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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的奸德观研究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如此,在表述忠奸之辨思想的时候,也带上了自身的特色。就忠德与奸德论述的话语流量倾向来看,论述忠德的内容无疑占有了绝对优势,但论述奸德的内容也有其独特之处。下面对《左传》一书当中有关奸德的论述内容做出归纳总结。楚子问鼎之大小轻重焉。
《左传》的奸德观研究_先秦忠奸之辩思想研究

《左传》以“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汙”“惩恶而劝善”行文特征与内容特征相结合,将“二百四十二年行事,王道之正,人伦之纪”给予了具有树立标准化的完整叙述,成为后人模仿的“经国之常制”。正是如此,在表述忠奸之辨思想的时候,也带上了自身的特色。就忠德与奸德论述的话语流量倾向来看,论述忠德的内容无疑占有了绝对优势,但论述奸德的内容也有其独特之处。下面对《左传》一书当中有关奸德的论述内容做出归纳总结。为了论述与观览的方便,请看如下带有奸德观内容归类的语例:

管仲曰:“君以礼与信属诸侯,而以奸终之,毋乃不可乎?子父不奸之谓礼,守命共时之谓信,违此二者,奸莫大焉。”公(齐桓公)曰:“……且夫合诸侯以崇德也,会而列奸,何以示后嗣。夫诸侯之会,其德行礼义,无国不记。记奸之位,君盟替矣。作而不记,非盛德也。”(《左传·僖公七年·四》)

(介之)推曰:“……而二三子以为己力不亦诬乎?窃人之财,犹谓之盗,况贪天之功,以为己力乎?下义其罪,上赏其奸,上下相蒙,难与处矣。”(《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二》)

富辰谏曰:“……庸勋,亲亲,昵近,尊贤,德之大者也;即聋,从昧,与顽,用嚚,奸之大者也。弃德,崇奸,祸之大者也。郑有平,惠之勋,又有厉宣之亲,弃嬖宠而用三良,于诸姬为近。四德具矣。耳不听五声之和为聋,目不别五色之章为昧,心不则德义之经为顽,口不道忠信之言为嚚,狄皆则之,四奸具矣。……今周德既衰,于是乎又渝周,召以从诸奸,无乃不可乎?”(《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三》)

“城濮之战,晋中军风于泽,亡大旆之左旃。祁瞒奸命,司马杀之以徇于诸侯,使茅茷代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十五》)

季文子使大史克(里革)对曰:“……先君周公制周礼曰:……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孝敬忠信为吉德,盗贼藏奸为凶德。夫莒仆,则其孝敬,则弑君父矣;则其忠信,则窃宝玉矣。其人则盗贼也。其器则奸兆也。”(《左传·文公十有八年·九》)

楚子问鼎之大小轻重焉。(王孙满)对曰:“在德不在鼎。……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知神奸,……其奸回昏乱,虽大轻也。……鼎之轻重,未可问也。”(《左传·宣公三年·四》)

随武子曰:“……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而卒乘辑睦,事不奸矣!”(《左传·宣公十有二年·三》)

晋侯使巩朔献齐捷于周,王弗见,使单襄公辞焉曰:“……而巩伯实来,未有职司于王室,又奸先王之礼,与虽欲于巩伯,其敢废旧典以忝叔父?”(《左传·成公二年·十一》)

栾书将载晋侯,(栾)曰:“书退,国有大任,焉得专之。且侵官,冒也。失官,慢也。离局,奸也。有三罪焉,不可犯也。”(《左传·成公十有六年·八》)

(长鱼矫)对曰:“人将忍君。臣闻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御奸以德,御轨以刑。不施而杀,不可谓德,臣偪而不讨,不可谓刑。德刑不立,奸轨并至,臣请行!”(《左传·成公十有七年·十五》)

西吾曰:“……今将崇诸侯之奸而披其地,以塞夷庚,逞奸而携服,毒诸侯而惧吴晋,吾庸多矣,非吾忧也。且事晋何为?晋必恤之。”(《左传·成公十有八年·六》)

乃盟,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蕰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左传·襄公十有一年·五》)

闵子马见之曰“:……奸回不轨,祸涪下民可也。”(《左传·襄公二十有三年·十一》)

吴子诸樊既除丧,将立季札。季札辞曰:“……君义嗣也,谁敢奸君?有国非吾节也,札虽不才,愿附于子臧以无失节。’固立之,弃其室而耕,乃舍之。”(《左传·襄公十有四年·三》)

(伯玉)对曰:“君制其国,臣敢奸之。虽奸之,庸知愈乎?”(《左传·襄公十有四年·五》)

叔向曰:“秦晋不和久矣,今日之事幸而集,晋国赖之。……奸以事君者,吾所能御也。”拂衣从之,人救之。平公曰:“晋其庶乎!吾臣之所争者大。”师旷曰:“公室惧卑,臣不心竞而力争,不务德而争善,私欲已侈,能无卑乎?”(《左传·襄公二十有六年·一》)

(司马侯)对曰:“……奸大国之盟,陵虐小国,利人之难,不知其私。”(《左传·昭公五年·三》)

(周)王使詹桓伯辞于晋曰:“……先王居梼杌于四裔,以御螭魅,故允姓之奸居于瓜州,伯父惠公归自秦而诱以来,使偪我诸姬,入我郊甸,则戎焉取之。”(《左传·昭公九年·三》)

“夏,楚子使然丹简上国之兵于崇丘,且抚其民,……诘奸慝,举淹滞,礼新叙旧,禄勋合亲,任良物官。”(《左传·昭公十有四年·六》)

穆子(荀吴)曰:“……量力而行,吾不可以欲城而迩奸,所丧滋多。”(《左传·昭公十有五年·七》)

(奋扬)对曰:“使而失命,召而不来,是再奸也,逃无所入。”(《左传·昭公二十年·三》)

王子朝使告于诸侯曰:“……至于幽王,……携王奸命,诸侯替之,……今王室乱,……贯都鬼神,慢弃刑法,倍奸齐盟,傲很威仪,矫诬先王。”(《左传·昭公二十有六年·十》)

卫彪傒曰:“将建天子,而易位以令,非义也。大事奸义,必有大咎,晋不失诸侯,魏子其不免乎?”晋女叔宽曰:“……天之所坏,不可支也,众之所为,不可奸也。”(《左传·定公元年·二》)

勾践患吴之整也,使死士再禽焉,不动,使罪人三行属剑于颈而辞曰:“二君有治,臣奸旗鼓,不敏于君之行前,不敢逃刑,敢归死。”(《左传·定公十有四年·六》)

上述材料当中,将奸德视为“祸之大者也”(《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三》)是确定无疑的道德判断事实,但“奸”所代表的奸德观内容,在具体的语境当中,所表示的意义在使用现代汉语进行转换的时候,需要各不相同的语汇加以表述。造成这种事实的主要原因是,“奸”字在具体语境当中的词性没有统一在同一种类属范围之内,往往因为表达意思的需要,使词性发生了变化。其具体表现是,有些“奸”字是名词,有些则是动词,或者是名词活用为动词。属于名词的语例居多,可以看到如下诸例(属于动词或名词活用为动词的语例待这里的论述结束以后再加以关注):

管仲曰:“君以礼与信属诸侯,而以奸终之,毋乃不可乎?子父不奸之谓礼,守命共时之谓信,违此二者,奸莫大焉。”公(齐桓公)曰:“……且夫合诸侯以崇德也,会而列奸,何以示后嗣。夫诸侯之会,其德行礼义,无国不记。记奸之位,君盟替矣。作而不记,非盛德也。”(《左传·僖公七年·四》)

(介之)推曰:“……而二三子以为己力不亦诬乎?窃人之财,犹谓之盗,况贪天之功,以为己力乎?下义其罪,上赏其奸,上下相蒙,难与处矣。”(《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二》)

富辰谏曰:“……庸勋,亲亲,昵近,尊贤,德之大者也;即聋,从昧,与顽,用嚚,奸之大者也。弃德,崇奸,祸之大者也。郑有平,惠之勋,又有厉宣之亲,弃嬖宠而用三良,于诸姬为近。四德具矣。耳不听五声之和为聋,目不别五色之章为昧,心不则德义之经为顽,口不道忠信之言为嚚,狄皆则之,四奸具矣。……今周德既衰,于是乎又渝周,召以从诸奸,无乃不可乎?”(《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三》)

季文子使大史克(里革)对曰:“……先君周公制周礼曰:……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孝敬忠信为吉德,盗贼藏奸为凶德。夫莒仆,则其孝敬,则弑君父矣;则其忠信,则窃宝玉矣。其人则盗贼也。其器则奸兆也。”(《左传·文公十有八年·九》)

楚子问鼎之大小轻重焉。(王孙满)对曰:“在德不在鼎。……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知神奸。……其奸回昏乱,虽大轻也。”(《左传·宣公三年·四》)

栾书将载晋侯,(栾)曰:“书退,国有大任,焉得专之。且侵官,冒也。失官,慢也。离局,奸也。有三罪焉,不可犯也。”(《左传·成公十有六年·八》)

(长鱼矫)对曰:“人将忍君。臣闻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御奸以德,御轨以刑。不施而杀,不可谓德,臣偪而不讨,不可谓刑。德刑不立,奸轨并至,臣请行!”(《左传·成公十有七年·十五》)

西吾曰:“……今将崇诸侯之奸而披其地,以塞夷庚,逞奸而携服,毒诸侯而惧吴晋,吾庸多矣,非吾忧也。且事晋何为?晋必恤之。”(《左传·成公十有八年·六》)

乃盟,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蕰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左传·襄公十有一年·五》)

闵子马见之曰“:……奸回不轨,祸涪下民可也。”(《左传·襄公二十有三年·十一》)

叔向曰“:秦晋不和久矣,今日之事幸而集,晋国赖之。……奸以事君者,吾所能御也。”拂衣从之,人救之。平公曰“:晋其庶乎!吾臣之所争者大。”师旷曰“:公室惧卑,臣不心竞而力争,不务德而争善,私欲已侈,能无卑乎?”(《左传·襄公二十有六年·一》)

(周)王使詹桓伯辞于晋曰:“……先王居梼杌于四裔,以御螭魅,故允姓之奸居于瓜州,伯父惠公归自秦而诱以来,使偪我诸姬,入我郊甸,则戎焉取之。”(《左传·昭公九年·三》)

“夏,楚子使然丹简上国之兵于崇丘,且抚其民,……诘奸慝,举淹滞,礼新叙旧,禄勋合亲,任良物官。”(《左传·昭公十有四年·六》)

穆子(荀吴)曰:“……量力而行,吾不可以欲城而迩奸,所丧滋多。”(《左传·昭公十有五年·七》)

上述是从《左传》一书当中摘录出来的“奸”字作为名词的语例。从中可以看出,在一个人的完整而且“奸”字以相邻的形式出现的奸德观表述当中,也会出现词性不统一的现象,在摘录的时候因为不好断裂开来,只好作为“奸”字的名词语例加以移录,如《左传·僖公七年·四》当中的“管仲曰:‘君以礼与信属诸侯,而以奸终之,毋乃不可乎?子父不奸之谓礼,守命共时之谓信,违此二者,奸莫大焉’”一例,就是最为典型的语例。沈玉成的翻译可以作为“奸”字词性发生变化的证据:“管仲说:‘君主用礼和信会合诸侯,而用邪恶来结束,未免不行吧!儿子和父亲不相违背叫做礼,见机行事完成君命叫做信。违背这两点,没有比这再大的邪恶了。’”[2]以上将“子父不奸之谓礼”一句当中的“奸”字翻译成“违背”,与相邻的句子“守命共时之谓信,违此二者(违背这两点)”当中的“违”字用完全相同的动词词汇来翻译。在古代汉语里面,“奸”字与“违”字绝对不是完全相同的词汇,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人们对“奸”字里面所包含的有关奸德的意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仅仅对“奸”字所能表现出的词性变化给予了完全领会。对于“奸”字词性变化领会的翻译例子还可以见到,但给予相应翻译的现代汉语词汇却有所不同,其翻译例句是:“儿子与父亲不互相干犯,叫做礼。”[3]相比较而言,“干犯”比之于“违背”来说,只是没有与“违此二者(违背这两点)”出现完全重复而已,在表达意义的准确性上,没有丝毫的谁高谁低之分。

如上一段文字当中,“奸”字作为名词所表达出来的奸德意蕴,在具体语例当中,虽然给奸德的外延没有过明显、广泛、深刻的表述,但依然有必要加以突出论述。

管仲的奸德观发表于僖公七年秋天,僖公和齐侯、宋公、陈国的世子款、郑国的世子华在宁母结盟,商讨攻打郑国问题的时候。在这次结盟初始,就有郑文公所派太子华利用“听命于会”发泄私愤的有利时机——太子华意欲利用齐桓公与诸多结盟者的力量,消灭自己在郑国内部的异己力量,并且向齐桓公进上了“洩氏,孔氏,子人氏三族,实违君命,若君去之以为成,我以郑为内臣,君亦无所不利焉”建议。太子华的建议以及所作出的里应外合承诺,对于齐桓公与结盟诸国攻打郑国来说,可谓天赐良机,所以“齐侯将许之”。管仲作为齐桓公的忠臣,发现了齐桓公“许之”的内在深处隐藏着被太子华利用的不吉利因素以及自身行为不符合“礼与信属诸侯”道义的缺点,而太子华出于私心出卖国家利益的行为,更是不可饶恕的罪恶。管仲将齐桓公的这种行为界定为“奸”,太子华的行为也界定为“奸”,两个人的一拍即合的违背“礼”与“信”的行为界定为莫大的“奸”,在“合诸侯以崇德”的时候,将太子华这样的人邀请与会界定为“奸”,在结盟开会的时候,给太子华留下必须记录位置界定为“奸”。管仲一连使用了5个“奸”字,给自己的奸德观注入了极为丰厚的内容,最终获得了“齐侯辞焉(齐桓公拒绝了太子华的要求)”的胜利。管仲先设定“崇德”目标,然后再设定奸德目标作为反向,在对比当中,向齐桓公敲响警示钟,使齐桓公既认识了自己,同时也认识了太子华,在批判奸德与揭示奸德实质的过程当中,客观地树立了忠臣敢言、政治眼光敏锐、担当道义的光辉形象。

介之推“上赏其奸”的奸德观,发出于重耳经过近二十年流亡之后登上王位宝座奖赏各位随从流亡有功者的时候。其奸德指“贪天之功,以为己力”的道德行为,即没有做出过实际征战贡献,却大肆张扬自己,将“天实置之”的天意据为己有以便邀功的虚伪道德行为,具体所指奸德的拥有者是随从晋文公流亡在外的人,其中包括子犯这样具有深谋远虑的人物在内。介之推的这种奸德论,涉及的面过分放大,无疑是一种个人对奸德痛斥情绪的表述,但也道出了晋文公不能全面观察问题的片面性。而通过介子推对奸德的批判以及远离奸德洁身自好的隐居行动对晋文公所引发的触动,才是介子推的奸德论所产生的更为重大的影响。

富辰的奸德观是在周襄王一气之下意欲利用狄国的军队讨伐郑国之时,向周襄王所进上的劝谏。劝谏的主旨是,狄人是充满了奸德的活标本,不可信任。劝谏当中虽然出现4次“奸”字,给狄人的奸德做了全面阐释,但依然未能打动周襄王那一颗愚顽之心,不仅没有采纳,反倒是变本加厉,其具体变本加厉此处不去细说,结果遭到了“颓叔、桃子奉大叔以狄师伐周。大败周师,获周公忌父、原伯、富辰。王出适郑,处于汜。大叔以隗氏居于温”的报应。富辰给狄人所界定奸德内容的具体表述是:“耳不听五声之和为聋,目不别五色之章为昧,心不则德义之经为顽,口不道忠信之言为嚚,狄皆则之,四奸具矣”。在这之前,富辰这样说:“即聋,从昧,与顽,用嚚,奸之大者也。”由此可见,在富辰的心目当中,狄人是奸德充满了内心世界的“奸之大者也”,其中包括“口不道忠信之言”的恶略行径。富辰所给出的奸德外延描述,是从耳、目、心、口四个方面加以考察的,所得出的“四奸”结论,具有无懈可击的周全特征,于先秦时期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给我们特别需要强调的重要启示之一是,具有“口不道忠信之言”行为者即为“奸”,这等于将“忠”与“奸”置于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语言表述当中,这种早期的经典“忠”与“奸”近距离对称表述,应该对人们的忠奸之辨思想表述产生过重要影响。

季文子的奸德观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出的:莒纪公的大儿子莒仆因为失宠于君父而在他人的帮助之下“弑纪公。以其宝玉来奔,纳诸宣公。公命与之邑,曰:‘今日必授。’季文子使司寇出诸竟(境),曰:‘今日必达。公问其故’”的时候。季文子虽然委托大史克(里革)出言,但表述的是季文子的思想。季文子做出违逆鲁宣公窝藏“弑纪公”的莒仆行为,并且对如此行为给予劝谏以及对莒仆作为人君之子干出“弑纪公”和“以其宝玉来奔”行为的批评,表现出本人强烈的不满情绪,并以表述忠奸之辨思想的方式,给予了突出展示。因为在劝谏辞当中,“奸”字与“忠”字各出现5次,而且“忠”字的出现,是为表述奸德观服务,所以这里将季文子的劝谏辞当成论述奸德观的内容加以关注。季文子的劝谏辞里面有如下非常重要的忠奸之辨思想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第一,“孝、敬、忠、信为吉德,盗、贼、藏、奸为凶德”观念的提出。这个观念里面分别包含着忠德是吉德与奸德是凶德的内容,这为后人第一次提供了足以模仿的道德判断话语,其功德实在难以丈量。季文子以这样的语言为道德判断制定标准表述,是《左传》惩恶扬善的语言形式表现。季文子在这里将“藏、奸”行为拉入凶德的考量当中,而且将“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的经典语录引入劝谏辞当中,其论述奸德观的矛头直接指向鲁宣公与莒仆。后来又出现两次“凶德”字样,都寄寓着季文子对奸德批判的深刻意蕴,这样就将奸德作为凶德或者是“大凶德”的内涵与外延,表述得非常清楚了。

第二,揭穿了莒仆犯下了“弑君父”“窃宝玉”奸德却以忠德来加以掩盖的凶德实质。莒仆本来是自己国家的奸德拥有者,还在犯下奸德后出奔鲁国,意欲在鲁宣公面前充当忠信道德的拥有者,季文子对于莒仆的这种伪装,在事发之时,就有明确的判断,并借助“行父还观莒仆”的方式给予揭穿:“夫莒仆,则其孝敬,则弑君父矣;则其忠信,则窃宝玉矣。其人则盗贼也。其器则奸兆也。”这就是说,在季文子看来,干出“弑君父”“窃宝玉”之事的莒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或者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加以掩盖,甚至是在异国君主面前表现出多么敦厚的忠诚,都是罪大恶极的奸德,即“不度于善而皆在于凶德”,也就是说其实质是凶德的代名词。如果保护者(鲁宣公)“利之则主藏也(利用他就是藏奸,而藏奸是典型的奸德——作者附注)。以训则昏,民无则焉”。季文子揭穿莒仆奸德实质的目的非常明确,虽然从表面上看是对鲁宣公“今日必授”成命的违逆,但实则出于“利君(鲁宣公)”目的。季文子的这种作为大臣的明察善断果敢行为,是典型的忠臣道德表现。莒仆没有在鲁国找到藏身之地,说明季文子的忠德是莒仆奸德的不二克星。这对于此处忠奸之辨思想研究命题的确立,再一次添进了得力证据。

由“楚子问鼎之大小轻重焉”所引发出的王孙满对奸德观的表述,是颇有意味的话题,故有必要加以论述。楚庄王问鼎大小轻重事件为人所共知,不必重叙。王孙满满怀激情的深沉回答当中,所包含着的直指楚庄王是奸德拥有者的奸德观意蕴,是颇能引人思考的话题,需要加以体味。王孙满的奸德观认为,楚庄王问“鼎之大小轻重”的行为,就是篡夺周太子政权野心的代名词。“在德不在鼎”的回答,将楚庄王的缺德行为与奸德的拥有紧紧地联系在一起。“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知神奸”的说明,等于告诉楚庄王,人民在“铸鼎象物”的昭示之下,任何奸德都如在光天化日之下。这种奸德观道出了这样的哲理,任何奸德都将在“天祚明德”的天理面前现出原形,“奸回昏乱”者(暗指楚庄王)的奸德野心,必将遭到唾弃。王孙满的奸德观是为维护周定王的利益而发,具有捍卫正统的鲜明意味。

长鱼矫的奸德观,又见于《吕氏春秋》,待后有专论,这里从略。

叔向与子朱就接待秦伯的弟弟来晋国讲求和好一事发生过近乎肢体冲突的事件,被《左传》记载下来。事情的缘起如此:子朱与子员都是“行人”职务,接待外宾理应各有份额,而叔向却偏偏“命召行人子员”。子朱认为这是叔向故意在朝廷这样的公开场合给自己以难堪。子朱因此而意气用事,“抚剑从之”。叔向亦“拂以从之”,幸亏有人从中“救之”而没有发生不测。这就是“近乎肢体冲突的事件”。叔向之所以“命召行人子员”,而不委派行人子朱,其理由正如自己所云:“秦晋不和久矣,今日之事幸而集,晋国赖之。不集,三军暴骨,子员道二国之言无私,子常易之。奸以事君者,吾所能御也。”叔向没有被“抚剑从之”的粗鲁举动所吓倒,表现出敢于对自己所做决定负责的胆识,一针见血地指出子员与子朱两个人具有截然不同的工作态度与素质:“子员道二国之言无私,子常易之”。叔向的话说得非常清楚,子员不仅具有工作能力,而且具有“道二国之言无私”的品质,是典型的忠臣,而子朱则“常易之(夹带着私心,不能传达原意,导致两国失和)”。叔向将子朱的这种既缺乏工作能力,又出于私心处理两国关系的工作态度,称之为“奸以事君者”,明显将子朱视为奸臣。明白而清楚的是,叔向将“无私”“有私”当成了界定忠臣与奸臣的主要标志之一,从而为自己的奸德观找到了能够清晰表述的词汇,最终达到了以理服人的目的。

上述所论当是“奸”字作为名词出现在句子里面,并且含有明显奸德内容(不含奸德内容的语例不论述,如“毋保奸”等即是,不一一清点)部分。下面是“奸”字作为动词或者是名词活用为动词的语例,其数量虽为少数,但也值得引起注意:

城濮之战,晋中军风于泽,亡大旆之左旃。祁瞒奸命,司马杀之以徇于诸侯,使茅茷代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十五》)

晋侯使巩朔献齐捷于周,王弗见,使单襄公辞焉曰:“……而巩伯实来,未有职司于王室,又奸先王之礼,与虽欲于巩伯,其敢废旧典以忝叔父?”(《左传·成公二年·十一》)

随武子曰:“……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而卒乘辑睦,事不奸矣!”(《左传·宣公十有二年·三》)

吴子诸樊既除丧,将立季札。季札辞曰:“……君义嗣也,谁敢奸君?有国非吾节也,札虽不才,愿附于子臧以无失节。”固立之,弃其室而耕,乃舍之。(《左传·襄公十有四年·三》)

(遽伯玉)对曰:“君制其国,臣敢奸之。虽奸之,庸知愈乎?”(《左传·襄公十有四年·五》)

(司马侯)对曰:“……奸大国之盟,陵虐小国,利人之难,不知其私。”(《左传·昭公五年·三》)

(奋扬)对曰:“使而失命,召而不来,是再奸也,逃无所入。”(《左传·昭公二十年·三》)

王子朝使告于诸侯曰:“……至于幽王,……携王奸命,诸侯替之,……今王室乱,……贯都鬼神,慢弃刑法,倍奸齐盟,傲很威仪,矫诬先王。”(《左传·昭公二十有六年·十》)

卫彪傒曰:“将建天子,而易位以令,非义也。大事奸义,必有大咎,晋不失诸侯,魏子其不免乎?”晋女叔宽曰:“……天之所坏,不可支也,众之所为,不可奸也。”(《左传·定公元年·二》)

勾践患吴之整也,使死士再禽焉,不动,使罪人三行属剑于颈而辞曰:“二君有治,臣奸旗鼓,不敏于君之行前,不敢逃刑,敢归死。”(《左传·定公十有四年·六》)

以上诸例具有典型性,虽然绝对数量不是很多,但作为《左传》在“奸”字使用上的特色,比之于先秦其他文献来看,无论是数量,还是鲜明性,都具有独此一家的可以圈点之处。需要说明的是,《左传》里面所使用的“奸”字以动词或者名词活用为动词的面目出现的时候,现代汉语翻译的时候,没有恰当的词汇与之对应,故翻译者多以灵活的方法给予处理。这样做没有不当之处。但应该明白的是,“奸”字所包含的奸德的意义在《左传》里面没有因为词性变化发生意义上的根本转变,词的贬义性质也没有发生转变。这个道理需要通过对如上几个语例的论述来加以阐明。

“祁瞒奸命”所出现的完整语境是:“城濮之战,晋中军风于泽,亡大旆之左旃。祁瞒奸命,司马杀之以徇于诸侯,使茅茷代之。”用白话说,就是在城濮战役中,晋国的中军因为在湖泽地遇到大风而使牛马失散,又丢掉了大旆的左旃。祁瞒是负责管理这两项事务的官吏,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尽到职责,司马就把他杀掉,并且徇示给诸侯看,并委派茅茷代替了祁瞒的官职。从中可以看出,“祁瞒奸命”的“奸”有玩忽职守的意味,其中不排除因为私心,包括疏懒、大意、故意破坏等等而导致工作失误的因素。总之是因为未能忠于职守而给工作带来了巨大损失,《左传》的作者将祁瞒遇大风所造成的损失行为称为“祁瞒奸命”,不管所造成损失的过错方是否确切为祁瞒,但所表现出来的叙事贬损意味却是非常明显的。由此可见,只要是对工作造成损失,且可以发现与损失有直接关系的一方,就是“奸命”。

“奸先王之礼”是单襄公代替周天子辞谢晋侯派一个没有地位的名为巩朔的人,向周朝汇报晋国战胜齐国的战绩(包括献上战利品与战俘)时,所说出来的话。《左传》原文如此记:“晋侯使巩朔献齐捷于周,王弗见,使单襄公辞焉曰:‘蛮夷戎狄不式王命,淫湎毁常,王命伐之,则有献捷,王亲受而劳之,所以惩不敬,劝有功也,兄弟甥舅侵败王略,王命伐之,告事而已,不献其功,所以近亲昵,禁淫慝也!今叔父克遂有功于齐,而不使命卿镇抚王室,所使来抚余一人,而巩伯实来,未有职司于王室,又奸先王之礼,余虽欲于巩伯,其敢废旧典以忝叔父?夫齐甥舅之国也,而大师之后也,宁不亦淫从其欲以怒叔父,抑岂不可谏诲?’士庄伯不能对,王使委于三吏,礼之如侯伯克敌使大夫告庆之礼,降于卿礼一等。王以巩伯宴,而私贿之,使相告曰:‘非礼也,勿籍。’”单襄公所说的一切,主旨就是向巩朔表明态度,以你的身份地位(未有职司于王室)来向周天子汇报战绩,规格不能互相对称,违反了先王的礼法。违反先王礼法,是一种不恭敬、非正当行为。这种行为在讲求礼法的时代,是为世人广泛贬损的违犯礼法行为。单襄公顺应这种历史潮流,将晋侯选派巩朔这样的人来向周天子汇报战绩的行为,称为“奸先王之礼”,是地道的贬义表述,其中还明显地包含着对晋侯不尊敬周天子奸德的批评意味。

“谁敢奸君”的说法,明显将“君”当作“奸”的宾语。这个表述出自于季札之口,是季札在听到吴王诸樊在安葬君父之后,打算将王位继承人推让给自己的消息以后,所出辞谢之语当中的话。季札以前有“曹宣公之卒也,诸侯与曹人不义曹君,将立子臧。子臧去之,遂弗为也,以成曹君。君子曰(子臧)能守节”的先例来说明自己不愿接受王位的理由,接着又坦诚地说:“君义嗣也,谁敢奸君?有国非吾节也,札虽不才,愿附于子臧以无失节。”从以上弟兄二人的对话当中,可以看出,“义”与“奸”是明显的一对反义词。“义嗣”是符合道义的法定继承人之意。“奸君”当然就是以不符合道义的手段来反对你成为君主的法定继承人之意。“奸”在多人看来,即是“反对”的意思,但不能忽视的是,“奸”字里面所包含的以不符合道义手段反对的意味,这样解释更能符合季札所表示的原意,这样就把“奸君”者所怀有不良用心的图谋给予了完整揭开,也使“奸”字所含有的贬义得以准确表达。

“臣敢奸之”是卫国的大夫遽伯玉与孙文子(林父)在对话的时候,影射卫献公的话,其意思是,作为君主的卫献公,虽然为无道之君,但依然没有人敢以阴谋的手段去触犯他。两个人对话的缘起是:卫献公约请孙文子与宁惠子二人赴宴会,但作为主人的卫献公却只管在自己的苑囿里面射天鹅迟迟不能如期赴约,待到孙文子与宁惠子二人追到苑囿里面探望的时候,卫献公却表现出“不释皮冠而与之言”的傲慢无礼态度。“二子怒”,随即离开,并委派孙文子的儿子孙蒯赴宴。宴会开始的时候,卫献公怀着故意挑衅的恶意,令乐工唱《小雅》当中的《巧言》,意在向孙蒯表明孙文子有作乱之念。孙文子经孙蒯转告后,完全领会了卫献公令乐工歌唱《巧言》意在“忌我矣”的用意,于是做出了先发制人的决策。在决策还没有具体实施之前,孙文子将所知实情告诉了遽伯玉。两个人于是有了一段包含着“臣敢奸之”在内的对话。“臣敢奸之”出自于遽伯玉之口,其完整的搭话是:“君制其国,臣敢奸之。虽奸之,庸知愈乎?”其如此搭话的目的,是要求在先发制人策略实施之前,迫于卫献公君主地位的威严,先以躲避然后伺机而动为好。事后的一系列胜利,说明了遽伯玉策略的正确性。“臣敢奸之”是以反问的语气说出,即“臣子哪里敢触犯他呢”之意。将臣子触犯无道之君的正义之举说成“奸”,明显是采用了正话反说的表达方法。遽伯玉所言“臣敢奸之”的真正涵义是,面对无道之君,可以采用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包括以暴易暴的手段,或者是不可以向外人道的阴谋手段在内,来反制卫献公,其语气的坚定性足以鼓舞孙文子在出逃之后面对一系列事件能够下果断出手的决心。通过如上论述,可以看出,“奸”的动作发出者不管涉指哪一方,其自身所具有的褒贬意味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

司马侯又称女叔齐,对鲁昭公初即位到晋国朝见晋侯时,以“自郊劳至于赠贿,无失礼”的谨慎态度对待晋侯,从而获得了晋侯“鲁侯不亦善于礼乎”的高度评价给予过近乎反驳式的回应。司马侯所给予过近乎反驳式回应的内容是:“是仪也,不可谓礼。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今政令在家,不能取也,有子家羁(有一个叫子家羁的贤能之人),不能用也。奸大国之盟,陵虐小国,利人之难,不知其私。公室四分,民食于他。思莫在公,不图其终,为国君,难将及身,不恤其所。礼之本末,将于此乎在(在于恤民忧国),而屑屑焉习仪以亟(他却将大事放在一边不管,反倒是将一些小事放在心上,急于繁琐细致地学习无关大局的仪式),言善于礼(说他精通礼),不亦远乎(不也是距离太远了吗)?”在司马侯的如上表述里面,有“奸大国之盟”的肯定判断,无疑是以贬低的口吻,来述说鲁昭公不能信守与大国所缔结盟约的道德水准。在大事上不能按照礼的规定去从事,等于丢弃了“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的根本,这样的君主,从人格上加以判断,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小人而已。从道德范畴上加以判断,无疑是奸德的拥有者(一个“奸大国之盟,陵虐小国,利人之难,不知其私”的人,出于私心干出损人利己的事,当然“不知其私”,这样的人不可能是忠德的拥有者)。这就是司马侯之所以要用“奸大国之盟”的话来判断鲁昭公道德水准的根由所在。

奋扬作为城父一地的司马,曾经事奉过楚平王的太子建。楚国大夫费无极在楚平王面前进谗言以“建与伍奢将以方城之外叛,自以为犹宋、郑也,齐、晋又交辅之,将以害楚,其事集矣”。楚平王竟然信以为真,遂将伍奢逮捕。与此同时派遣奋扬前往城父追杀太子建。因为有前缘的情感,所以奋扬在没有到达之前,就派人告知了太子建将被有人前来追杀的消息,以至于使太子建得以逃往宋国。奋扬接到楚平王的召唤后,“使城父人执己而至”,受到了楚平王的严厉审讯。在审讯面前,奋扬不仅没有以任何借口加以狡辩,而且完全承担了告密于太子建的责任,还说出了之所以要告密放走太子建的理由以及来接受楚平王审讯的理由:“臣告之。君王命臣曰:‘事建如事余。’臣不佞,不能苟贰,奉初以还;不忍后命,故遣之,既而悔之,亦无及已。”当被问到为何敢于来接收楚平王审讯的理由时,奋扬这样说:“使而失命,召而不来,是再奸也,逃无所入。”奋扬面对楚平王的审讯,虽然以振振有词的态度沉着应对,但丝毫没有表现出轻蔑傲慢,而是处处以自责的口吻表现出对自己行为的悔过,尤其是以“一奸”(向太子建告密)、“再奸”向武平王承认错误的坦诚表述,给人以具有从内心里完全悔过以及面对正义敢于担当的感受。武平王深受感动后做出了“归,从政如他日”的决定,则不是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了。需要讨论的问题,自然要回到奋扬使用“再奸”来为自己接受审讯寻找理由的表述上来。奋扬是站在楚平王的角度来对自己的行为给予评价的,作为臣子,自然没有在君主面前自我夸耀的资本,特别是在执行君主追杀太子建命令时,公然以自我告密的行动使君命得以受辱的情况下,而且还要力求自我保命,这就决定了在说话的时候,需要将自己设定为违抗君命的对象,拿出富有贬低意味的词汇,给自己的行为作出定性判断。这样一来,奋扬使用“奸”字为自己的行为定性就容易理解了。不论是反其意而用之,还是正其意而用之,“奸”字的本来贬义意味没有变,这是人所共知的常理。

王子朝是周景王姬贵的庶长子,周敬王的兄长,颇为受宠,曾经在周景王去世后有过自立为王的短暂经历。在权力角逐的政治舞台上,王子朝与周敬王发生过你死我活的斗争。因为王子朝的党羽召伯盈的见风使舵,充当了晋国人与周敬王的帮凶,导致了王子朝到了被召伯盈驱逐的境地。周敬王被召伯盈迎接回来的同时,王子朝被迫带着大批族人与周朝的典籍逃往楚国。得知周敬王“入于庄宫”的消息以后,王子朝远在楚国派人向诸侯发表了告诸侯的长篇宣言。在宣言当中,王子朝历数了武王、成王等诸多天子的功勋,也批评了厉王、幽王、携王等天子的昏庸暴戾荒淫,对当下王室出现动乱的局面,表示了深刻的关注与担忧,还可怜巴巴地表述了自己“震荡播越,窜在荊蛮,未有攸底”的悲惨下场,对自己自立为王的正确缘由也给予了比较含蓄的说明,同时呼吁各诸侯以及“一二兄弟甥舅”还有“伯仲叔季”能够伸出援助之手,以求得到帮助。宣言发布出去以后,响应者寥寥无几,唯有得到闵马父的回应,回应的时候,不仅没有为王子朝伸张正义,反倒给予了无情的讽刺。闵马父的回应不是需要关注的对象,需要关注的是,王子朝在列举周天子当中的部分人违逆天命的罪过以及单旗、刘狄等人在晋国的帮助下搅乱天下罪过的时候,分别发出了“奸命”、“倍奸齐盟”的唾骂之语。其中的“奸”没有随着所带宾语——“命”与“齐盟”的变化而发生意义以及褒贬意味的变化。“奸命”是亵渎天命的意思,“倍奸齐盟”是过分违背触犯王室与盟约的意思,均包含着以奸德面对尊贵者或正义者的意味。

定公“元年春王正月辛巳”,晋国内部与各诸侯就为成周增筑城墙一事发生了争议。为成周增筑城墙一事,是集合诸多诸侯的大夫在一起为周天子筑城的大事,理应在尊重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在做决定,而晋国掌管筑城的官员魏舒有擅权之嫌,即随便更改筑城的位置以后,才发布政令告知。因此引出各方的争议就成了必然之势。首先发表争议的人是卫国的大夫卫彪傒,他认为:“将建天子,而易位以令,非义也。大事奸义,必有大咎,晋不失诸侯,魏子其不免乎?”意见主要针对魏舒擅权而发,并且将其所作所为定性为“非义也”,或者径直称为“大事奸义”,还预料到魏舒其人因为“非义”行为,必然会遭到身临灾祸的报应。事后不久,魏舒果然在私自到大陆泽打猎的过程当中遇野火被焚烧不治而死,还遭到了“去其柏椁”的丧后惩处。上述为引出的争议之一。争议之二是,在具体工程开始夯土的时候,宋国的仲几不仅不接受任务,还要以老大自居,直指滕国、薛国、郳国都应该为宋国服役。仲几的言论立即引来了各方的争议,在一片愤怒的谴责声中,最后以“执仲几以归,三月,归诸京师”做了了结。第三次争议是,筑城工程结束后,各侯国的戍卒均已返回。齐国的高张方才赶来,明显未能跟上诸侯的工作步伐,周人苌弘也未能如期而至,这又引出了人们的争议。其中有晋国的女叔宽这样说:“周苌弘齐高张皆将不免,苌叔违天,高子违人。天之所坏(上天要毁坏谁),不可支也(谁也不能保护他),众之所为(大众要怎么干),不可奸也(谁也不能违抗)。”三次争议当中,第二次争议因为没有出现与“奸”相关的话语,所以可放过不管。第一次争议当中的“大事奸义”与第三次争议当中的“不可奸也”,是典型的将“奸”字当作动词使用的语言实践范例,是必须关注的对象。两次“奸”字出现所构成的事件评价句子,都是针对道德上有瑕疵或者是工作上有失误的人而发,这就注定了发话者要在“奸”字固有的贬义基础上,注入与贬义相关的意义。只有这样,才可以将发话者内心里面的想法表达清楚,不至于给人们造成误解的机会。

吴王阖闾发动与越国的战争,勾践亲自出战应对。起初,吴军以军阵严整形成对越军的威慑。虽然勾践使出了“死士再禽焉”的绝招,吴军依然岿然不动。勾践在担忧之余,果断采取了以智取胜的方略。其智取的方略是:“使罪人三行属剑于颈而辞曰:‘二君有治,臣奸旗鼓,不敏于君之行前,不敢逃刑,敢归死。’遂自刭也。”这一招数使出之后,吸引了吴军全体将士以惊异的眼光注目观看,越王勾践趁机发起进攻,吴军乱了阵脚而大败,阖闾也在这次战争当中死亡。为这里关注的主要目标不是战争事件本身,而是“罪人三行”共同发声的“臣奸旗鼓”呐喊,给“奸”注入了在吴军将士看来是“玩忽职守”的意味。此处“罪人三行”自己以带有贬义色彩的词判定自己的行为,实际上是给吴军做表演,目的在于吸引对方的眼球,以便使对方放松警惕性。因为这个表演本身是高压的产物,所以自称“奸”明显带有在高压面前被迫自我侮辱的因素。

“奸”字的上述使用形成的奸德观,只能在其自身所出现的语言环境当中寻找根据。这种奸德观不可与名词性质的“奸”字引发出的奸德观所具有的丰富内容相比,这是由其变种的词性地位所引出的现象,应该受到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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