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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阶段医护关系

时间:2022-05-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护患关系模式是用来描述护患之间的技术关系和非技术关系的,也是对护患关系不同情况的概括和总结的标准式样。护患技术关系模式主要指在护理措施的决定和执行过程中,护患双方对护理技术本身的认识和态度。在护患技术关系中,护理人员起主导作用,是服务主体,患者是服务对象,是服务的客体。护患双方的利益关系是在公正条件下平等、互助的人际关系。

护患关系模式是用来描述护患之间的技术关系和非技术关系的,也是对护患关系不同情况的概括和总结的标准式样。

(一)护患技术关系模式

护患技术关系模式主要指在护理措施的决定和执行过程中,护患双方对护理技术本身的认识和态度。在护患技术关系中,护理人员起主导作用,是服务主体,患者是服务对象,是服务的客体。由此,美国史密斯教授将护患技术关系模式分为3种类型:即代理母亲模式、护士-技师模式和约定-临床医师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医学界所接受。

1.代理母亲模式 这是一种古老的、目前仍然存在的护患关系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护理人员像母亲一样对患者负有最基本的责任,出于对患者健康的关心,也可以对患者的行为进行干涉。因而,护理人员处于主导地位,患者则处于被动接受护理的从属地位。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护士的价值,强调护理人员的权威,但忽略了患者的主动性。因此,它仅适用于意识丧失、不能独立表达意志能力、不可能与护理人员进行信息交流的患者,如婴幼儿、危重患者、休克患者、智力低下者以及某些精神疾病患者。由于这种模式忽视了患者的主动性,有时会发生护士与患者价值观、自主性的冲突,从而使护患关系难以维持。

2.护士-技师模式 这类似于美国学者罗伯特·维奇提出的关于护患之间的“工程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护患之间是一种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患者有一定的意识、思想和心理活动,有一定的能动反应,护士配合医生将所有与疾病、健康有关的事实提供给患者,让患者接受这些事实,然后医护人员根据这些事实,解决相应的问题。在该模式中,护理人员充当为患者提供技术帮助的角色,以尊重患者的价值观为基础,准确、客观地应用有关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科学的护理。这一模式无疑比代理母亲模式前进了一步,它以尊重患者为前提,在协调护患关系中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仍不够完善。

3.约定-临床医师模式 这类似于罗伯特·维奇提出的关于护患之间的“契约模式”。这是一种非法律性的关于护患双方责任与利益的约定,其特点是护理人员积极协助患者自护。在这种关系中,患者具有控制与自己有关的各种护理措施的权利,作出有利于本人治疗与健康的决定,护士则是向患者提供已被患者选择的护理服务。护患双方虽然并不感到彼此之间的完全平等,但却感到相互之间有一些共同的利益,并分享道德权利与道德责任,同时对作出的各种决定负责。在这一模式中,患者不仅是合作者,而且积极主动地参与自己的治疗护理计划的讨论,向护理人员提供自护体验,在体力允许的情况下,自己独立完成某些护理措施。这种模式是以患者的“自我决定”为基础,既强调了患者的权利,又不否定护士自身的价值,故被认为是一种最能体现护患双方价值的理想模式。

在护理实践中,护患技术关系模式并非固定不变。随着患者病情及恢复情况的变化,可以从一种模式转向另一种模式。所以在护理实践中,应注意对不同的护理对象采取不同的护理模式。但就对大多数患者来讲应当按照护士-技师模式和约定-临床医师模式进行,这是社会的发展趋势。

(二)护患非技术关系模式

护患非技术关系指护患双方在实施医护技术过程中形成的社会、伦理、心理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护理质量。

1.道德关系 道德关系是非技术关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在护理活动中,由于护患双方文化素质、道德修养以及各自所处地位、环境、利益不同,在护理活动及行为方式的理解和要求上存在一定差距,双方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矛盾。为了协调关系,护患双方都应该按照一定的道德准则和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建立一种和谐的道德关系。由于患者在护理专业知识以及求医心理上存在弱势,作为护理人员,更应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具有更高的道德修养水平。护士要牢记护理道德是护理工作的灵魂,尊重患者,爱护患者,以患者的利益为重。作为患者也应该遵守就医道德,履行道德义务,尊重护理人员的人格和权利,共同构建良好的护患关系。

2.法律关系 指护患双方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各自的行为和权益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法律法规日臻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护患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也日渐凸显。一方面,护士的护理资格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工作,护理违法要追究护士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患者享有的医疗和护理权利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侵犯任何一方的正当权利都是法律所不容的。因此,护患双方都应认真学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价值关系 指以护理活动为中介体现护患双方各自社会价值的关系。护理人员在自己的执业服务中,运用所学到的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使患者重获健康,实现了崇高的人生价值;患者恢复健康重返工作岗位又为他人及社会作出贡献,同样实现了个人的社会价值,这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价值理念。

4.利益关系 指护患双方发生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是双向的。一方面,护理人员通过自己的技术服务和劳动得到工资、奖金等经济报酬,以及由于护士的劳动使患者康复而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和欣慰;另一方面,患者的利益表现在付出规定的医疗费后得到了相应的医疗护理服务,从而满足了解除病痛、身心康复并重返工作岗位的需要。护患双方的利益关系是在公正条件下平等、互助的人际关系。

5.文化关系 由于护患双方在文化修养、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不同,双方总是存在着一定文化背景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医德行为上的表现也有所不同,彼此之间相互尊重尤其重要。特别是护理人员从治病救人的职业性质出发,更应该尊重患者的文化修养、宗教信仰和习俗,这对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十分重要。

在实际护理工作中,护患技术关系和非技术关系相互作用,相互结合,强调一方而否定另一方的做法是错误的,特别是许多护理人员常常重视技术方面交往而忽视非技术方面的交往,这种只见病不见人的旧模式将影响良好护患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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