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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内容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一)婚前保健服务

1.婚前保健的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以婚育保健知识为重点的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①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②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③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④遗传病的基本知识;⑤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⑥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2)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卫生咨询,是指受过专业培训的医师和服务对象面对面地交谈,针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科学的信息,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以帮助其做出合适的决定。

(3)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主要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①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

重点提示

婚前医学检查是以男女双方的自愿为前提的,对促进婚姻美满、家庭和睦,预防和减少严重先天病残儿的出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提倡婚前医学检查。

2.婚前医学意见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如果检查出异常情况,医师还应当提出相应的医学意见:建议不宜结婚;建议暂缓结婚;建议可以结婚,不宜生育。

(二)孕产期保健服务

1.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孕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产前检查

(1)产前指导: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2)产前诊断: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为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3.终止妊娠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妇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医师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应当如实、明确。

4.分娩接生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并发症。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实施消毒接生。

5.性别鉴定 国家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重点提示

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6.出生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婴儿保健服务

1.疾病筛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2.保健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3.预防接种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4.母乳喂养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四)医学技术鉴定服务

1.医学技术鉴定范围 当事人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所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可申请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2.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和人员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名称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传染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的鉴定。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具有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3.医学技术鉴定程序 当事人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省级医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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