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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分类和命名变迁

时间:2022-04-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2002年中华医学会产科学组于湖南长沙举办的第一次产科难点热点研讨会上,产科学组的专家们倡议采用较为统一的现行的国际分类标准即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五种分类法。

1.妊娠中毒症 1962年7月,我国妇产科专家们对该病的命名及分类进行讨论,王淑贞教授首先提出了我国的分类建议:妊娠中毒症是孕产妇特有的疾病,常发生在妊娠24周以后或产褥早期,临床主要表现为水肿、高血压和蛋白尿;重症时出现抽搐、昏迷、心力衰竭和肾衰竭。按病情轻重可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阶段。

(1)轻度妊娠中毒症:①妊娠水肿,经过休息以后水肿仍不消失,或水肿较重又无其他异常发现时,称妊娠水肿。临床上根据水肿程度分为4级(+~)。体表虽无明显水肿而每周体重增加超过0.5kg时称为隐性水肿。②妊娠高血压,孕前无高血压史,妊娠24周以后血压增高至130/90mmHg以上,或与基础血压相比,收缩压升高30mmHg,舒张压升高15mmHg以上而无水肿及蛋白尿时,称为妊娠高血压。

(2)中度妊娠中毒症:出现水肿、高血压和蛋白尿,或其中2种情况者,称为中度妊娠中毒症。

(3)重度妊娠中毒症:①子痫前期,除中度妊娠中毒症的症状和体征更为明显外,出现一系列的自觉症状如头痛、眩晕、呕吐、上腹部不适、眼花及视力障碍等,称为子痫前期。②子痫,子痫是妊娠中毒症最严重阶段,重度妊娠中毒症患者出现抽搐和昏迷时称为子痫。

2.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上述命名和分类诊断标准在我国一直沿用到1983年。由于临床和基础的研究均未发现有所谓的“毒素”,1983年,第二届全国妊娠高血压防治科研协作组将“妊娠中毒症”废弃建议统一命名为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简称“妊高征”。其定义为妊娠20周以后发生的高血压、蛋白尿、水肿,严重时出现头痛、眼花、胸闷甚至抽搐者,称为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分类如下。

(1)轻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血压≥130/90mmHg或较基础血压升高30/15mmHg,伴有或不伴有蛋白尿和水肿。

(2)中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血压>140/90mmHg,<160/110mmHg,蛋白尿(+)或伴有水肿及轻度自觉症状如头痛等。

(3)重度妊娠期高血压综合征:子痫前期血压≥160/110mmHg,尿蛋白,伴水肿或头痛等自觉症状,此3项中有2项者。

(4)子痫:在妊高征基础上出现抽搐。

(5)未分类:妊娠水肿,水肿延及大腿及以上者。

(6)妊娠蛋白尿:妊娠前无蛋白尿,妊娠期蛋白尿(+)及以上,产后恢复正常。

(7)慢性高血压合并妊娠:各种原因所致的高血压。

3.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多年的诊治和研究工作中发现,我国1983年制定的分类诊断方法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未将妊娠后加重的慢性高血压患者归入其中,并且上述分类方法与当今国外普遍采用的分类标准差别很大,影响了我国相关研究以及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在2002年中华医学会产科学组于湖南长沙举办的第一次产科难点热点研讨会上,产科学组的专家们倡议采用较为统一的现行的国际分类标准即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五种分类法。目前已经被国内大部分医疗机构、学术团体认定和采纳(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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