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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道德关系和法律关系

时间:2022-04-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患有艾滋病的病人有要求医生为其保密的权利,医生则同时还承担着向有关部门报告疫情的义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尊重医务人员人格的义务;诊疗协力义务;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②医院及医生的义务。

(一)医患之间的道德关系

1.医生的道德权利和义务

(1)医生的道德权利:医生的道德权利,是在医疗过程中相对于病人权利而言的要求和利益。主要包括:诊治病人疾病的权利,宣告病人死亡的权利,对病人的隔离权,医疗干涉权等。

(2)医生的道德义务:①对病人的义务。诊断和治疗的义务;解除病人痛苦的义务;解释说明的义务;保守病人隐私和秘密的义务;尽可能降低医疗费用,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的义务。②对社会的义务。宣传医学知识的义务;发展医学的义务;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健康的义务;及时报告疫情、预防疾病发生和流行的义务。

2.病人的道德权利和义务

(1)病人的道德权利:1997年10月,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公布的《病人的医疗权利与义务》文件规定了病人权利的基本内容:有维持生命、享受公正医疗的权利;在诊治中获得自己病情、预后及选择和同意治疗计划的权利;有监督自己医疗权实现的权利,在支付医疗费用时有要求提供明细账单的权利;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有要求赔偿及诉讼的权利;有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有因病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及义务的权利。

(2)病人的道德义务:①保持和恢复健康,预防疾病。一个人一旦生病,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就将减弱,这对个人和社会都是一种损失,还将会因此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一定的负担。因此,努力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减少损失,是病人应尽的道德义务。②积极配合诊疗。病人在就医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院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应当积极给予医务人员必要的配合,遵守医嘱,主动地向医生和护士介绍病情的变化与主观感受;病愈后及时出院,协助医生做好随访工作。③理解和尊重医生的劳动,尊重医生的人格。通过努力共同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反对不尊重医生、强索药物甚至辱骂、殴打医生的行为。④及时、足额缴纳医疗费用。这是维持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的前提,反对拖欠和拒付医疗费用的不良行为。⑤支持医学科学研究和医学教育。现代医学诊疗为病人带来的好处,是建立在前人为医学发展所作贡献的基础上的。病人都应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积极地配合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

3.医患之间的道德权利和义务的博弈

(1)医生的权利与病人义务的博弈:一般来说,患方的义务和医生的权利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但在某些方面却也存在着利益的博弈。例如,患方交纳医疗费用的义务与医方获得经济回报的权利之间,有时就会发生冲突。当前,医疗欠费已经成为困扰医院发展的突出问题,致使许多医院和医生不愿收治“无主病人”或无钱交费的病人。

(2)医生的权利与病人权利的博弈:医生的权利是为履行救死扶伤的义务而存在的,但在医疗实践中,时常也会发生与病人权利的冲突。例如,非典型性肺炎、艾滋病等一些传染病人拒绝接受治疗,医生对其行使医疗干涉权、实施隔离治疗,就限制了病人的自主权,引起医患冲突。

(3)医生的义务与病人的权利的博弈:医生的义务与病人的权利是一致的,病人的基本权利就是医生的义务。例如,病人有获得诊治的权利,医生有实施诊治的义务。但两者之间也时常发生矛盾。患有艾滋病的病人有要求医生为其保密的权利,医生则同时还承担着向有关部门报告疫情的义务。如果病人仅考虑自己的隐私权而无视社会利益,或者医生只考虑报告疫情的义务而不考虑病人的意愿和要求,就势必会发生医患冲突。

(二)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

1.医患契约关系 医患契约关系也称为医患合同关系。医院接受病人的挂号、入院通知单、手术同意书、出院通知单等,都是依法成立的契约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医患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契约的承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就属于违约,就要负违约责任,承担相当的民事法律责任。

承认这种关系的契约性质是非常重要的,但医患关系的契约性质与一般的契约关系是不同的。医患契约关系一般没有订立契约的那种程序和条款;医患契约关系一般不考虑经济指标,双方没有经济利益要求,而是更注重伦理道德的约束。因此,虽然医患关系具有契约性,但并不是说医患关系就是完全的契约关系或合同关系。

2.医患信托关系 医患信托关系是医方因受病人的信任和委托,保证当事人在诊疗过程中的健康利益不受损害并有所促进的一种伦理法律关系。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医患关系大多属于信托关系。医患信托关系的建立,是以医患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信任缺如必然导致信托的无效和解除。

3.医患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1)病人的权利和义务:①病人的权利。生命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平等医疗保障权;知情同意权;病人的自主决定权。②病人的义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尊重医务人员人格的义务;诊疗协力义务;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2)医院及医生的权利和义务:①医院及医生的权利。诊疗权;特殊干预权;医学研究权;人格尊严权。②医院及医生的义务。诊疗义务;制作和保存病历的义务;为取得病人承诺的说明义务;转诊义务;附随义务。

(三)病人权利的让渡与医生的告知义务

1.病人的道德和法律权利特点

(1)病人权利的实现是有条件的,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医疗保健水平相关联;如果病人不缴纳有关费用,病人就不可能被医院收治,其医疗权就无法实现。

(2)病人权利的实现,以一定的医患关系为基础,需要医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由于医疗实践的特殊性,病人的权利是可以让渡的。即由相关的医生代为行使,但这种权利让渡是有条件的。

2.病人权利让渡 权利让渡,是指社会成员把某些属于自己的权利,通过一定的方式转让给其他社会成员行使。

(1)权利让渡的原因:①主体具有某些方面的不能或特定时期的某些不便,为了获得更有利的结果,同时也出于对对方的信任;②接受让渡的一方则具有某些方面的特长和便利,且能够让主体信任;③让渡双方具有相互的信任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契约化和规范化、制度化的保障,还必须使让渡的内容得到社会的认可。

(2)权利让渡的形式:病人权利的让渡,是病人把自己那些有助于医生诊断和治疗、有利于自己康复的权利,通过一定的方式转让给医生行使,并通过挂号、签字和申请等方式来加以实现和保证。从目前的医疗实践看,如果说病人就医时的权利让渡都是建立在对医方信任基础上的,显然是言过其实。很多情况下病人是难以选择的,即使病人不愿接受某个医生的检查,但由于诊疗的原因被迫接受了。对许多病人来说,对生命和健康的需要超出了对信任的关注。

(3)权利让渡的条件:根据医疗实践的需要,病人把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医生行使,而医生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是无限的和随意的,必然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病人可以让渡的权利包括:部分自主权、隐私权、保密权和部分认知权。同时病人让渡这些权利是有条件的,病人通过挂号等方式与医院建立契约关系,权利的让渡是自愿的;权利的让渡必须有法律和道德上的依据,或者是约定俗成的;医生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病人能对让渡的权利进行监督。在当前医患关系高度敏感的情况下,医生必须谨慎地对待病人让渡的部分权利。

(4)病人权利让渡与医生告知义务:病人充分维护和行使自身权利,跟让渡部分权利的目的是一致的。让渡部分权利并不意味着医生可以不考虑病人的意见和愿望,就可以为病人做主,也不是对怎么治疗、开什么药都一手包办。许多医疗纠纷就是由于医生过分使用了病人让渡的权利。为了对医生的医疗权利加以限制,避免发生误解或纠纷,医生必须对病人履行告知义务。正确的理解和践行知情同意权,是病人权利让渡和医生免除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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