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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后的临时保护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的范围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开始。所以,临时保护申请的提出,应以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为前提,在专利权授予前,申请人是不能提出临时保护的申请的。因此,临时保护的诉讼时间应当从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计算。临时保护期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方案的行为,不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自是不争之论。由于临时保护期间不存在专利权问题,所以不应剥夺实施人的全部利润。

(一)临时保护概述

由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时间比较长,从专利申请日到专利申请文件公开日再到专利授权日,专利提供的保护力度不同。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到专利授权日之间,专利权人仅有临时保护权,即要求实施其专利的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因此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此段时期对专利申请的保护,可称之为“临时保护”。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的范围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开始。但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在专利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后,专利局将公布该专利方案,此时距专利正式被授权尚颇具时日。在此阶段,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按照公布的技术方案进行生产,势必影响专利权人授权后的合法利益。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此段时期对专利申请的保护,一般称之为临时保护。当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就应当对其进行专利保护了。

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而加以确定,即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在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仍以公开文本为准;反之,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临时保护就必须以缩小后的权利要求为准。因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公众只能看到公开的权利要求,他们有权根据公开的权利要求来决定采取何种实施行为,如果授权后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则不应当对临时保护的范围产生影响,否则对于公众而言,将是极为不公平的。

临时保护是对发明专利的一段特殊时期的一种特殊保护,它的前提条件是该发明专利申请最终被授予专利权。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没有被授权,就说明该申请可能是公知技术,或者是申请人放弃了对它进行专利保护的愿望,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按照该技术方案实施,都不能认为是侵犯或影响了申请人的专利权利,也就谈不上对申请人给予特殊保护。所以,临时保护申请的提出,应以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为前提,在专利权授予前,申请人是不能提出临时保护的申请的。

(二)临时保护的司法救济

发明专利自公布至授权,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极有可能超过2年,所以在诉讼中,诉讼时效问题就变得突出了。因此,临时保护的诉讼时间应当从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计算。临时保护期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方案的行为,不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自是不争之论。这种行为,是对专利权人可能获得的专利利益的一种不利影响。因为专利权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就可以按其方案实施,其他人的实施行为势必影响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对专利权人造成不利,因此有必要对专利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即《专利法》所规定的适当的费用。

适当的费用应当如何理解。首先,不应当将其与侵犯专利权的侵权赔偿相等同。我们知道,对于侵权赔偿,我国采取的是填平原则,即专利权人有多少损失,侵权人就应当给予多少赔偿。当然,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更多的是按照侵权人获利的情况决定赔偿额的,即侵权人获得多少侵权利润,就应当向专利权人赔偿多少损失。从理论上来说,侵权利润与专利权人的损失是大致相当的,但也不能排除侵权利润高于专利权人的损失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人的承担赔偿责任的结果往往是被剥夺全部侵权利润。由于临时保护期间不存在专利权问题,所以不应剥夺实施人的全部利润。其次,适当的费用应当是对专利权人和实施人利益的平衡。专利权人发明了技术方案,付出了劳动,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实施人实施时,虽然专利申请尚未被授权,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毕竟使用了专利权人技术方案,并且该方案不是公知公用技术,所以也应当支付一定的报酬。因此,在决定适当的费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二者利益的平衡,既要让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也应给实施人保留一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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