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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制药产业发展与健康权的衡平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发展制药产业与人类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也有发生尖锐冲突与对抗的一面,尤其是当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拥有药品知识产权上的巨大差异,引发了许多学者的担忧。因此而放弃对药品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是明智选择。就制药行业来说,实现发展并不等于对发达国家的药品不予保护。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发展制药产业与人类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也有发生尖锐冲突与对抗的一面,尤其是当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拥有药品知识产权上的巨大差异,引发了许多学者的担忧。有学者指出,发达国家对技术的垄断不但会削弱、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自主能力,还会导致其高额财产权利的丧失。更主要的是,垄断会在自由竞争的利益之外带来垄断性定价的利益,这种利益不啻为对发展中国家的掠夺,也是对人类财富与创造能力进行豪夺。因此而放弃对药品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是明智选择。人类一直致力于以智性努力克服知识产权自身存在的弊端,寻求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制药企业与相对人健康权的衡平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并已经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比较成功的例子有两个:

例1 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保护药品在内的知识产权。但TRIPS中还有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两个规定,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限制专利权人滥用独占权。TRIPS第31条规定,经过与专利所有者的协商未获得成功,或者当国家面临紧急状态和在非商业性公共利用的情况下,可以动用强制许可,即在给专利持有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后生产已取得专利的药品,并允许从价格较低的国家进口所需药物。在WTO争端解决机制(DSP)中,并没有对紧急状态进行解释和要求,启动强制许可的权利在国家自身,判断紧急状态的权力也完全在国家自身。巴西等国在治疗艾滋病的过程中曾运用这一规则。当艾滋病大规模流行时,巴西政府启动了强制许可制度。近4年来,由于廉价药品的普遍使用,巴西因艾滋病住院的人数下降80%,因艾滋病死亡的人数减少了50%。目前巴西艾滋病患病率已经从世界第3位下降为第42位。继巴西之后,印度、南非等艾滋病疫情严重的发展中国家,为了能生产低成本的抗艾滋病药物,先后仿制了西方大制药公司的专利期药物。西方大制药公司虽然对此不快,但因为感受到艾滋病世界性的蔓延所产生的人道主义压力,也只能有所收敛。从2000年开始,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一系列国际组织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以及它们代表的制药公司)一直在进行激烈的交锋,终于在2003年8月30日达成了《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六阶段的执行决议》。该决议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世贸组织总干事素帕猜指出,这是一项历史性协议,它将使贫穷国家在世贸知识产权规则范围内,充分发挥弹性,处理肆虐本国的重大流行性疾病。

例2 鉴于当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的生产、传播、使用等许多领域的差距悬殊的现实,如果按照同样的标准予以保护,就会以形式上的平等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从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经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懈抗争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客观需求,人们对传统的财产权进行了修正和发展,由西方学者率先提出了双重法律规范保障的观点,即制定分别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及未发达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发展中国家与未发达国家的发展。这一观点基于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发展上不平等的事实,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的照顾;发达国家在世界政治与经济活动中获利与获得主控权的同时,在全球的整体发展中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负担更多的义务。现在,双重法律规范原则已经应用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特别规定(TRIPS of WTO)的国际事务中,在技术转让的国际行为守则和规范的谈判中也运用了这一原则。就制药行业来说,实现发展并不等于对发达国家的药品不予保护。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药品始终是产品技术不完整的,不仅影响药品效力而危害服用者身体健康,而且还经常招致发达国家采取的高技术封锁的报复及其他制裁,从而影响制药行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人权发展的新成果,在药品技术转让谈判中使用双重法律规范以寻求合理的产品发展渠道。

目前,我们对实现发展制药产业与人类健康权衡平的努力还有很多局限,其实质性的成果也很有限,但它为药品知识产权立法理念的更新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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