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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照食品的审批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辐照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暂行规程》卫生部发布1986.10。研制10kGy以下的辐照食品新品种,研制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研制单位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受理申请材料后,组成辐照食品卫生安全评价专家组,负责新研制的辐照食品的卫生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依 据

食品辐照是指用钴-60、铯-137产生的γ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Mev电子束照射加工保藏的食品的方法。

辐照食品指以延长保质期、杀灭致病微生物或使寄生虫失活为目的而使用电离辐照处理过的食品,该食品辐照处理前后必须符合相应未经辐照处理食品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辐照食品的管理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管理;二是辐照食品管理。在我国,为了确保辐照食品的卫生安全性和辐照食品剂量的准确性,辐照食品要受如下各项法规的制约:

《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

《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1-1994。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6年4月发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发布1989.10。《辐照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暂行规程》卫生部发布1986.10。

《γ辐照装置食品加工实用剂量学导则》GB16334-1996。

二、审 批

(一)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管理

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在对所呈交的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指派卫生监督员对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的场所卫生设施、卫生防护措施及人员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参照《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具体许可审批程序和内容应按照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辐照食品管理

根据《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辐照新研制的辐照食品品种,由辐照加工单位或个人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发给辐照食品品种批准文号,批准文号为“卫食辐字()第 号”。研制10kGy以下的辐照食品新品种,研制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研制单位报卫生部审批。研制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感官性状、营养及微生物等指标。研制10kGy以上的辐照食品新品种,研制单位应向卫生部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感官性状、营养、毒理及辐解产物、微生物等指标。

卫生部受理申请材料后,组成辐照食品卫生安全评价专家组,负责新研制的辐照食品的卫生安全性评价工作。具体许可审批程序和内容应按照《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及《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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