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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采集要点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由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收集并经辨别、审查所认定的,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依据。言词证据是指以语言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言词证据的优点是证据源不易灭失、能够动态地证明案件事实;缺点是容易受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卫生行政执法人员采集证据时均应遵守这些规定,否则,违规采集的证据是无效证据。

一、证据概念

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根据。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存在,同样也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不存在。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由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收集并经辨别、审查所认定的,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依据。

二、证据的种类

证据以一定形式存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主要有以下7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类,证据分类的目的在于揭示各类证据的特点、作用和运用规律,更好地服务于实践中。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以证据的来源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是第一手证据。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常见的有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产品、原始记录如销售发票本,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的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常见的有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照片,证人转述他人的证言如听某某人这么说的证言,当事人对非直接感知的事实所作的陈述。

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关键是要注意划分标准。同样是复印件,有时是传来证据,有时又是原始证据。例如,当事人伪造经过卫生监督检测的产品合格证明原件,然后复印数份把复印的检验报告提供给进货方,这时复印的检验报告就是原始证据。

正确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在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例如,在查处某单位违法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查获发票记录销售金额为1万元,而当事人提供的该单位销售账本复印件显示为5 000元,就这两个不同的证据,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辨别、确认。发票是销售的原始记录,其性质是原始证据,而当事人提供的账本复印件是传来证据,两者相比就应当以发票金额为处罚依据。

(二)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以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把卫生行政执法证据分为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物证、音像、勘验笔录等。实物证据的优点是客观存在、稳定性较强,不容易失真;缺点是容易灭失、关联性不明显,只能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是指以语言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言词证据的优点是证据源不易灭失、能够动态地证明案件事实;缺点是容易受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以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为标准,可以把卫生行政执法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主要有: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音像证据等。直接虽然能够以一个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但直接证据往往来源较窄,数量较少,不容易取得,而且法律有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当首先要尽量取得直接证据,同时也要尽可能收集更多相关的间接证据,使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组合,相互补充,相互印证,才能达到证据确凿、证据充分的证明要求。

三、证据采集要点

证据采集是指依法搜寻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采集过程中必须把握好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间有客观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取得,并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采集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而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发现、提取证据的活动,卫生行政执法证据采集是查清卫生违法案件事实的前提。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要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要完成好证据采集,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做好证据采集前的准备工作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已有的证据或线索,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作客观的分析,已证事实有哪些,待证事实有哪些;待证事实应该会有哪几方面的证据,哪些证据需要补充,这些证据可能会存在于什么地方,采用什么方式去采集较为妥当等,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认真做好事前准备,才能使我们的证据采集工作能顺便有效进行。如要提取有关物证,应准备必要的工具、设备等;如一次调查人数较多或检查范围较大时,应安排足够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如调查问题较为复杂,办案人员可事先进行讨论商定具体的取证要求,甚至可以细化至列出询问笔录的提纲,避免在现场询问时偏离主题。

2.证据采集要使用合法的手段、方式 证据采集的手段、方式是一个程序问题,法律、法规对证据采集的方式、程序、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卫生行政执法人员采集证据时均应遵守这些规定,否则,违规采集的证据是无效证据。在实践中,往往较注重实体内容,而对程序较容易忽视,因此,应在实际工作中关注证据采集的程序合法性。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⑦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⑧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⑨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证据采集要深入、细致 由于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采集证据的目的是还原事实真相,使没有到达现场或亲眼目睹案件经过的人,看过证据后,对案件事实会有清楚的认识。卫生行政执法案件有其特殊性,被调查的知情人少,而且往往是当事人所雇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以达到不受处罚或处罚较轻的目的,总会想方设法掩饰或抵赖。因此,卫生行政执法人员采集证据时一定要细致、深入,不放过任何细节和线索,凡是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认真调查。在询问时,一定要问得深、问得细,多问几个为什么,防止违法行为人伪造证据,要去伪存真,尽可能采取更多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有利于证据的查证。

4.证据采集要讲究技巧 证据采集技巧主要依赖于日常工作的积累,巧妙的方法、合理的询问比较容易获得证据,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样对现场进行照片取证,甲所拍摄的照片能清楚反映现场情景,与其他证据吻合,而乙所拍摄的照片可能因为所选方位、角度以及拍摄技术等原因,结果不能清楚反映现场的真实情况,与其他证据不吻合甚至有相反的效果,给定案带来难度。询问时应当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记录应尽可能是原话,避免使用产生异议的语句。不能使用诱导或威胁的语句,询问应当采用渐进的方式。例如,在调查卫生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时,应当详细询问违法产品的来龙去脉,供货单位是谁?进货时间、进货价格是多少?货物存放地点?经手人是谁?有无进货凭证?凭证在哪里?何时开始销售?销售价格是多少?已经销了多少?是否有销售账目?主要销往哪些单位?现存货多少?库存货放在何处?销售发票的使用情况?这些内容必须要问。不能笼统地询问当事人违法所得多少?这样问就不恰当,一是定案前不能认定其违法;二是违法所得是专业术语,当事人不一定清楚其含义,也可能分不清哪些是属于违法所得;三是直接询问违法所得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的警觉而提供假证。讲究采集证据的技巧,目的在于正确、顺利获取证据,并使获取的证据避免瑕疵,避免失真。

证据采集是卫生行政案件查处的关键环节之一,证据采集是否准确、充分、合法关系到处罚案件的成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积累,不断总结,提高证据采集能力。

下面根据《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实践,就证据采集要点分别作介绍。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来证明行政违法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书证的特点是以书面形式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并不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就是书证,如当事人就案件本身事实所作的说明,虽然也是书面形式,但其性质不是书证,而是当事人的陈述。在卫生行政执法中,书证一般在案件发生之前形成,在案件发生之后被发现、提取而作为证据。如销售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一般会有购进该批货物的凭证和销售该批货物的凭证,同时还会有进出货物的财务记录,这些往往在案件发生之前形成,是当事人销售违法食品的最真实的原始证据,都属于书证的范畴。

书证采集要点:

1.应当尽可能采集书证的原件,采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采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记录本。

2.采集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或签字认可。

3.采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采集到的书证为外文时,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二)物证

物证是以物质的存在、特征或属性证明行政违法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在卫生行政执法中,物证是多种多样的,其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物品和物质痕迹。卫生行政机关查获的当事人经营的违法产品就是最典型的物证。物证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但卫生行政执法中的物证一般具有保证期限、易变化的特征,因此需要妥善保管,防止灭失。

物证采集要点:

1.尽可能采集原物,采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采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采集其中的一部分。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设备所反映的声像、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提供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能生动、形象、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依据视听证据,可以直接认定有些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卫生行政执法中也用得越来越多。但正是由于视听资料需依赖科技设备,有人会利用高科技设备、手段进行拼接、剪接、伪造等,视听证据会出现失真或虚假。因此,对视听资料应认真审查,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视听资料采集要点:

1.应尽可能采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采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集相关复制件。

2.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视听资料为外文时,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行政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行政执法中运用较多的一种证据,卫生行政执法也不例外。证人证言应该是证人本身就知道的案件情况向行政机关进行的客观的陈述,如果是证人对案件情况进行的分析、评价、推测、设想等内容就不能作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采集要点:

1.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要有证人和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或手印等方式证明。

3.附有证人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

4.对证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进行审查分析,防止有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或者采集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经过以及原因、动机、目的、当事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等所作的陈述。从卫生行政执法实践来看,当事人陈述除了前述内容外,还包括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申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肯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所以,要对当事人的陈述作出客观分析,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仅凭当事人陈述,一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陈述采集要点:

1.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住址等基本情况。

2.应载明记录的时间、地点、记录人员姓名等基本情况。

3.记录应客观,使用当事人陈述的原话,避免产生异意。

4.应有当事人的认可意见及签名。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执法的实际,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有关专门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并由鉴定人出具书面形式的结论性意见。卫生行政执法中最常见的鉴定结论就是检验报告。

鉴定结论采集要点:

1.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具有鉴定资格。

2.鉴定结论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除鉴定机构盖章外,还必须由鉴定人员的签名。

3.应当载明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技手段;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七)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一种证据,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又称为现场检查笔录。卫生行政执法中的现场检查笔录是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检查所作出的客观记录,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采集要点:

1.记录的内容必须是现场客观存在的,不能记录检查人员的猜测,被检查者的述说。

2.应当详细记录对象、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

3.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及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由其他人签名。

(八)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就发现的证据,及时采取一定的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使其不至于毁损灭失,以供日后分析、认定案件事实之用。行政执法证据保全是调查取证的重要环节之一,是采集证据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发现证据后应妥善保管,及时提取、固定,否则一旦被毁坏、灭失就达不到采集证据的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要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任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是卫生行政执法证据保全的基本规定,也是两种基本的证据保全方法。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才发生效力。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必须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有效;二是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要求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果卫生行政机关7日内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就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行政侵权。关于登记保存的物品保管,法律未有明确规定,既可以是由原有人保管,也可以由行政执法人员保管,保管者在保管期限内负有不得毁损灭失的保管责任。笔者从实践的角度认为由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保管较为稳妥。在保存期内,经分析认为有证明价值的,作为证据提取并保管,认为没有证明价值的,就应当解除保存或者予以销毁等,总之在7日内应当对保存物品作出处理决定。

2.抽样取证 抽样取证既是调查取证的方法之一,也是证据保全的方法之一。抽样取证主要用于大宗物品,抽样取证一是要用规范的方法取样,样品由执法人员带回保管;二是必须制作《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经被采样人签字确认。缺少任一环节,抽样取证就无证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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