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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公开化学产品的确认、化学产品的制备和化学产品的用途。3.化学产品的用途 化学产品的申请,应当充分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效果,即使是结构首创的化合物,也应当至少公开一种用途。原料物质为天然物质的,除了公开产地外,还应当说明其基本化学成分或能确认该物质的基本参数。在化学发明中,根据发明的性质不同,具体技术领域不同,对实施例数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

(一)化学产品发明的公开

这里所称的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和组合物。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公开化学产品的确认、化学产品的制备和化学产品的用途。

1.化学产品的确认 对于化合物发明,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及结构式(包括各种官能基团、分子立体构型等)或分子式,对化学结构的说明应当明确到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并应当公开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包括各种定性或定量数据和谱图等),使申请的化合物与已知化合物之间的区别能被清楚地辨认。此外,对于高分子化合物,除了对其重复单元的名称、结构式或者分子式应当按照对上述化合物的相同要求进行公开之外,还应当对其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重复单元排列状态(如均聚、共聚、嵌段、接枝等)等要素作适当的公开;如果这些结构要素未能完全确认该高分子化合物,则还应当公开其结晶度、二次转变点等性能参数。对于组合物的发明,说明书中除了应当公开组合物的组分外,还应当公开各组分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各组分可选择的范围、各组分的含量范围及其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等。

2.化学产品的制备 对于化学产品发明,说明书中必须至少公开一种制备方法,并且该方法应当具体地说明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条件、专用设备等,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对于化合物发明,还必须有制备实施例。

3.化学产品的用途 化学产品的申请,应当充分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效果,即使是结构首创的化合物,也应当至少公开一种用途。如果一种新化合物与已知化合物相比,在结构上接近,则应当充分公开它的用途和效果。

新的药物化合物或药物组合物,应当公开其具体医药用途、药理功效、有效量及使用方法;应当提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效果的实验室试验(包括动物实验)或者临床试验的定性或定量数据。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制剂方法等应当公开至该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实施的程度。

(二)化学方法发明的公开

1.化学方法发明,无论是物质的制备方法还是其他方法,均应当公开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必要时还应当公开方法对目的物质性能的影响,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中公开的方法去实施时能够解决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除了化学成分、性能参数等应当公开至能被确认之外,还应当公开其来源。新的原料物质,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的,应当公开其制备方法,否则不能认为该发明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原料物质为天然物质的,除了公开产地外,还应当说明其基本化学成分或能确认该物质的基本参数。

(三)关于实施例

1.说明书中实施例数目,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概括程度,例如并列要素的概括程度和数据的取值范围。在化学发明中,根据发明的性质不同,具体技术领域不同,对实施例数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一般的原则是,应当能足以理解发明如何实施,并以判断权利要求限定范围的可行性。

2.不能允许申请人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写入说明书,尤其是与保护范围有关的内容,更不允许写进权利要求。后补交的实施例只能供审查员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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