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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的考试与注册

时间:2022-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这明确了执业注册是从事护理工作的法定条件,未经注册,视为非法执业。

第一节 护士的考试与注册

【案例】

王某因感冒到医院门诊部输液治疗,输液完毕后即离开医院。结果患者在离开医院的回家途中,发生了输液迟发性反应,王某当即倒在大街上,当120急救车赶到时,患者心脏已经停止跳动。对于王某输液后在回家路上发生迟发性反应,家属认为,由于护士没有告知患者在输完液后应该在医院休息半小时左右再离开,导致患者发生输液反应时没有救治条件,责任在护士,从而要求护士承担赔偿责任。

【讨论】

结合本章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护士的行为。

一、护士管理制度概述

(一)护士的概念

1914年钟茂芳在中华护士会议中第一次将英文“nurse”译为“护士”,大会通过后护士一词沿用至今。根据2008年5月12日正式实施的《护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必须满足以下执业条件。

(1)护士必须经过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是护士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的一律不得上岗;没有进行护士执业注册而从事护理工作的,视为违法,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护士必须依照《条例》从事护理活动:在我国,所有注册过的护士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护理技术规范开展护理活动。

(3)护士的职责是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及促进健康。

(二)我国护士执业立法现状及目的

护理是直接为人的身心健康提供服务的专业,其基本属性是医疗活动,并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护理事业发展比较迅速。为稳定护理队伍、培养护理人才和提高护理质量,国家先后颁布了护士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1982年卫生部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中规定了护理工作制度和各级各类护士的职责。1988年卫生部制定了包括规范护士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其实施办法》。1993年在总结多年护士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卫生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了护士考试与执业注册制度,有效地规范和促进了护士管理和护理事业的发展。

护理工作为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实际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却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制度保障:目前,在新老人事体制并行的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着正式编制人员和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双轨管理机制。一些医疗机构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护士的劳动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护士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护理事业的发展,不利于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2)部分护士责任心不够:一些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医疗质量,甚至引发医疗事故。一些医院的护理工作简单化,护士只注重执行医嘱,忽视了主动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巡视病房等基础护理工作;对患者的生活照顾、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等工作不够重视;缺乏与患者的沟通、交流。

(3)医护比例严重失调: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重医疗、轻护理,随意减少护士数量,导致医护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有些医院只看重经济效益,忽视了护士在整个医疗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没有把护士队伍建设和护理工作发展纳入医院整体发展规划中。由于病房护士少,患者需要的日常护理不能满足,医院聘请的护工虽然能满足对患者的生活照顾,但对危重患者的护理却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当护工承担部分带有治疗性的护理工作时,本应该由护士履行的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的职责成为虚有。

为解决以上问题,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的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护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立法的目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规定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来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从事护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

(2)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3)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条例》第七条规定: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是进行护士执业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护士执业首先要通过国家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2003年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士)的报名条件如下。

(1)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

(2)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②本人身份证明;

③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④本人毕业证书;

⑤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护士执业考试报考专业分为西医护理专业和中医护理专业两类,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三)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证书的取得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三、护士执业注册制度

(一)护士执业注册原则

根据《条例》的规定,2008年5月4日卫生部部委会议通过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护士执业注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注册原则

《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这明确了执业注册是从事护理工作的法定条件,未经注册,视为非法执业。

2.属地管辖原则

《办法》第三条规定:“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这明确了卫生部负责监督管理,管理的重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这一规定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就地注册就地管理。

3.申请原则

护士执业注册是指由公民个人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并得到受理后,卫生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未经本人申请,卫生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注册。

(二)护士执业注册条件

1.注册条件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具体是指:第一,无精神病史;第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第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2.提交材料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三)护士执业注册事项

1.护士执业注册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3.护士执业延续注册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②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①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②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4.护士执业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②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5.护士执业变更注册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时,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是,护士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情况除外。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①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②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6.护士执业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②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③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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