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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诊疗器材消毒

时间:2022-04-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超声诊疗室建筑布局合理,诊疗区域与超声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或灭菌区域分开设置,符合医院感染预防控制要求并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求。保持诊疗床清洁,每天更换床单、枕套等,如被污染应及时更换;对完整皮肤病人进行超声检查时,无需进行皮肤消毒。每班次检查结束后,均应及时对超声探头、机体表面等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处理,干燥保存。

【基本要求】

(1)超声诊疗室建筑布局合理,诊疗区域与超声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或灭菌区域分开设置,符合医院感染预防控制要求并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求。

(2)应制定和完善并认真落实超声诊疗管理的消毒隔离、消毒灭菌及医院感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还应配备无菌棉签、75%乙醇或碘伏皮肤消毒剂、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探头无菌保护膜或无菌套、软纸巾。

(3)医务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拥有与超声诊疗环节相关的清洁、消毒或灭菌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按照卫生部《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根据超声诊疗环境的不同,配备适宜的卫生洗手、干手与手消毒及外科手消毒、干手设施,并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操作。

(4)经完整皮肤、黏膜的超声诊疗室须做到防尘、通风、干燥,有足够的空间放置设备及设施,并便于移动和清洁。经皮肤黏膜穿刺、活检、置管、注射药物等介入超声诊疗室应达到一般手术室Ⅱ类环境标准,并按照卫生部《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进行管理。

(5)超声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

(6)选择的消毒剂、消毒凝胶或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应同时具备卫生部批准的消毒剂卫生许可批件、省级卫生许可证和省级药品监管机构批准的二类及以上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7)选择的消毒剂,应同时具备卫生行政主管批准的消毒剂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消毒剂应标明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有效成分含量应符合卫生部对皮肤黏膜消毒剂限量值要求。

(8)应指定专人负责科室日常消毒及其效果采样检测工作;诊疗环境卫生、物体表面及超声探头等微生物含量,应至少每季度进行采样检测1次,结果应达标。

【基本原则】

(1)进行超声诊疗的超声探头务必做到一人一用一清洁一消毒或灭菌;凡经食道、直肠、阴道等体腔进行超声诊疗用探头应做到一人一用一清洁一消毒;接触病人完整皮肤、黏膜,皮肤病或其他皮肤感染性疾病等病人的超声诊疗用探头,使用前、后须做到一人一用一清洁一消毒;凡经皮肤黏膜进行穿刺、活检、置管、注射药物、手术等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的探头、光源、导线等超声医疗用品,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2)经完整皮肤、黏膜的超声诊疗应做到每天工作完毕后,对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擦拭、消毒;当被病人体液污染时,应及时采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污染物,再用含有效氯0.5~1mg/L消毒液擦拭消毒、去除残留消毒剂,保持清洁。保持诊疗床清洁,每天更换床单、枕套等,如被污染应及时更换;对完整皮肤病人进行超声检查时,无需进行皮肤消毒。

(3)对有开放性伤口、皮肤病或皮肤感染性疾病病人进行超声检查时,应对病人的受检部位进行皮肤消毒。消毒方法可选用75%乙醇消毒2次,或使用碘伏消毒液消毒2次,作用时间不应少于2分钟,然后再进行超声检查。

(4)经皮肤黏膜穿刺、活检、置管、注射药物等介入超声诊疗时应做到:无菌操作时应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工作圆帽、无菌手套,必要时穿无菌手术衣;消毒范围以穿刺点为中心,消毒区域应大于15cm,可先用2%碘酊纱布(或大棉球)涂擦手术区皮肤,待自然干后,再用75%乙醇纱布(或大棉球)涂擦2遍、脱碘,作用时间不少于2分钟,然后按照手术铺巾操作要求铺好无菌巾,手术中使用的超声探头须达到灭菌要求(可采用低温灭菌方法),使用时探头表面应套无菌保护膜。

(5)一次性使用医疗物品严禁重复使用。

【常用方法】

(1)超声探头一人一用一清洁一消毒或灭菌,其中接触病人破损皮肤、黏膜或经食管、阴道、直肠等体腔进行超声检查的探头,在做到一人一用一清洁一消毒的同时,还应外套无菌膜,检查完毕须对探头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

(2)手术中超声探头应一人一用一清洁一灭菌,使用时探头表面外套无菌膜。每班次检查结束后,均应及时对超声探头、机体表面等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处理,干燥保存。

(3)可采用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消毒凝胶或选用超声探头专用消毒剂进行探头消毒,超声检查后应及时清除探头上的血渍、体液及分泌物,经清洗、消毒后备用。

(4)超声探头消毒剂原则上不推荐使用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如苯扎溴铵醋酸氯己定(氯己定)、盐酸聚六亚甲基双胍。不推荐使用无机抗菌剂纳米银和对人体有一定毒性的乙二醇等,禁止使用含有纤维素的消毒凝胶,以免影响超声波的通透性。

(5)超声探头所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或消毒凝胶)应符合化学、消毒学、医学超声原理;其标准应以国家认定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测试报告为依据;声学指标应达到医药行业标准YY 0299—2008医用超声耦合剂的相关标准;生物相容性及其他生物学特征应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对消毒剂的相关要求,确保操作者和被检查者在超声诊疗过程中的安全,并防止超声探头被腐蚀。

【效果监测】

1.监测频度 超声诊疗环境、物体表面特别是超声探头采样送检,应至少每3个月1次,并做好监测记录,监测结果妥善保存。

2.监测采样 超声探头消毒效果监测采样,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物体表面采样方法,在超声探头消毒后、使用前直接采取其表面。采样后迅速送检验科微生物室进行检测与培养。

3.判定标准 接触完整皮肤探头表面细菌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cfu/件,接触黏膜探头表面细菌菌落总数不得超过5cfu/件,且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探头表面应达到无菌水平。

(安丰妹 李 林 卓 晓)

参考文献

[1]国家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11.

[2]国家卫生部.WS310.2-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20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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