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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皮肤病

时间:2022-04-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职业性皮肤病应与非职业性皮肤病的鉴别 职业性皮肤病的皮损初发部位常与接触部位一致,但其临床表现又常与非职业因素所致者相似,多数无特异性,因此职业史对诊断具有决定性意义。2.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的时间判断 职业性皮肤病多有其自然病程,在脱离致病因素和(或)环境并接受正规疗程治疗后,仍未治愈者,可认为该病久治不愈评为十级残疾。

【概述】

是指在劳动中接触以化学、物理、生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为主要发病原因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致病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性因素。

1.职业性皮炎

(1)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主要发生于直接接触刺激物的露出部位,接触致病物后局部首先出现瘙痒或烧灼感,继而发生红斑、水肿、丘疹、水疱、坏死或溃疡等。

(2)光接触性皮炎: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光毒性皮炎主要发生于夏天,皮损只限于暴露部位,有明显的界限,一般在接触光敏物及照光后数分钟到数小时发病,呈急性炎症。轻者出现红斑、水肿伴烧灼感;重者在红斑、水肿的基础上出现水疱常伴有眼结膜炎及全身症状,皮炎愈后留有色素沉着是光接触性皮炎的特点之一。

(3)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照射后数小时到一天,身体暴露部位皮肤出现界限明显的水肿性红斑,严重的可发生水疱或大疱,甚至组织坏死,伤处有明显的烧灼感及刺痛,常伴有眼痛、流泪、结膜充血等电光性眼炎的症状,以及发热、头晕、恶心、心悸等全身症状。

(4)放射性皮炎:系各类电离辐射所致皮肤、黏膜的炎症性损害。分为急性和慢性放射性皮炎。急性放射性皮炎是由于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外照射所引起的,表现为水肿性红斑、水疱、糜烂、渗液;严重者可伴全身症状,如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出血及白细胞生成减少等。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或由小剂量射线长期照射(职业性或医源性)后引起的,表现为皮肤干燥、皲裂、萎缩、毛发脱落、甲增厚,晚期可引起坏死性溃疡或肿瘤。

(5)药疹样皮炎:职业性药疹样皮炎是指接触三氯乙烯、硫酸二甲酯、丙烯腈、甲胺磷或乐果等化学物引起的重症多形红斑、大疱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剥脱性皮炎等皮损,常累及黏膜,伴有发热,严重时发生肝、肾等脏器损害。

2.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

(1)职业性黑变病:由于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特殊慢性皮肤色素沉着。多分布于眶周、颧颞部、手及前臂,少数呈全身性。初期有炎症,后发展为青灰色到暗褐色或网状色素沉着。长期受累可引起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和毛囊角化病,甚或癌前期变化和恶性变。

(2)职业性白斑:由于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限于接触部位的皮肤色素减退斑,如同白癜风样表现。

(3)职业性痤疮:由于接触煤焦油、页岩油、天然石油及其高沸点分馏产品与沥青等引起的油痤疮,接触某些卤代芳烃、多氯酚及聚氯乙烯热解物等引起的氯痤疮。特征性损害为黑头粉刺和角化性毛囊丘疹,好发部位面、颈、四肢,尤以手指节背面、手背、前臂多见。

(4)职业性皮肤溃疡:由铬的化合物和可溶性银盐等引起的具有特殊形态的皮肤溃疡,因其外观颇似鸟眼,故又称为“鸟眼状溃疡”。好发部位限于直接接触致病物部位,以手指、手背、前臂及小腿等暴露部位多见。溃疡多呈圆形,直径为2~5mm,中心坏死凹陷,早期呈漏斗状,日久则周围组织增生隆起呈堤状,中央则向深处溃烂而形成典型的鸟眼状溃疡。

(5)职业性感染性皮肤病:为接触某些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引起的皮肤炭疽、类丹毒、挤奶员结节等职业性皮肤损害。

(6)职业性疣赘:长期接触沥青、煤焦油、页岩油及高沸点馏分矿物油等在接触部位引起扁平疣样、寻常疣样及乳头瘤样皮损,以及接触石棉引起的石棉疣。临床上最常见扁平疣样、寻常疣样损害,较少见乳头瘤及上皮癌。

(7)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由于接触有机溶剂和碱性物质以及机械性摩擦等引起的皮肤粗糙、增厚与皲裂,多见于以手工作业为主的工人和农民中。好发于角质层厚或经常受摩擦的部位,以两手掌为主。

(8)职业性痒疹:由螨、尾蚴等生物性因素引起的丘疹性荨麻疹样损害。皮损为花生米大小水肿性红色纺锤形风团样丘疹,皮疹散在或群集分布。

(9)职业性浸渍、糜烂:长期浸水作业引起的皮肤乳白色肿胀、起皱与糜烂。

(10)职业性毛发改变:矿物油、沥青等引起的毳毛折断或增生等毛发异常。

(11)职业性指甲改变:长期接触碱类物质、矿物油及物理因素等引起的平甲、匙甲、甲剥离等甲损害。

【诊断要点】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他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才可诊断。

【辅助检查】

1.皮肤斑贴试验是诊断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重要手段,参照GBZ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标准附录B的皮肤斑贴试验方法进行。

2.其他特殊检查如开放性斑贴试验、光斑贴试验、皮肤组织病理学检查、毛囊虫检查、真菌镜检及培养等,必要时可进行化学物及其代谢产物的检测。

【鉴定原则】

1.职业性皮肤病应与非职业性皮肤病的鉴别 职业性皮肤病的皮损初发部位常与接触部位一致,但其临床表现又常与非职业因素所致者相似,多数无特异性,因此职业史对诊断具有决定性意义。对疑为职业性皮炎而诊断依据又不足者,一般可暂时脱离接触,动态观察。经反复2次以上证明脱离接触则病愈或明显好转,恢复接触即复发或加剧者可予以诊断。

2.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的时间判断 职业性皮肤病多有其自然病程,在脱离致病因素和(或)环境并接受正规疗程治疗后,仍未治愈者,可认为该病久治不愈评为十级残疾。

(张录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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