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视觉功能障碍鉴定

视觉功能障碍鉴定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指视觉系统损伤后,遗留一眼视觉功能完全丧失。前者眼损伤致眼球缺失或萎缩,而后者眼损伤后眼球外形无明显变化,主要是视光介质、视网膜、视神经或者视觉神经中枢结构损害或功能障碍致使视觉功能严重障碍。眼部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并符合《轻伤标准》第九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应鉴定为轻伤。眼外肌和(或)其支配的神经损伤,引起显性斜视且经3个月以上仍无法恢复的,应鉴定为轻伤。

三、视觉功能障碍鉴定

(一)重伤鉴定

眼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并符合《重伤标准》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应鉴定为重伤。共分为以下3种情形。

(1)“损伤后,一眼盲”。是指视觉系统(包括视器、视神经及视皮质)损伤后,遗留一眼视觉功能完全丧失。它有别于第十条第(一)项的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前者眼损伤致眼球缺失(包括眼球摘除)或萎缩,而后者眼损伤后眼球外形无明显变化,主要是视光介质、视网膜、视神经或者视觉神经中枢结构损害或功能障碍致使视觉功能严重障碍(远视力<0.05)。应该注意的是:①角膜、晶状体及玻璃体损伤,致使一眼盲的鉴定,应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②视网膜、视神经、视觉中枢损伤,致使一眼盲的鉴定,应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③眼球原有伤病并存在视力明显障碍,原则上不能直接援引本条鉴定为重伤;④视力障碍鉴定时,应进行伪盲测试,排除伪盲。

(2)“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是指视觉系统(包括视器、视神经及视皮质)损伤后,遗留两眼远视力小于或等于0.3(低视力1级),其中一眼远视力小于或等于0.1(低视力2级)。

(3)“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是指视网膜、视神经、视交叉、视束、外侧膝状体、视放射、视皮层等视觉感受器和视觉传导通路损伤后出现的向心性视野缩小。主要包括:①眼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10°;②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10°。应该注意的是:①视野缺损的鉴定应在伤后6至12个月内进行;②如伤侧眼伤前即有视野缺损,不宜直接援引本条鉴定重伤,而应根据外力大小、原发性损伤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分析。

(二)轻伤鉴定

眼部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并符合《轻伤标准》第九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应鉴定为轻伤。共分为以下3种情形。

(1)“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其中“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是指伤前双眼视力正常(双眼视力均大于0.9),当双眼损伤导致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双眼矫正视力均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是指伤前单眼视力在0.8以上,伤后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伤眼矫正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是指伤前一眼为低视力1级,伤后减退至低视力2级。

(2)“视野轻度缺损”。是指一眼损伤致视野直径小于120°。

(3)“外伤性斜视”。是指支配眼外肌的神经损伤或眼外肌本身损伤,以致眼球位置不正或运动障碍。眼外肌损伤可以是一时性的麻痹,也可以是长期的后遗症。眼外肌和(或)其支配的神经损伤,引起显性斜视且经3个月以上仍无法恢复的,应鉴定为轻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