人员或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察觉辖区内发生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从而尽早确定引发疾病的污染食品并对市场上的污染食品予以控制。

第四节 食源性疾病的报告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就建立了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在诊治病人的过程中,发现可疑食源性疾病的病例或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1981年卫生部正式颁布了《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将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制度纳入法制管理。2000年修订为《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范围。我国食源性疾病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制度实施以来,促进了政府公共卫生部门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能力与水平,大幅度地减少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一些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同时为加强和改善食品卫生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2004年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规定,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如发现疑似法定报告疾病的病例,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向当地公共卫生专业机构报告。我国法定报告的37种传染病中,有一些疾病可经食物或粪口途径传播扩散,尤其是肠道感染性疾病,如霍乱、甲型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和感染性腹泻等(参见本书第七章)。临床医生应当及时报告法定报告疾病疫情,以便公共卫生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暴发疾病的传播途径以及暴露因素,尤其是食物和饮水在胃肠道暴发疾病中的作用等信息,为及时采取公共卫生行动控制暴发流行提供依据。

根据国家卫生部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临床医生或社区医生常常由于就诊病人出现胃肠道症状或临床诊断患有某种疾病,或多个就诊病人具有共同饮食史或食用了相同的食物,而怀疑就诊病人罹患了某种食源性疾病。临床医生或社区医生如能在作出食源性疾病临床诊断的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共卫生部门报告提供这类信息,就可以成为公共卫生部门的“眼睛”和“耳朵”。食源性疾病的报告信息不仅对于暴发疾病的预防与控制十分重要,而且有助于公共卫生部门准确估计一定地区或社区的食源性疾病的负担。此外,通过临床医生报告食源性疾病的病例,有助于公共卫生部门的人员或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察觉辖区内发生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从而尽早确定引发疾病的污染食品并对市场上的污染食品予以控制。

如果调查确定暴发事件的来源为公共餐饮业或集体供餐单位,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共卫生人员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控制措施,以纠正其不当的餐饮食品烹饪操作活动,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如果调查发现污染发生在居民家庭,公共卫生人员应当对家庭成员进行有关食品安全制作方法的健康教育与具体指导。在少数情况下,报告的疾病可能涉及该地区以往从未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的病原因子,这对于加深食源性疾病的认识和实际的预防控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报告也有利于确定病原携带者,并可通过对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将直接从事食品加工制作活动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高危职业的病原携带者调离现职岗位等。

临床医生或社区医生报告食源性疾病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是:一旦临床上确诊某种经由食物传播的法定报告疾病就应及时与当地公共卫生部门联系。不过,在临床实验室出具诊断检验报告以前,病人是否罹患某种食源性疾病往往是不确定的,因此,临床医生或社区医生也应当报告可能是食源性疾病暴发或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的情况,如2人或多人具有相同的进食史或可能因食用了某种食物后出现相似的发病症状。基层公共卫生部门接到临床医生或社区医生报告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后,应及时上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卫生部门,并决定是否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调查。

除了报告可能是食源性疾病的病例或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外,临床医生或社区医生如发现某些罕见疾病、临床症候群或可疑疾病(即使还没有作出明确诊断)的病例(如各种腹泻、胃肠道疾病的病例)有骤然增加的情况,也应向公共卫生部门及时报告。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应当尽早组织流行病学调查,以便及时查明发病原因及其来源,而不必等病因确定后再着手调查。

临床医生或社区医生有关食源性疾病的具体报告要求与方法可参见本书第七章的有关内容。

(楼晓明 丁钢强 金培刚)

参考文献

[1]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2000

[2]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3]全国人大常委会.传染病防治法.2004

[4]CDC.Diagnosis andmanagement of foodborne illnesses.MMWR,2001,50(R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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